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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加工承攬合同(通用3篇)

機械加工承攬合同 篇1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機械加工承攬合同(通用3篇)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真誠合作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質量標準:按定作方提供圖紙及技術要求製作產品自交貨之日起質保期壹年。交貨時提供產品送貨單、檢驗單等資料。

三、交貨期:_______________。

四、交貨:

1、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

2、運輸費由承攬方承擔。

3、運輸方式:承攬方自主選擇。

五、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包裝費用:包裝標準為紙箱或者木箱、包裝物由賣方供應不回收,包裝費用由承攬方承擔。

六、驗收方式:貨到定作方指定地點後,定作方按照送貨單對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進行入廠驗收,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反饋給承攬方。

七、提出異議期限:

定作方若對產品有異議應在入場驗收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攬方提出,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驗收合格;承攬方在接到書面異議後應在7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八、質量責任

承攬方承諾提供給定作方的產品是合格的,符合定作方圖紙及技術要求的。定作方將根據不合格情況扣除不合格產品全部或者部分款項。

九、結算方式:

1、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後十五日內,定作方支付合同總價20%預付款;定作方在收到承攬方合同總金額17%增值稅專用發票10日內,支付合同總價70%結算款。剩餘10%作為質保金,合同執行完六個月內或後一筆合同執行完後支付。

2、支付方式:轉賬支票。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給定作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

十一、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共兩頁,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傳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機械加工承攬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一、標的、數量、價款

二、乙方負責設計、加工、代運輸、安裝、鐵塔防腐、熱鍍鋅、17%增值稅等

三、甲方須積極協助乙方施工:因甲方不讓施工或變更施工地點而誤工期,甲方承擔由此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乙方施工人員到場後,甲方免費提供一切食宿事宜。

四、交(提)貨方式、地點:交貨地點為 。

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承擔: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預付合同總額的30%,貨到5天內付合同總額的60%,餘款完工10日內付清,付款按合同賬號,傳真合同有效,如延誤付款時間,甲方承擔3‰滯納金。

七、電力塔製作安裝工期為20 天。

八、本塔可抗颱風、防潮、三年內不出現質量問題,如出質量問題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除外。

九、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須修改或終止合同時,須事前通知對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時,原合同不得變更。

十、如甲方不經乙方同意,中途修改或終止合同規定的由甲方承擔的內容,乙方產成品或半成品歸甲方所有,甲方承擔產成品或半成品的生產費用。

十一、雙方嚴守合同,如有違約時,違約方承擔10%-30%違約金,雙方發生合同爭議,由產品加工所在地法院裁判。

十二、乙方施工,安裝人員需在甲方支取費用時,心須持廠內財務科證明信,否則甲方承擔責任。

十三、其它未盡事宜。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

機械加工承攬合同 篇3

承 攬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託承攬方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承攬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2.承攬方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複製品。

3.定作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專案,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專案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計算: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____ 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裝置、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9、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10、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村料的,償付承攬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幅度)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幅度)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6、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

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攬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經鑑證或公證,則應送鑑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