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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實施以及合作保密協議

甲方:

專案實施以及合作保密協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鑑於: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__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專案”);

2.甲乙雙方對該專案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專案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資訊,且該保密資訊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資訊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資料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影象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資料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影象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資訊可以以資料、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碟、軟體、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資訊僅用於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資訊予以妥善儲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資訊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適用於對自己的保密資訊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資訊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資訊,並在告知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資訊為保密資訊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資訊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專案研究的負責人和僱員範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資訊前,應向其提示保密資訊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並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於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資訊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資訊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資訊的所有檔案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資訊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資訊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燬。專案終止後,保密資訊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資訊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資訊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資訊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資訊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資訊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資訊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資訊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資訊(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檔案、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式)因而透露保密資訊,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並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資訊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資訊披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如涉及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於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採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採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並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於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