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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之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市婦聯與市農委聯合,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交流座談、深入走訪、個案追蹤等方式,開展了調查研究。本文通過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狀況及實踐的分析,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成因、表現及對策作些粗淺的探索,以期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概況

目前,**市總人口810萬,農業人口160萬。隨著轉型發展戰略的實施,園區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土地面積逼近紅線,農業人口逐年減少,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環境大致如下:

1、在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起點是公平的。無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基於“戶藉規則”和“人均分地”原則,農村婦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權的起點是公平的。二輪土地承包剛開始時,農業稅較高,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土地承包證的農戶發放率為89%。

2、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引起土地爭議增多。2019年,國家取消農業稅,農村土地上的負擔減輕,當初棄耕拋荒的農民包括許多農村婦女,紛紛返鄉要地,爭利奪地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僅農委每年要處理土地矛盾糾紛百十起,並且有日益增多之勢。

3、農村土地功能變化引發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隨著城鎮化程序的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徵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來的收益、增值問題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現了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房等利益攸關的矛盾。

4、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逐年上升。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的婚姻關係不再象以前一樣穩定,農村婦女往往是隨著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流動,但土地卻是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因此,伴隨農村婦女婚姻關係的變化,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情況也日益複雜。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問題

1、農村中的“五類婦女群體”土地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婦女。按照“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旦同外村人結婚,其承包地很可能會被孃家村收回,或是被孃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不會分給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婦女,多半會失去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

二是農嫁非婦女。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戶口家庭的男性結婚,在我國現行戶籍政策下,其戶籍很難轉成城鎮戶籍。這些婦女在孃家的田地,往往會由村民小組收回重新分配,並助喪失“村民資格”,一旦遇到土地徵用,外嫁婦女很難取得補償。

三是離婚婦女。如果在婆家村沒有趕上二輪承包或2019年一次的土地調整,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會失去擁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孃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數分得土地的婦女,如果離婚不離村,有可能儲存土地權益。若離婚又離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繼續承包,或被村集體收回。

四是喪偶婦女。若婦女喪偶時較年輕,子女年齡尚小,其改嫁的意願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體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喪偶婦女與夫家家族有矛盾,喪偶後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的條件,土地權益也會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

五是招婿婦女。有人說,不給上門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並沒有歧視婦女,因為身為男性的上門女婿同樣分不到地。然而事實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農村,家中有無成年男丁決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門女婿,原村集體也不敢貿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體往往會毫不客氣地收回土地。

2、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具體表現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指婦女作為具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在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限制或剝奪上述五類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徵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權。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農村集體組織在分配徵地補償款過程中,往往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少分甚至不分。在拆遷安置房分配上,由於牽涉利益更大,矛盾則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區經濟形勢好,往往還會顧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利益。如果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欠發達,則會選擇剝奪和限制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分配權。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紅。基本發放了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證》,但由於“婦從夫居”婚俗,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不能在婆家擁有相應的份額,而孃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額。隨著農村土地流轉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紅成為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而目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剝奪。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的探究

1、落後的性別文化及政策強化與農村婦女地位從屬化的現象仍然普遍。在農村婦女地位總體得到較大提升的今天,農村的傳統習俗、宗派勢力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影響一時還難以消除。在農村社會體系裡,婚姻、繼承、姓氏等習俗仍以男子為中心、以父系家庭為本位。農村婦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從屬於孃家,出嫁則從屬於婆家。一些區、街道在拆遷安置、土地分紅的“土政策”中,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限制和剝奪。《土地承包法》規定以“農戶”為承包經營權主體,婦女在土地承包中,沒有被當作一個有權利的“個人”來看待。在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中,大多隻登記男性戶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婦女就很難爭取到財產,也會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

2、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和婦女婚嫁流動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一般來說,農村以2019年為週期調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據“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她們因婚姻而流動,往往在婚姻關係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和受益權。當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已經大大增強,農村家庭的穩定性也在減弱,就更加加劇了這一矛盾。

3、村規民約“合法化”與農村土地政策相結合產生影響。在農村男權文化背景下,有權參與村規民約制定的基本為男性,思考問題、做出決定也往往從保護男性家族利益出發。《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個別土地承包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會、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中流失。

4、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調整社會性別利益關係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沒有考慮“婦從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實施對不同性別的影響。將“農戶”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的婦女就不能單獨享有土地承包權。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於沒有考慮到社會性別利益關係的差別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

5、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救濟途徑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濟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樣,村民大會在處理婦女土地權益分配上的違法決定,就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政府很難為侵權婦女提供救濟。二是司法救濟的缺失。法院在處理涉及婦女土地權益案件時,一般都不願受理這類訴訟。

四、**市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做法和案例

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情況。市婦聯與市農委密切合作,發揮各自職能,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內,針對農村婦女婚入、婚出等原因產生的侵權現象,開展法律、政策、調解等方面的援助。2019年,市農委條口受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糾紛17件。**市婦聯婦女權益維護中心,2019年共接待婦女土地權益維護來信來電來訪2例。

2、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健全。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全市5個涉農區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鎮街和村設立調解室,條件成熟的4個涉農區成立了仲裁庭,培訓了一批具有土地仲裁資格的專業人員隊伍。逐步形成“鎮村調解、區縣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體系。

3、加強對基層仲裁調解工作人員的性別意識培訓。市農委在開設仲裁員、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活動時,邀請市婦聯人員列席,並在培訓課程中,明晰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調處的適用法律,主要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等相關內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處理涉及婦女的土地糾紛。

