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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關於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的通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第56號令)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全國逐步推行合同示範文字制度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0〕13號)精神,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進合同文字規範化,我們以〔1992〕國土〔建〕字第7號《關於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的通知》,印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出讓合同、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和用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示範文字,在各地試行。經修改完善,現正式頒佈,請依照執行。原試行示範文字(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