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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政慈善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前言:黨的十七x報告中把慈善事業界定為“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參與力量。這體現了黨中央對慈善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的充分肯定,也反映了我國廣大人民群眾對慈善事業的期待和需求。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研究和發展好我國現代的慈善事業指名方向就顯得十分重要。4月12號到18號我們組対我市慈善事業現狀做了調查。

關於民政慈善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關鍵詞:慈善事業現狀 問題 方式

調查目的:為了更好的瞭解我市的慈善發展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政策

調查物件:外企、民企員工

調查時間:4月12 號-4月14號

調查方式:問卷調查

調查範圍:長沙市嶽麓區

(一) 慈善事業現狀

我國的慈善事業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取得了很大進步。改革開放以來,慈善事業的發展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同,慈善事業在救助領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簡要來說,在調查人群中的現狀基本如下:

1、民眾整體富裕程度較低, 做慈善力不從心。

慈善捐贈實質上是社會資源的一種流動, 是資金、實物從捐贈者一方流向接受者一方。一般而言,人們願意捐贈的大都是自己富餘的那部分財富, 極少數人能犧牲滿足自身生活所須, 來救濟他人。因此, 公民個體慈善捐贈行為, 直接受其經濟狀況的影響。

我們調查的群體中其中有70%的人願意捐款的形式做慈善,60%的人願意做志願活動,對於捐物這種形式的慈善也有超過45%的人願意,而只有極少數的人願意以成立慈善組織的形式參與慈善事。調查資料也顯示在過去的三年裡,有超過90%的人捐過錢或物。而沒有捐贈的原因主要是經濟能力有限,佔60%.就捐款次數而言,在2019年捐款次數2-4次得人有60%,捐款一次的佔23%,沒捐款的和捐款次數5次及以上的人只佔到極小的以部分。就捐款數額而言,調查的結果顯示從2019年10月到現在其個人捐款總額幾乎都在1000元以下,其中捐款數額在1-100元佔了46%,101-1000的佔44%.有將近80%的人稱等他有了經濟基礎或其他條件成熟了,他有可能選擇去慈善機構就職。這些資料表明願意參與慈善的人很多,但不一定有能力做好慈善事業,公眾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2、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 公眾捐贈顧慮大。

經過20 多年的改革實踐,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從無到有, 取得了長足發展。但由於歷史較短, 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十分有限。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即便那些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專案,也不能從根本上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例如社會醫療保險,只能為個人提供最基本醫療保障, 其中自負比例、起付標準、賠付限額、用藥限制以及操作程式, 沒有真正解決大多數人的看病難問題。高昂的醫療費用,不僅使部分低收入者放棄醫療, 即使有錢人或參保人都有可能一夜致貧。

近年來, 教育和住房費用的攀升,更是壓在百姓頭上的大山。與世界學費最昂貴的日本相比, 我國大學生每年實際支付超過萬元。與此同時,我國目前建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組成的住房保障體系還未能徹底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不斷上漲的房價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購房壓力。再加上醫療、教育、住房等支出比例的增大,使居民不得不減少其他的日常消費支出,而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完善, 加重了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預期的擔憂。這種擔憂,更大程度上得依靠自己來解決。為了避免生計困境的突發, 人們即使手裡有錢也不敢消費,更不要說積極投入慈善捐贈了, 公眾的捐助積極性自然難以提高。

3、國家慈善捐贈政策制度不健全,公眾疑慮重重。

一方面, 我國雖然有很明確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但很多人對這些政策還不熟悉, 加上優惠額度低、手續繁瑣, 在捐贈時很難真正享受到。就我們對長沙市名企員工慈善參與情況的調查顯示其中有將近70%的人對捐款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減免政策吧清楚,更有28%的人稱其捐款後從未享受過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減免。為了鼓勵公益救濟性捐贈,我國稅法中已有27 項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的個人捐贈,而且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很多人在捐贈時並不瞭解這些政策, 而且免稅手續有十幾道程式,讓很多人不勝其煩,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民眾的捐款熱情不利於民眾發揚善心。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在慈善捐贈的監督管理上存在欠缺。例如《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但對於哪個部門負責管理與監督, 如何監督, 受贈人如何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等實施細則方面並沒有明確規定。