4、法律與村規民約適用衝突的調解實踐。由於現行相關法律的適用性不強,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又缺乏有效監督,一些涉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糾紛,經常出現有法律支援但難以實施,村民認知上不能理解、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情況。在實際的調解中,一方面對照法律條款,逐詞逐句分析講解,一方面又不能硬搬法律,要尊重農村和農戶的歷史和現狀,採取靈活的方式妥善處理。

案例一:某區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中,未得分文。該戶在二輪承包前,兩妯娌的公公去世,婆婆改嫁,丟下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即兩妯娌後來的丈夫)。村裡通過村規民約收回了該戶的承包地。兩兄弟成年後,村裡只將少量邊角地分給兩兄弟,兩妯娌嫁過來後,也沒有分得土地。後來,兄弟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裡在分配徵地補償款時,再一次通過村規民約剝奪了該戶的分配權。理由是該戶的公公早已去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邊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經過調解,村集體還要剝奪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權,基層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經過近半年的調解,村集體終於意識到做法的不妥,為該戶補發了補償款五萬元。

5、法律與地方政策適用衝突的調解實踐。人多地少是農村長期存在的現實矛盾,地方經濟發展中任務重資金少也是現實困境。一些地方性政策在出臺時,在權衡利益上,往往會選擇犧牲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合法利益。面對這種情況,基層調解工作人員很為難,一方面要維護受害婦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還要維護政策制定者的權威。

案例二:某區某鄉姓外嫁女,婚後戶口未遷出,該女在孃家村還有房子,現該村拆遷,該鄉拆遷辦告知她,凡是結過婚的姑娘不管戶口在不在孃家村都不能享受拆遷安置房。這位婦女即投訴到街道,街道答覆如下:根據《**省某某經濟開發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經討論不予安置型別:對農嫁居的,有戶口、無房產,無論有無責任田”之規定,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條件,不予安置。這是一個明顯違反《拆遷徵地補償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卻能堂而皇之地將外嫁女的合法利益排除在外。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只能採取私下悄悄調解,個別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

6、複雜農村家庭關係的調解實踐。因婚姻關係變化而流動,依然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主要因素。現在農村家庭穩定性漸失,家庭關係日益複雜,如何與時俱進地釐清婚姻關係中的土地財產關係,是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問題。

案例三:某區某村一農戶女兒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孃家村明確該女子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父親第二輪承包後娶了從外村嫁過來的後媽,其父去世後,該承包地塊被徵用,女兒與後媽對土地徵用補償產生爭議,基層調解很難令雙方滿意。現在上訴至法院,法院也很糾結,女兒認為其該得全部徵用補償,後媽認為自已也有份。按照徵地習慣做法,後媽嫁過來成為家庭成員就自動有份獲得補償。但是後媽又不是二輪土地承包共有人,而後媽在原來村的土地還沒有被收回,目前此案正在關注中。

7、基層調解仲裁機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農村土地糾紛面廣量大,錯綜複雜,需要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專業水平。目前,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工作,在專業人才培養、經費保障方面還不夠。因為不具備執法權,使得調解仲裁機構的地位很尷尬,調解仲裁的執行落實也有較大難度。

案例四:某區某村一戶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輪承包時分得了土地,後其中一女某外嫁,戶口遷出,在婆家村並未分得土地,後其父去世,村民小組決定收回土地。基層調解仲裁機構明確要求村民小組,不得收回其承包經營權。村民小組於是在實際耕種時故意破壞某承包地的水系,導致土地無法正常耕種,目前,該案例已訴至法院,但執行多半還是問題,此案正在關注中。

五、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建議

1、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中進一步增強社會性別意識。現有的法律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規定較全面,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以及“婦從夫居”婚俗,一些條文顯得有些滯後。建議借鑑廣西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做法,針對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問題,全省出臺相關實施方案。農戶承包合同登記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執一份,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2、政府要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制約力度。尊重村民自治權利要以法律為底線,建立對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機制和糾錯機制。建議鄉鎮司法員列席村民代表大會,對制定村規民約進行指導。民政部門牽頭成立由司法、婦聯等部門組成的,針對村規民約合法性稽核的聯合機構,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村規民約的清理工作,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未成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的條款予以清除。如某區某街道,在拆遷安置中規定,凡農村獨女戶,拆遷按照1.5倍面積給予鼓勵性安置。有的農戶因超生有三個兒子,但也只按照一個人的標準給予安置。此項規定充分體現了科學、合理的社會性別意識。由政府的監督制約,該區農村“男尊女卑”的現象大大改觀。

3、要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無論在村集體土地徵用還是土地流轉糾紛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是獲得補償款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一種主張以戶籍為依據,一種主張以居住地為依據。但是,這兩種主張過於原則,特別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由於傳統的“婦從夫居”習俗,使她們在徵用和流轉中的適用標準相對模糊,上述任何一種認定對她們都可能有失公允。建議相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做出一個合理的規定。

4、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作用加強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法制宣傳。大力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尤其是基層組織的國策意識,充分認識到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不是對婦女的施捨,而是責任和義務。廣泛深入地做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廣大農村婦女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5、對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進行社會性別影響調研。當前,正在**區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試點工作。建議婦聯與農委合作,就此開展社會性別影響調研,對確權工作可能對婦女產生的正負面影響,進行系統分析,為進一步的決策提供依據。此次確權仍然是確到“農戶”頭上的,婦女依然不具有確權的主體資格,這對於以“婦從夫居”為婚俗、以男性為本位的農村來說,農村婦女的個體利益是否會再次埋沒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甚至有部分農村婦女是否會永久地失去土地權益,是個值得關注、研究的問題。

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教授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明確指出,對待每一個人的平等關懷和平等尊重,應當成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責任。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是一個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尺度,需要從法律、政策、習俗、社會結構等多方面進行循序漸進的變革,中國農村婦女尤其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才能真正得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