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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公司代理合同(精選3篇)

國外旅遊公司代理合同 篇1

旅遊代理合同

國外旅遊公司代理合同(精選3篇)

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均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雙方自願成為對方的接待社或組團社,互為代理出境遊旅遊產品,為保證雙方權利和旅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諮詢

1.1雙方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遊組團社資格。

1.2雙方保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團隊,具有《出境名單表》及專業領隊。

1.3刊登的廣告及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1.4招收的客人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所允許出境遊的合法公民。

1.5對出境旅遊情況作詳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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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2.1組團社應向接待社表明旅遊者的需求和購買意向。

2.2接待社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專案,旅客須知要如實介紹,報價。

2.3雙方對旅遊產品費用中所含的專案達成共識。

2.4組團社確定旅遊產品並向接待社交齊所需資料。

2.5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出發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2.6接待社向組團社介紹領隊並告之聯絡方式。

2.7出團社與客人簽署《出境旅遊合同》。

第三條 成交訂單

3.1組團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旅遊線路及日期。

3.2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詳細行程及接待標準,同行代理價,單團詳細訂單。

3.3成交後雙方格首約定,不許擅自更改。

3.4組團社在個工作日內,將客人團款支付接待社。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4.1.1因自身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1.2提供的旅遊產品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4.1.3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或損毀客人證件。

4.1.4因違規操作,使組團方遭受損失。

4.2組團社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4.2.1因自身過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經濟。

4.2.2客人違反我國或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

4.2.3出於聯絡渠道的誤差,導致有關旅遊資訊未及時傳達所造成的損失。

4.2.4超出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4.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4.3.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團隊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團隊,應及時通知對方。

4.3.2非雙方的責任,導致各自的損失

4.3.3 雙方已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好處理措施。

4.3.4接待社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前後已採取措施,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 旅遊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外旅遊公司代理合同 篇2

甲方:(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事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總則

1、甲乙雙方依據《民法典》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

甲方 提供 人事代理 服務訂立本協議。

2、本協議所稱“員工”是指甲方所屬所有專案中已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發工資的員工。

3、甲方員工的勞動關係保留在甲方,由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材料為員工代發工資。

二、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甲方確保向乙方提供員工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2、甲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的地方法規管理員工。

3、甲方在每月 日前將當月代理髮放工資的員工名單及工資表交至乙方。

4、甲方有權核實乙方代理髮放工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若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甲方有權主張其相關權利並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5、若甲方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倒閉、瀕臨破產、兼併等)則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有義務在出現該情況前30日採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且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終止前應支付的各款項。

6、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甲方員工有效的相關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導致協議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乙方的代理範圍和義務

1、為甲方提供代發工資服務、代繳僱主責任險服務、勞動政策、法規的諮詢服務。

2、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還可為甲方提供人力資源顧問諮詢服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診斷、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方案的設計,如崗位分析、薪酬及福利方案、績效考核方案,招聘方案,培訓方案,人力資源評價及獵頭服務等。人力資源顧問諮詢服務費用雙方另行協商議定。

3、凡涉及甲方商業祕密、運營、財務、管理的相關資料、甲方員工的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工資、聯絡方式、住址等)等重要資料,無論甲方通過何種方式告知乙方(口頭、電子或書面形式),乙方均需為其保守祕密不得洩露不得買賣甲方員工個人資訊,否則甲方或甲方員工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關損失和法律責任。乙方的保密義務不限於本合同的合作期限的約束,保密期限為永久。

4、乙方代發工資的人員均為甲方員工,乙方不負責為甲方員工扣繳任何稅費。相關稅費扣繳由甲方自行履行扣繳義務。

四、費用結算

乙方服務費按月計收,以當月代發工資人數為準,標準:天津每人每月 元,(以下簡稱“標準服務費”),每月標準服務費低於500元的以500元為準,高於500元的以實際標準服務費為準;本合同的結算週期為月度結算,甲方將當月服務費隨當月工資一起轉賬給乙方。甲方: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導遊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絡、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賬戶:

五、協議時限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本協議合作期限為 年,自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繼續保持委託關係的,雙方另行協商。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出現尚未約定的事宜或甲方有追加服務的請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並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3、本協議如需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簽署修改協議後方能生效,否則視為無效。

4、本協議的條款均為列印且無一處修改,否則被修改條款無效。

5、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遇國家頒佈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造成本協議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章程為準。

六、爭議及處理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分歧或爭議,雙方應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問題進行商榷,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3、本協議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人或授權委託人蓋章 乙方法人或授權委託人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外旅遊公司代理合同 篇3

公司企業股東合作協議書本協議基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基礎上所訂立。

第一章

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對《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股東各方以第二章為準)

㈡合作基礎

公司名稱及性質:

①公司名稱為:_______,成立於___年___月___日,屬合夥經營企業;

②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④本協議生效後,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協議生效後,所有簽訂各方均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為本協議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協議為基準;

⑥本協議經過《有限公司股東會第號決議》全票通過;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資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後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注:_____所佔_____%的股份中,12%為公司持有股,暫記宋先生名下,不歸_____個人所有,不分紅,不參與股權責任和利益分配,處置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援、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

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並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後,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執行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八章總經理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二)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日期和地點;(二)會議期限;(三)事由及議題;(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

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

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