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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養殖保險合同(精選3篇)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1

1.養殖保險_____險保險單(正本)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精選3篇)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養殖保險____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養殖保險________險的規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標的的保險責任

業務性質: 保險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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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分類|投保數量|何價投保|投保成數|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儲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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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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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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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座落地點| 經度: 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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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保險金額|(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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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保險費 |(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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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 金 |(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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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保險責任期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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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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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 保險人:_____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佔用性質: 郵碼:______ |

| 電話:______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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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副)理: 會計: 複核: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築物佈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溼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隻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隻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並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隻互鬥、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後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隻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隻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於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 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為: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為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 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為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為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 保險雞隻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每隻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隻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隻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 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保險雞隻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為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於或等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每隻保額-雞苗單價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56天或140天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隻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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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齡|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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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肉雞死淘率為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為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為5%,育成階段為10%,產蛋階段為8%。

若保險金額高於保險雞隻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於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雞隻損害而造成雞隻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

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保險雞隻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隻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隻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隻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數量變動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保險雞隻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救護,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以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到現場查勘,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雞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2

養殖保險合同

1.養殖保險_____險保險單(正本)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養殖保險____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養殖保險________險的規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標的的保險責任。

業務性質:保險單號:

標的分類

投保數量

何價投保

投保成數

保險金額

費率

保險費

儲金

附加險

合計

標的座落地點

經度:緯度:

總保險金額

(大寫)

總保險費

(大寫)

儲金

(大寫)

保險責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2.

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備註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地址:

所有制及佔用性質:郵碼:

電話:

年月日

經(副)理:會計:複核: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築物佈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溼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隻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隻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並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隻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隻互鬥、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後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隻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隻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於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為: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為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為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為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保險雞隻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金額:

(一)每隻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隻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隻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保險雞隻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為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於或等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於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 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隻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日齡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雞死淘率為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為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為5%,育成階段為10%,產蛋階段為8%。

若保險金額高於保險雞隻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於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因第三者對保險雞隻損害而造成雞隻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保險雞隻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隻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隻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隻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大力發展養殖業,合理利用資源,節約耕地,乙方現有一座荒山承包給甲方作為養殖場。通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承包協議,以期雙方共同遵守,具體承包事項如下:

一、荒山的位置和麵積

南至:劉南組荒地和彭莊組山溝

北至:劉北山溝(以楊樹為界)

東至:院牆外溝

西至:外山邊(南北路)

二、承包期限為30年(叄拾年),即從20xx年4月8日至2041年4月8日止。

三、承包費用每年 元,每5年付一次款,共6次付清。第一次20xx年4月8日;第二次20xx年4月8日;第三次20xx年4月8日;第四次20xx年4月8日;第五次2031年4月8日;第六次2036年4月8日。如甲方不按時向乙方交納承包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在合同期內,養殖場內一切費用均有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還要負責荒山的綠化和管理。

五、乙方有義務協調解決四鄰糾紛,維護甲方的養殖場環境。

六、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應共同自覺遵守。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撕毀,終止合同或修改合同條文。否則,違約方賠償另一方違約金壹萬元,並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