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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按錄取學校檔次加收費用)(通用3篇)

美國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按錄取學校檔次加收費用) 篇1

服務委託合同

美國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按錄取學校檔次加收費用)(通用3篇)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絡電話:

監督電話:

___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專案及費用

第一條:委託人申請赴美國20(___)年___季留學,就讀_________專業,留學類別屬_________(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委託人協議申請學校名單、申請數量和所選擇的相關專業以《補充協議申請及院校專業確認表》為準。

第二條: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諮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本合同約定的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包括代辦入學申請服務費、代辦簽證服務費。

1、在簽定此合同時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第一筆基本中介服務費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元)。

第一種: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名單一(錄取當年美國usnews排名前十)中一所或者多所學校和專業的錄取申請成功,委託人將支付受託人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叄萬伍仟元整(¥35,000.00元);

第二種: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名單二(錄取當年美國usnews排名第十一到第三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學校和專業的錄取申請成功,委託人將支付受託人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人民幣貳萬叄仟元整(¥23,000.00元);

第三種: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名單三(錄取當年美國usnews排名第三十一到第六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學校和專業的錄取申請成功,委託人將支付受託人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第四種: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名單四(錄取當年美國usnews排名六十一名到一百二十名)中一所或者多所學校和專業的錄取申請成功,委託人將支付受託人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叄仟元整(¥3,000.00元)。

備註:

(1)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名單中一所或者多所學校和專業的獎學金申請成功,委託人按照各所學校提供的獎學金中的最高數額,將此獎學金第一年的20%支付給受託人作為第三筆獎學金提成中介服務費。

(2)如學校申請數量超過8所,每多增加一所學校,委託人支付受託人第一筆服務費增加壹仟元整(¥1000.00元)以此類推,每多申請一個專業委託人支付受託人第一筆服務費增加叄仟元整(¥3,000.00元)。

2、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的具體支付方式:委託人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於簽證前,將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用交納給受託人。

3、第三筆獎學金加收中介服務費的具體支付方式:委託人應於交納第二筆排名加收中介服務費用時,一併將第三筆獎學金加收中介服務費交納給受託人。

4、如果委託人已繳清第二筆和第三筆服務費後,又獲得更高檔次排名的學校錄取或更高數額的獎學金,委託人應按照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收費標準補齊費用。

第四條:其他費用(以下費用根據委託人申請學校的不同情況和要求,應由委託人及時向受託人另行支付):

1、申請學校要求寄送官方語言考試成績(簡稱“送分”,包括toefl、gre、gmat、ielts、sat、act、lsat、tse等)費用及相關手續費。

2、向國外院校寄送材料時所需的國際快遞費

3、美國大使館簽證費、國土安全域性的管理費及預約電話卡費。

4、學校申請費、學校或使館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

5、學費押金、住宿押金或其它學校要求繳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所選申請院校的具體要求交納,並由委託人按照申請院校的退費規定向申請院校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

第五條: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的服務費、簽證費、學費等可以按照以下付款方式(除此之外的任何付款方式所帶來的不利後果均由委託人承擔)。

□以現金方式交至受託人財務部;

□按照以下資訊核對無誤後匯款至受託人開戶賬號:

a.開戶名稱:

b.開戶銀行:

c.開戶賬號:

二、受託人義務

___第六條:提供資訊

1.受託人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國留學資訊、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式等基本情況。

3.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留學層次______(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博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受託人應當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七條:申請入學

1.受託人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其中包括:resume、personalstatement、essays、recommendationletters。

2.受託人協助委託人申請學校獎學金。獎學金為學校以各種形式發放的不需要學生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於fellowship、scholarship、teachingassistantship、researchassistantship、graduateassistantship、減免學費等。

3.受託人代為委託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4.受託人指導或為委託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手續。

5.受託人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申請入學當年開學日期前取得至少一所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退回第一筆基本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

6.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7.如因委託人學歷、語言等原因,暫時不符合申請留學院校的直接入學要求,院校可能會給委託人發放“有條件錄取通知書”。有條件錄取通知書同樣視為正式錄取通知書。在委託人達到校方要求的入學要求後,委託人可向學校申請換髮“無條件錄取通知書”。