4、慈善組織機構勢單力薄, 缺乏公信力。

在我國,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的慈善組織, 都存在制約民眾參與捐贈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慈善組織數量少,不深入民眾。就我們對長沙市民企員工的調查資料顯示他們的捐款渠道太單一,大多都是在是學校和單位佔90%,通過公共場合募捐箱捐款的有50%.除了政府的捐贈管理部門外,我國還有不少慈善捐贈的組織單位和團體,但總體上數量不多,而且這些組織很少深入民間進行宣傳、組織捐贈活動, 和社會的資訊交流不足。就慈善事業志願服務這一塊竟有32%的人說他們根本不知道哪裡需要志願者。追根溯源,主要還是受到政策上的限制,無論是成立正式慈善組織的高門檻, 還是成立後的不鼓勵政策, 都使得許多慈善組織得不到發展壯大,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較弱。 本來慈善組織數量就不多,再不暢通公眾參與慈善的資訊渠道, 要形成整個社會的慈善氛圍也就更難了。因為我們的調查顯示長沙現階段的慈善氛圍並不容樂觀。有20%的人直接指出長沙市慈善氛圍比較差,而另外的80%也大都持中立態度認為慈善氛圍一般。形式之嚴峻由此可見。

另一方面, 慈善組織籌款機構、執行機構職能不清, 效率低下, 缺乏公信。因為缺乏管理慈善組織的相應法律法規, 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 公示與監督機制的建立也較遲, 造成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混亂, 捐贈的善款善物的用途不公開不透明, 讓捐贈者不放心。一些打著獻愛心、捐善款旗號的組織大肆騙錢, 慈善組織的魚龍混雜讓人們都不知道把善款捐贈交到哪裡才能夠放心, 生怕善款得不到善用。沒有捐贈的理由中就有32%的人明確指出是因為不信任捐贈接收單位。就影響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而言認為慈善組織公信力不強,專業素質不高的人就佔40%,認為政府重視不夠,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也佔了42%.其中主要體現是有將近70%的人指出慈善組織財務和專案運作不透明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

5、慈善文化教育缺失, 遲滯公眾慈善之心生成。

中華民族擁有傳統的慈善文化, 慈善活動也源遠流長, 儒家的仁義學說、、西方宗教等在中國慈善文化發展中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這種文化受經濟利益驅使, 逐漸被人們淡化, 人們的慈善觀念的發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在這方面的教育也存在著“盲點”和“盲區”, 在某種程度上遲滯了大家仁愛慈善之心的生髮和長成。

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 以往那種依靠樹立一些道德典範來激發人們的向善之心、慈愛之心的教育方式已經收效甚微了。而學校大都缺乏對慈善理念的教育, 即使有相關的教育, 在教育方式上也不能讓學生很好的接受; 家長又很少對孩子進行言傳身教, 鼓勵孩子參與捐助, 單單靠個人自覺自悟來培養社會責任感, 參與慈善捐贈, 根本形成不了慈善的大氣候。相比之下, 在國外, 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參與義務服務的培訓和實踐, 使幫助社會, 幫助別人的觀念深入人心; 到高中階段, 必須擁有作為志願者在社群進行服務性工作的經歷才能順利畢業升學, 要想達到規定的要求, 孩子們必須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堅持為自己生活的社群作“奉獻”.

6、公眾慈善觀念落後, 社會慈善氛圍不濃厚。

在這個經濟轉型帶動社會全面轉型的時期, 舊的價值觀念還未消退, 新的價值觀念又輪番上場,要在多元的價值理念中確立一種積極科學的慈善觀也並非易事。

一方面, 由於政府在計劃經濟時代長期統包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造成公民慈善觀念落後,個人主動性慈善捐贈參與率較低, 絕大多數的募捐活動還依靠某種行政的力量。許多人認為慈善捐贈是政府的事,或者是富人的事,與己無關。還有很多人將慈善事業看成是單純的道德事業, 對慈善捐贈的理解僅僅停留在捐款上, 根本不會想到在人力、時間上的捐助也可以成為慈善捐贈的方式,與發達國家慈善事業理念存在著較大差距。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們慈善之心的發揚。

另一方面,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 人們重視物質利益的追求, 人情淡漠、社會責任感缺失、同情善愛之心有所減弱。一個意識不到社會裡每一個公民都有獻出愛心的責任和義務的人, 對慈善捐贈的熱愛程度與參與程度就會大打折扣。捐贈行為的非強制性和自願性,決定了人們的同情善愛之心對捐贈行為起道德支撐作用。若是越來越多的人無動於衷於身邊弱者伸出的求助之手, 這個社會的慈善事業絕不可能得到發展。

