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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合同(精選5篇)

認購合同(精選5篇)

認購合同 篇1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資訊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釋出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資料;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資訊。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資訊。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如下:

一、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兌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兌付手續費;

三、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四、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五、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六、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資訊。

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八、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義務如下:

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

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

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

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說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二、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正式文字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中央結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適用於甲方20xx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認購合同 篇2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行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經洽商,乙方決定通過甲方購買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金融債券購買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債券品種及認購價款

乙方向甲方認購的債券品種為: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面值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萬元整),認購總價款為300萬元整(大寫:人民幣三百萬元整)。

第二條 債券認購款的支付

乙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認購總價款300萬元足額劃入甲方指定帳戶,並於匯款憑證上註明“購買債款”字樣,款項以甲方指定帳戶收妥為準。

甲方指定收款帳戶為:

戶名: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債券的交付

甲方應於乙方認購款到帳後,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將乙方認購債券過戶至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託管帳戶上,乙方債券託管帳戶為: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債券認購手續費

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為繳款額的1‰。甲方應將乙方認購的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的百分之0.5‰返還給乙方。兌付手續費全額歸乙方所有。

在財政部將本期債券發行手續費劃入甲方帳戶後,甲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劃付乙方手續費分成。乙方收取發行手續費的指定帳戶為: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將協議債券過戶至乙方指定債券託管帳戶,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將已經收到的認購款全額退還乙方並每日按認購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將認購總價款足額劃入甲方指定收款帳戶(以甲方帳戶收妥為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將已收到的債券退還甲方,並向甲方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金。

第六條 保證條款

6.1 甲乙雙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權和批准,簽署並履行本協議。

6.2 雙方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將要採取的債券認購行為不違反任何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並不與任何依據法律或合同一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沖突。

6.3 雙方保證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債券認購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觀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營業執照及其他許可證

9.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能繼續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後立即恢復本協議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終止本協議。

10.3 本條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風暴、瘟疫流行等,客觀事件包括戰爭、民眾騷亂、罷工等。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11.2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2.如果本協議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儘可能接近原規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雙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協議—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本協議於__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於__________

認購合同 篇3

第一條 為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參考文字附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程式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傳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並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為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傳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於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後,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係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後,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傳送內容完整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回購雙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於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資訊反饋後,應及時溝通,並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傳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傳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於質押的債券。

第十六條 違約及其定義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回購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未按合同約定傳送回購結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或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或者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傳送收款確認指令。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出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可抗力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檔案。

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回購一方不能預見並且無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颱風、水災、山洪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戰爭等。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

回購雙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認定違約責任;回購雙方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

(1)回購雙方未按合同約定傳送回購結算指令,都發生違約行為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2)正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傳送回購結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正回購方,同時,逆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加收罰息;

(3)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傳送回購結算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逆回購方,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書面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書面終止回購合同,並要求逆回購方最遲於合同終止日的次一營業日解除債券質押關係,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回收罰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傳送收款確認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補息按合同約定的資金清算額、回購利率、資金(或債券)延遲到帳天數計算;罰息以合同約定的交割日資金清算額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回購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帳戶透支利率,回購雙方沒有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本款所規定的各種違約賠償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違約方。

第十九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違約的正回購方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三項違約處理條款,守約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生系統組織拍賣回購合同項下的債券;拍賣債券所得款項按照第十八條約定計算補息和罰息,先還利息、補息和罰息,後還本金,在補償利息、補息、罰息和本金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正回購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購方追索。

第二十條 違約方執行違約處理條款後,回購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責任的認定與違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回購任何一方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不執行本協議相應違約處理條款時,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補充協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

第二十三條 回購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終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資格,應繼續履行已達成的回購合同,並執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為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生效。

認購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乙方認購甲方開發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專案中的部分物業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號地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規劃用途為________。甲方經相關行政部門批准,在上述地塊建設酒店,暫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第二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鋪,具體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見附圖1)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見附圖2)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不含酒店宴會廳及附屬物業)(具體見附圖3)。

第三條 商鋪面積的約定

1.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建築面積暫定為________平方米;

2.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建築面積暫定為________平方米;

3.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建築面積暫定為________平方米;

4.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建築面積暫定為________平方米;