第八條:受託人提醒:在委託人未獲得最終簽證前,請勿辦理離職、退學等重大變更。若委託人採取上述個人行為,由此產生的任何問題,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檔案。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對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十條:其他

1.如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受託人收取委託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為委託人開具有效的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

3.受託人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委託人出具有效的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

第十四條:合同履行期間,委託人應按照受託人要求積極配合受託人工作,及時提交、簽署相關檔案材料、表格及確認單,如委託人在收到受託人相關檔案之日起三日內未予確認,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異議的,視為委託人已確認。

第十五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未經受託人允許,委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申請資料帶出受託人公司工作地點,不得私自聯絡所申請的學校及校方人員。委託人不得將受託人在服務過程中製作的任何資訊手冊、資料統計資訊、文字材料、檔案策劃、方案、設計等一切負有保密義務的資訊外洩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第十八條:委託人應保證本合同載明的委託人聯絡資訊準確、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受託人,以確保受託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及時聯絡到委託人。如受託人根據本合同中委託人所提供的聯絡方式不能及時聯絡到委託人(如聯絡方式變更、手機關機、不接聽、委託人未及時查閱及回覆受託人電子郵件等),由此而造成的申請延誤和失敗,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委託人授權受託人為其註冊專用電子郵件並指定聯絡地址,委託人不得擅自與學校聯絡並更改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及郵箱密碼等。如因委託人擅自更改電子郵件或密碼以及聯絡地址而導致受託人不能及時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申請延誤和失敗,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受託人可自行終止本合同,並不退還任何費用,同時追加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條:委託人須及時辦理信用卡,以便於網上申請及相關成績送分費用支付等。若委託人使用受託人的信用卡,須在使用前預先向受託人支付相應費用並須另行支付同等費用的5%作為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受託人有權以委託人名義給申請學校傳送或回覆信函(包括但不限於信件、電子郵件、傳真)或採取其他方式以委託人名義進行聯絡,有權拆閱並處理委託人申請過程中涉及的信函。

四、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獲得任意一所選定申請院校錄取通知書後,即視為學校申請成功;如委託人需要延期該錄取通知書,在經相關部門確認可以延期的前提下,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按照校方及使(領)館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不再增加額外的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受託人未能在申請入學當年開學之前為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承擔退費責任。如委託人要求繼續履行,受託人應負責在委託人提出繼續履行要求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辦法處理:

1.委託人已與受託人簽訂合同,受託人扣除第一筆基本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

2.委託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扣除第一筆基本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並有權利要求委託人按照本協議第三條支付相應的第二筆和第三筆(如果申請到獎學金的話)服務費。

3.如果合同規定的學校錄取申請成功,但最終簽證失敗(在開學時間允許的範圍內至少簽證三次),委託人如果要求終止合同的,受託人將退還委託人第一筆基本中介服務費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

4.如受託人未能協助委託人成功獲得美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委託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收費標準協助委託人繼續申請赴美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最多三次,超過三次的每次額外加收人民幣叄仟元整(¥3,000.00元)服務費。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九條: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條: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___第三十一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2種方式解決。

___第一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___第三十二條:如委託人未委託受託人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九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三十三條: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委託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蓋章):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月日______簽字日期:___年月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地點:

《補充協議申請及院校專業確認表》

注:此表作為合同的補充內容,除簽名和日期外,所有資訊請用中英文填寫準確,備註地方可以用中文。

學校1/school1:

專業/major:

學校2/school2:

專業/major:

學校3/school3:

專業/major:

學校4/school4:

專業/major:

學校5/school5:

專業/major:

學校6/school6:

專業/major:

學校7/school7:

專業/major:

學校8/school8:

專業/major:

諮詢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戶確認:____________

日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國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按錄取學校檔次加收費用)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

諮詢服務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絡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與諮詢服務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諮詢服務人接受申請人的要求提供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專案及費用

第一條申請人申請赴_________(國家),就讀____________專業,留學類別屬_________(學歷或非學歷教育),留學層次_________(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等)。

注:申請學校名稱及數量以補充合同方式約定

第二條諮詢服務人向申請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學校的諮詢、協助辦理入學申請手續等相關服務。

第三條申請人向諮詢服務人繳付出國留學相關服務費,在本合同及補充合同中申請人所繳費用均為留學服務費的構成。

1.申請人選擇以下方式支付留學服務費用:

方式1:簽約時一次性支付留學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

方式2:簽約時先行支付留學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簽訂學校確認補充合同時,支付相應服務費。

2.申請人同時申請多個國家的,按繳費標準最高的國家收費,不按國家累加收費。

3.申請人同時申請博士學位與碩士學位的,按申請博士學位的標準繳費。

4.申請人申請碩士學位及以下學歷層次的,按申請的學校綜合排名加收相應申請服務費。

5.諮詢服務人幫助申請人獲得所申請學校提供的獎學金的,申請人應當在獲取獎學金確認檔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諮詢服務人繳付第一學年獎學金的15%。

6.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院校申請數超過諮詢服務人合同內規定學校數量及標準的,按增加學校的層次和數量加收相應申請服務費。

二、諮詢服務人義務

第四條提供資訊

1.諮詢服務人承諾向申請人提供的出國留學資訊、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式等基本情況。

3.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介紹留學層次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諮詢服務人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申請入學

1.諮詢服務人指導和協助申請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諮詢服務人協助申請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諮詢服務人指導或協助申請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諮詢服務人對申請人要求的留學申請,應當在________年____月前取得申請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未能拿到錄取通知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方式1:申請人可自動免費獲得下一期的申請服務。

方式2:諮詢服務人按以下情況退費:

(1)申請人申請的學歷層次為碩士及碩士以下的,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服務費的90%。

(2)申請人申請的學歷層次為博士學位的,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服務費的50%。

(3)申請人同時申請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如未能取得博士學位的錄取通知書,但取得碩士學位的錄取通知書的,諮詢服務人在扣除相應的碩士申請服務費後,應當向申請人退回其餘申請服務費的70%;如均未能取得錄取通知書,則按上述第(2)款辦理。

5.申請人的最終院校錄取結果與申請人繳費標準不匹配,諮詢服務人應當根據下述約定退還相應的申請服務費:

(1)申請人同時申請多個國家,諮詢服務人在扣除錄取結果最高的服務費後,退還其餘申請服務費。

(2)申請人按申請學校排名增加申請服務費,諮詢服務人在扣除錄取結果最高院校的服務費後,退還其餘申請服務費。

6.諮詢服務人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報告辦理申請入學的結果。

第六條辦理簽證

1.諮詢服務人指導申請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申請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檔案。

2.諮詢服務人指導申請人向申請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諮詢服務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進行面試輔導培訓。

第七條其他

1.如諮詢服務人協助申請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相關服務費中標明。

2.諮詢服務人收取申請人的相關服務費,應當為申請人開具有效發票。

3.諮詢服務人收取的相關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申請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為有效發票。

4.如諮詢服務人代申請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諮詢服務人應向申請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檔案。

5.諮詢服務人對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申請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申請人義務

第八條申請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人向諮詢服務人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諮詢服務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材料交與諮詢服務人,或按諮詢服務人員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申請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申請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申請人進行面試,申請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___四、違約責任

___第十三條諮詢服務人和申請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諮詢服務人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應向申請人退還相關服務費。

第十五條諮詢服務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申請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除全額退還相關服務費外,還應按相關服務費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諮詢服務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為申請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諮詢服務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諮詢服務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不退還申請人繳付的相關服務費。

第十八條由於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不退還申請人繳付的相關服務費。

第十九條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申請人簽約後,諮詢服務人已按留學要求進行諮詢、協辦專案進行部分諮詢服務,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服務進展,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1)諮詢服務人已開展申請人評估指導、留學全程策劃、背景提升指導、語言考試指導服務的,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15%,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2)諮詢服務人除已開展上述第(1)項服務外,已進行申請人個人簡歷指導、修改、寫作的,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25%,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3)諮詢服務人除已開展上述第(1)、(2)項服務外,已指導、協助申請人進行套磁服務的,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35%,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4)諮詢服務人除已開展上述第(1)、(2)、(3)項服務外,已指導、協助申請人進行推薦信以及個人陳述寫作、修改的,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85%,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2.諮詢服務人已向申請人意向學校送交了申請人入學申請材料,申請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90%,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3.申請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無論是否開展簽證工作,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諮詢服務人不退還諮詢服務費。

4.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無法達到申請條件放棄申請或無法繼續申請的,依上述第十九條的第1,2項辦理。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二條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___第二十五條如申請人未要求諮詢服務人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二十六條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八、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由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諮詢服務人、諮詢服務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與諮詢服務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諮詢服務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國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按錄取學校檔次加收費用)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 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事項:科技創新資質— 諮詢 服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總則

甲乙雙方在諮詢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乙方為甲方提供與上述事項相關的全方位諮詢服務,按業務管理部門要求指導甲方收集、歸整有關材料,協助甲方達成諮詢目標。

二、服務範圍規定

本合同適用於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諮詢服務工作:

1.