此外, 人們頭腦中一些非理性的財富觀也阻礙了慈善捐贈行為。一般說來, 追求財富是人的天性,人們愛慕財富, 敬重富人, 以富為榮, 以窮為恥, 努力創造和積累財富。這是一種自然合理的財富觀念。我國有著不患寡而患不均和殺富濟貧的傳統, 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財富觀念, 一方面是裝窮和害怕露富, 一方面是炫耀財富和為富不仁。許多人一味追求財富的積累, 不願回報社會, 有了用不完的錢後也不願捐贈出來, 而是留給子孫後代。既制約了窮人致富, 又限制了富人慷慨, 更葬送了慈善事業。

(二)造成慈善現狀不樂觀的原因

以下幾個方面是制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原因:

1. 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後和缺乏。

慈善事業政策法規體系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是制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原因。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用於鼓勵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的綜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業促進法》等基本法規。慈善事業的准入、評估、監管、激勵、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涉及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義工和慈善事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規,散見於相關的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檔案中,有的至今仍無全國性的專項法規。政策法規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慈善組織的發育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2. 現行納稅制度是最大瓶頸。

世界各國對慈善活動均給予了政策上的優惠,其中重要的一種方式就是稅收優惠。美國人之所以願意從事慈善事業,是因為首先在稅收上能夠得到政府的鼓勵和優惠,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此計算,一個年利潤為1000萬元的企業,如果捐贈100萬元,還需對其中的70萬元進行納稅。這就形成企業捐贈越多,納稅越多的矛盾。正是不合理的慈善捐贈納稅制度,使得很多企業最終選擇了放棄做慈善捐贈。目前在我國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由於捐贈的善款也要納稅,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3. 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尚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

登記註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4. 我國的慈善事業還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

募捐不規範,以及“多頭募捐”現象的存在;部分慈善組織對資金的籌集、捐贈款項的運用、去向未能如實向社會公佈,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捐贈資金的安全性存在隱患;有的組織把自願捐贈活動轉為變相攤派,挪用甚至侵佔捐贈款;有的組織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促銷、行騙等違法行為。

5. 公眾慈善理念的偏差。

在我國,人們對於慈善事業瞭解不深,民眾的慈善公益理念尚未普遍形成,人們的慈善意識比較薄弱。如有的人誤以為慈善事業是富人的“專利”,是政府或慈善組織的事情。其實,慈善是全社會共同的事業,每一個公民都有獻出愛心的責任和義務。慈善事業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它不僅僅是款、物的捐贈,還包括公眾自願參加、奉獻愛心的義工行為、社群中的志願者行為,以及根據自己的能力來為他人、為社會、為困難群體進行扶助的公益行為。如利用業餘時間照顧孤寡老人和殘孤兒童、宣傳科普知識,利用專業知識舉辦免費培訓班等。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有了較快提高,公民收入有較大增長,但大部分公民手中的錢財物還比較有限,頻繁地捐錢、捐物也確有一定困難。但公民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利用業餘時間適當參加一些公益活動卻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是可以做到的。這種不需要花費錢、物,而只需要時間、精力和愛心的公益行為,可以也應該逐步成為公民自覺的行動。今年4月去世的深圳青年歌手叢飛,是深圳首批“義工”,2019年間他不僅先後資助了187位貧困失學兒童和殘疾人,而且義演300多場次,義務服務時間加起來超過3600多小時。直到生命的最後一刻,他還不忘奉獻社會,把自己的眼角膜捐獻出來,為6名眼疾患者帶來光明。叢飛助人為樂、甘於奉獻的精神,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三)針對我國公民慈善捐贈問題的對策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 不難看出, 制約我國公民慈善捐贈的因素複雜, 要解決其中的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對症下藥、逐步改善。可喜的是, 目前民政部就如何支援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開始起草一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綜合性法律, 已經列入了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劃中, 引領慈善事業走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一法律的出臺, 將會提供更全面系統的法規來促進公眾慈善行為, 鼓勵更多的人蔘與慈善捐贈。