5.________________面積暫定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暫定建築面積總計為________平方米,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以預測面積為準。乙方承諾在購買的以上商鋪中,將一層部分用於________或________,二層為________________,第三層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支付的總價以本條確定的單價為唯一依據:

1.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

2.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

3.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

4.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

5.________________單價為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根據上述第三條暫定建築面積計算,乙方應支付的總價暫定為________元。

第五條 定金及其價款的支付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________萬元人民幣定金;

2.乙方應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萬元人民幣房價款。

3.乙方在雙方簽訂預售合同後七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層商鋪總價的50%及第三層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價款。

4.一、二層商鋪總價50%的按揭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銀行為中國銀行。第三層商鋪餘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尋找銀行辦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銀行辦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銀行辦理按揭的比例為第三層總價款的50%。

第六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十個工作日內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在洽談及簽訂預售合同時,就本合同未約定的內容(包括但並不限於合同價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鋪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裝置標準,供水、電、熱、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和公共裝置的交付承諾,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違約責任等)進行全面的磋商,雙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絕簽訂預售合同。

第七條 鑑於乙方所認購的商鋪是應乙方的要求對原有建築物進行修改,現該修改後商鋪已得到設計單位及甲、乙雙方的書面確認(見附件),並符合乙方獨家使用條件,故由乙方承擔由於設計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體數額以實際發生額為準)。

第八條 由於本合同項下標的物具有乙方獨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預售合同中的其它條款達不成協議為由,放棄購買本合同項下標的物,拒絕與甲方簽定預售合同。否則,乙方除承擔工程造價增加部分的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萬元的賠償金,並不得向甲方主張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為乙方的違約金。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後至預售合同簽訂前雙方就有關本合同項下標的物達成的合同均作為預售合同中的內容,對此,雙方均不得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作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據。

第十條 與乙方認購的商鋪有關衛生間、廚房的排汙、排水煙系統、空調管線、間隔牆體和外牆面裝飾等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並達成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 鑑於第二層二處商鋪的特殊位置,與之相鄰的外露臺部分(附圖4)將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繳納相應的物業管理費及維護費。乙方承諾,不得干擾其它業主和經營戶的經營;甲方如遇臨時需要而使用的,乙方應無條件撤除相應傢俱、用具,並將場地及時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諾按甲方統一開業時間準時開業,除非甲方許可,乙方推遲開業每天按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員通過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____份,並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 (略)

附件 (略)

認購合同 篇5

甲方:(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買受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身份證號碼:

為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認購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乙方預定甲方開發建設的位於 市 區縣 路 號 樓盤: 號樓 單元 號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用建築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單價 元(美元)/平方米, 總房款為(小寫) 元(美元),(大寫) 元(美元)。戶型為 。

二、認購期間:甲方承諾為乙方所預定房屋保留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 元(美元),(大寫) 元(美元)。乙方須在上述房號保留期限內,攜本協議到甲方售樓處,與甲方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有關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由甲方退還乙方或抵作該房屋的購房價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選擇下列 種付款方式,在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後向甲方支付購房價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於簽約當日付 %,剩餘房款在 日內分 次付清;

3、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於簽約當日付清房屋總價 %的首付款。

五、證明檔案: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下列證件及其附屬材料,甲方保證以下資格認證檔案真實無瑕疵。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證號:

2、政府立項證明 證號:

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證號: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證號: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 證號: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號:

7、施工許可證 證號:

8、房屋銷售許可證 證號:

六、甲方承諾:

1、具備商品房銷售(預售)條件,如果甲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此協議無效,甲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乙方定金外,還應賠償乙方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2、在本協議簽訂後,須為乙方保留該房屋至保留期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房屋之《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或《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並承諾在乙方攜本協議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甲方將完全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甲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需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七、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後,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並承諾在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乙方將完全遵循本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協議書確定的義務,視為乙方自行放棄該房屋的房號保留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並將該房屋另行出售,同時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八、其他:甲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向乙方全額返還定金。

1、甲方依本協議第五條向乙方提供的證明檔案不完整、不真實或有瑕疵,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的;

3、甲、乙雙方經協商未能就補充協議達成統一意見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受到諸如: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或無法按照原協議條款執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以傳真通知對方,並且在此以後5天內將發生事故地區有關部門開具的事故證明寄給對方。

2、因政府產業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並免責。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標籤:精選 認購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