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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蔬菜公司羊棲菜收購合同(通用3篇)

浙江蔬菜公司羊棲菜收購合同 篇1

養殖方(甲方):

浙江蔬菜公司羊棲菜收購合同(通用3篇)

收購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羊棲菜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產品質量要求:產品符合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水產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__)提出的無公害要求;

第二條 外觀質量:顏色均勻,外來雜質≤5%;

第三條 收購保證金:甲方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收購保證金______元。交貨時保證金應(抵作收購款/返還乙方)。保證金支付後,因乙方違約解除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四條 包裝標準及費用承擔:由甲方自付

第五條 短溢裝幅度及計算方法:雙方收購時實秤重量為準;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甲方直接送貨;地點:乙方倉庫;

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甲方承擔;

第七條 檢驗方法:按GB18406.4-20__進行;檢驗時間:收購當天;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雙方約定收購保護價為最低____元/公斤。交貨時市場收購價格低於保護價的,以保護價為準;市場收購價格高於保護價時,雙方協商以市場價為基準價制定收購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延遲交貨或乙方延遲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延遲部分價款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乙方有權要求退貨或按質論價,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未按約定收購符合要求的產品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合適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件:雙方協商解除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人雙方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爭議;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洞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養殖方(簽章): 收購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浙江蔬菜公司羊棲菜收購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互助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簽定本合同,共互執。

一、出租土地和廠房的位置,面積:本廠區座落於西安市長安區韋曲街道辦魯家灣村,廠區有車間一層、二層,約1000多平米,庫房約500平米,各種設施配套共計40餘間,場地約 畝,東西寬米,南北長 米,員工宿舍10間,全部交由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租賃從年地和所有附屬物、建築物交付乙方使用,至日,期滿後,雙方友好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乙方續簽合同。

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方式:合同簽訂日,乙方交付甲方兩年租金,以後每年按簽訂日期交付一年租金,年租金為柒萬元,三年後遞增6%,依此類推。

四、有關事項:土地、廠房租賃期內,從20xx年 月 法律責任。如因此事務造成乙方停工、停產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並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事宜,確保乙方正常生產。

五、相關責任:

1、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應做到廠區水、電、路的暢通和正常使用,如遇人為的原因,造成乙方停產或不能生產,由甲方出面負責協調解決,並處理好外界事宜的'干擾,確保乙方正常運作、生產。

2、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從事合法的經營生產,按政府部門要求做好廠區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經營,無權擅自將廠區轉讓給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變更經營,在不拖欠租金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擁有使用該土地的其它經營專案權力。

六、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的政策的變動和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必須服從政策的變遷,乙方所建設的附屬物歸乙方所有,其索賠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例》執行。

七、違約責任:甲方未按時交付土地和廠房給乙方使用或提前收回土地和廠房,負擔償付違約金(一年租金),並按乙方所建設的設施等,按實際評估損失予以給乙方賠償。乙方未按有關規定、非法經營、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續加補充條款,並具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以備存檔,

簽訂日起生效。

十、合同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無法按合同條款執行的,可由當地政府,人民法院仲裁。

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浙江蔬菜公司羊棲菜收購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注審批事項此處按許可證核定範圍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如下:

(一)股東姓名或名稱:

(二)認繳出資數額:

(三)出資時間:

(四)出資比例(%):

(五)出資方式:

(六)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比例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有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次。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___________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決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有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_____每屆為______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准期限為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傳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