當然, 要讓越來越多的民眾參與到慈善捐贈中來, 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就是要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 發展壯大中產階層, 建成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系統的大工程, 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因而就目前而言,政府首先要做的是在強調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時, 更要在醫療、教育、房價等方面發力, 以減輕老百姓的生活壓力, 降低他們對未來生活風險的危機感, 不必擔心會一夜致貧。當老百姓有了更高的收入, 有了更好的社會保障, 手裡就有更多的閒錢來投入慈善捐贈, 也更樂意救濟他人。

其次, 政府要放手讓慈善組織主導公眾捐贈,消除行政色彩, 但同時要推出一系列實際可行的鼓勵監管政策, 對相關個人和組織進行巨集觀指導。例如對個人來講, 要加大對個人捐贈的免稅份額、簡化捐贈免稅程式或給予其他優惠政策; 對那些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褒獎, 滿足捐贈人的社會榮譽感, 對捐款額較大的專案予以署名立傳; 允許以個人、家庭名義冠名等; 在條件成熟後開徵遺產稅、贈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等, 引導富裕階層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鼓勵富人積極參與慈善公益事業, 擴大捐贈資金量; 對借慈善之名進行違法行為的捐贈人受贈人進行懲處等。同樣, 對慈善組織來講, 除了在稅收及財政政策上對其有所照顧外,還要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可以在民政部門設立專門的捐贈管理監督機構, 設立專門的公共網站, 及時公示捐贈資訊, 保證善款善用, 杜絕腐化挪用現象。

再次, 還需要培育慈善文化, 增強全民的慈善意識, 在社會上營造一種慈善的氛圍, 激發、引導人們潛在的慈愛之心。要充分開發和利用傳統的慈善文化資源, 通過社會、學校、家庭等途徑宣傳中國傳統慈善文化中的精華, 並且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慈善傳統美德, 提倡人們關愛他人, 樂善好施; 通過網路、媒體, 公佈慈善資訊, 加強輿論宣傳, 尤其是對榜樣人物的事蹟, 使慈善事業深入人心, 成為一種社會責任和公民義務。也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社群為學生提供服務專案並記錄服務時間, 學校採用“志願者服務時間”這一指標來考核學生的品行,作為畢業升學的標準。

各類慈善組織還要深入民間, 消除慈善宣傳的“誤區”, 加大慈善的宣傳力度。培養參與慈善的專業與志願人員, 能根據捐贈方和善款受眾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宣傳及動員方式, 精心策劃組織各種形式的慈善捐贈活動, 擴大社會影響力, 動員普通民眾參與慈善, 形成長期、持續的效應。例如積極開展“慈善一日捐”、“慈善義拍義賣會”、“慈善活動周”、等這類捐贈活動, 也可以到社群中發動人們捐款捐物, 或是和企業聯手, 讓企業員工都參與慈善, 捐贈出一天的勞動所得。

最後, 全社會要積極提倡正確的財富觀, 積極引導人們, 特別是富裕階層熱心於慈善捐贈。在現代社會中, 要走陽光富裕之路, 敢於光明正大地支配和使用自己的每一分錢財富。還要反對“仇富”、“藏富”、“崇富”和“炫富”等世俗的財富觀, 用金錢塑造高尚的人格, 充分享受人生的樂趣, 貢獻社會、服務於大家, 這才是財富的最高境界。

(四)建議

為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加大對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弱、救孤助殘的傳統美德和慈善文化,加強宣傳教育,深入培養人們的慈善道德觀念,強化慈善意識,激發民間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愛心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形成致力慈善事業光榮、神聖的社會氛圍和風氣。要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特別是慈善機構的作用,利用各種各樣的渠道和方式,經常舉辦各種內容豐富的慈善捐助活動,多方拓展捐助渠道,為慈善事業作貢獻。

2. 加快慈善事業立法程序,儘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促進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3. 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提高慈善捐贈的稅收減免比例,簡化免稅程式,鼓勵和引導企業、團體和個人向慈善事業捐贈,以壯大慈善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儘快開徵遺產稅、贈與稅。

4. 調整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係,改變目前我國慈善組織過分依附政府的傾向。政府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責。明確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現行法規中要求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大力培育和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建設,為發展慈善事業提供組織保障。

5. 建立健全對慈善機構的監督機制,促進慈善機構嚴格自律。一方面,規範社會募捐行為,完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管理,建立社會公示制度,定期公佈捐贈資金和物品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另一方面,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和完善評估辦法,考核慈善資金和物品的使用效果,確保社會捐贈款物使用安全有效,確保捐贈人的意願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