2.

3.

三、雙方責任和協作事項

(一)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申請科技創新資質- 認定所需的單位資訊、資質榮譽證書、財務資料、科研人員資料、智慧財產權證明、科研專案資料、研發體系管理檔案、科技成果轉化資料等認定所需的附件、資料;

2.負責承擔辦理各項認定所需附件資料(如查新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知識 產權證書等)的相關費用;

3.所申請的科技創新資質獲得通過後,按相應的管理要求開展後續的工 作,按時提交年審資料,維護資質的有效性;

4.根據本合同約定及業務辦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其他各類資料、檔案、 資訊,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5.指定專門的業務對接人員,以便乙方聯絡溝通;如本合同相關的甲方內部 資訊如發生變更,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確保業務事項的正常開展;

6.配合乙方業務工作,在必要的文書、檔案上簽名或蓋章;

7.可在不影響乙方正常工作開展的前提下,隨時瞭解本合同範圍內業務事項 進展情況,向乙方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設性意見及要求;

8.按本合同約定條款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

9.對業務合作過程獲悉的乙方技術資料模板、商業資訊及其他原創性勞動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洩露。

(二)乙方責任:

1.負責向甲方講解科技創新資質- 的流程、資料提高要點及注意事項;

2.根據甲方提供的各項專案基礎資訊,編寫整套認定所需的資料,並按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認定申請;

3.資質認定成功後,指導甲方按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及提交年審資料,協助維護證書的有效性;如首次申請認定未通過,乙方繼續提供下次申報服務直至通過為止;

4.滿足甲方對合同約定業務事項的知情權,及時將其進展情況,業務資訊準確反饋給甲方,推動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5.如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對本合同範圍內的業務事項行使監督管理權,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共同應對,協助甲方合理應答業務主管部門所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

6.如本合同範圍內業務事項產生各類歸屬於甲方的回執、文書、證書等資料,乙方有義務及時將其轉達甲方,保障甲方合法權益;

7.如本合同範圍內業務事項需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乙方代表甲方與其協商過程中,不得做出超出本合同範圍或有損甲方利益的承諾;

8.如有需要,乙方負責合同範圍內業務事項所需檔案材料的編制與整理、打 印裝訂、報送、修改完善等工作(列印裝訂費用 200 元以內乙方負責承擔);

9.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印章原件、技術資料、商業祕密、內部敏感資訊負有保 密責任,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洩露。

四、諮詢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一)費用明細如下:

費用明細表

序號業務型別具體內容單位數量單價(元)小計(元)

1科技創新資質

應付合計:

大寫 :

(二)費用支付要約:

1.諮詢服務費總額:科技創新資質諮詢服務費總計: 元(大寫: )。

2.支付時間:

科技創新資質( ): 甲方在合同生效後 3 日內支付諮詢服務費 元(大寫: ) ,待甲方通過官網公示後 3 日內, 甲方結清餘款共計 元(大寫: )。

3.上述價格含稅金, 乙方按實際收到諮詢服務費的金額為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支付方式為:現金或直接匯入乙方對公賬戶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五、終止條款

(一)協商終止

協議生效後,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 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 15 天通知另一方,提出終止一方應對已 完成工作或因此導致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可抗力因素終止

若因惡劣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使合同中約定事項無法進行或完成時, 本合同可自行解除,任何一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形勢變更因素終止

國家及地方政策、行政規定、企業經營狀況等因素變更,導致本合同繼續履 行有違公平交易原則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無需承擔 賠償責任。

(四)未履約導致終止

合同簽訂任意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相應權責,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保留對違約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貳份, 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企業信用程式碼:

聯絡地址:

業務聯絡人: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企業信用程式碼:

地址:

業務聯絡人: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