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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通用14篇)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通用14篇)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稽核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單個專案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稽核專案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稽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l、“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 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2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3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規模: 。

4.投資金額: 。

5.資金來源: 。

6.建設工期或週期: 。

7.其他: 。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檔案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包括補充協議)均構

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_____份,諮詢人執_____份。

委 託 人:___________(蓋章) 諮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 組織機構程式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住 所: 住 所: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稽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鑑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夥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夥人與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夥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夥人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夥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並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委託合夥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夥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託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九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夥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夥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稽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鑑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夥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_____、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夥人與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夥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夥人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夥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並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委託合夥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夥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託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九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夥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夥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註冊管理機構登出;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週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夥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三十六條 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6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稽核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單個專案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稽核專案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稽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7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8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示範文字)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9

委託人全稱(甲方):

諮詢人全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專案備案證備案專案編號:

專案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週期:

其他: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

□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包括 :□ 決策階段、□ 設計階段、□ 發承包階段、□ 實施階段、□ 竣工階段。

□ 工程估算的編制/稽核。

□ 工程概算的編制/稽核。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稽核。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稽核。

□ 工程結算的編制/稽核。

□ 其他造價諮詢服務。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全過程造價諮詢專案: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專案的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編制/稽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編制/稽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稽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稽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結算的編制/稽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價諮詢服務專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外,委託多項造價諮詢服務的,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應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檔案的構成

合同檔案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3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_____份,諮詢人執_____份。

委 託 人: 諮 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社會信用程式碼: 社會信用程式碼: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0

諮詢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專案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

3、諮詢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委託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四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五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扣除稅金)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1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

2、服務類別: 。

二、本合同的措辭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

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2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諮詢服務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

參照有關部門的收費檔案及本項工作的繁簡程度,雙方約定:

按中標價: (¥ 元)計取,具體費用明細詳見附表(專案彙總表)

2、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提交正式招標控制價預算書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務費。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完整資料後開始實施,於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控制價預算書,與甲方交換意見並雙方進行核對,無異議後出具正式控制價預算書 三 份。

若甲方未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成果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專案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兩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雙方各持 貳 份。

委託人:

(蓋章)諮詢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納稅識別號: 納稅識別號:

開戶名稱: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3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議書 篇14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委託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1.專案名稱:

2.專案規模:工程送審造價為人民幣 元

二.合同內容

1.專案結算審查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同價款及費率

本合同收費標準依據區物價局桂價費 [20__]8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專案按送審造價的 及審查核增/減額的 之和計費,打八折。單個專案計費金額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務費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1.本合同的結算稽核服務費為乙方結算審查工作完成並提交成果(一式肆份)後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2.支付方式: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六.雙方約定

(一).甲方有權利或義務完成以下事項。

1.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應負責與本業務有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4.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結算代理相關費用。

(二).乙方有以下權利或義務

1.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審查以下內容

A.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施工發承包合同範圍以外調整的工程價款;

C.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及單價;

D.發包人單獨分包工程專案的介面劃分和總包人的配合費用;

E.工程變更、簽證、索賠及違約費用;

F.取費、稅金、政策性調整以及材料價差計算;

G.實際施工工期與合同發生差異的原因和責任,以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H.其他涉及工程造價的內容。

2.乙方保證結算審查成果的準確性

3.乙方必須做好保密工作,結算審查結果除甲方簽字代表外,不能告知其他任何人。如乙方洩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乙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獲得結算審查服務費用。

七.審查依據及稽核程式

1.工程結算審查委託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結算檔案。

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司法解釋。

3.適用於本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4.施工發承包合同、招標檔案、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結算書及其明細內容、竣工圖紙、相關圖紙會審、工程簽證、洽商記錄等。

5.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資訊、調價規定等。

6.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7.稽核程式:按中價協CECA/GC3-20__《建設專案工程結算編審規程》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壹萬元的違約金。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結算審查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為限。

3.乙方因其過錯原因逾期完成結算審查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收結算審查費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為限。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所籤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寧市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壹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陽朔縣教育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