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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冒充註冊商標行為

冒充註冊商標是一種欺騙行為,但更是一種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管理的秩序。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冒充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具體如何處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可以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但到底什麼是冒充註冊商標,哪些行為屬冒充註冊商標行為,《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標字第3號《關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解釋》和1994年9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4)第261號《關於貫徹實施〈商標法〉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冒充註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商標未經註冊,使用人卻稱其商標已經注;對商標註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並同時標有註冊商標字樣或使用註冊標記的,也視為冒充註冊商標。該答覆已成為認定冒充註冊商標的主要法律依據。 實際上,冒充註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較多,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商標使用者未將其商標提出書面註冊申請或已提出書面註冊申請,但在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之前,在其商標上註冊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2、將註冊商標使用在未經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時擅自將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變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4、註冊商標裡的中英文或拼音漢字互譯構成冒充註冊商標:5、外國企業的註冊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卻在我國加上註冊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使用:6、註冊商標的XX年有效期屆滿,又未辦理續展手續,仍加註註冊商標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的。7、商標使用人將實際使用的商標拆開註冊,組合使用並加註註冊標記,等等。 一、對於冒充註冊商標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核准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准續展的期限)為標準,未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擅自使用註冊標記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准續展的期限)加註註冊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的應是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 二、要將冒充註冊商標與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區別開來。冒充註冊商標與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未就兩者作出具體規定。正確理解和區分這兩個法律概念,有利於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有利於作出恰當行政處罰。 冒充註冊商標指使用未註冊的商標時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或者對外作為註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他人誤認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的行為。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則是指使用註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原核準註冊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註冊的不盡--致,如文字註冊商標的字型與實際使用的相比較,僅大小有別、間距不等、粗細有異,或者僅將字型楷書變為隸書,仍為文字商標表現形式,文寧清晰可辨,無明顯視覺差異。文字、圖形、顏色及其搭配等商標主要內容(商標主體)和表現形式均未改變。 冒充註冊商標與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冒充註冊商標是對未註冊商標使用規範的違反,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對註冊商標使用規範的違反。 第一,違法主體不同。冒充註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註冊商標充當註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任何使用商標的人,包括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也包括其他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註冊的商標標誌自行改變後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第二,違法方式不同。冒充註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將該商標標明為註冊商標或者標上註冊標記;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則是商標註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將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後進行使用。 第三,違法載體不同。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中,用於冒充的商標在尚未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時,由於未經核准,在商標局的註冊商標資料庫相關類別中找不到該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中,商標註冊人使用的商標標誌是從核准註冊的商標演變而來的,與該註冊商標直接關聯。 第四,罰則也不同:對冒充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三、要將商標使用環節中的銷售商銷售商品環節與其他環節區分開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使用環節中主要指在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和揀選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商標。銷售商品行為也視為商標使用的一個環節,但銷售商銷售他人冒充註冊商標的商品,其並未直接或者間接使用該商標的,則不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因此,對銷售冒充註冊商標商品的商標違法案件,銷售商未委託他人生產該產品,對其所銷售的產品亦未進行商標再包裝的,不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 四、要將冒充註冊商標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區別開來。冒充註冊商標指的是,將未註冊商標冒充為註冊商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對其未註冊商標作虛假的標記或說明,意在使人誤認為其商標已經註冊,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指的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使用的商標作是否註冊的說明,只要其在客觀上使用了就有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改變後的商標與其已註冊商標相比較差別較人時,既冒充註冊商標,又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應追究行為人的商標侵權責任。 商標註冊申請的提出,只是整個商標

淺議冒充註冊商標行為

註冊程式的開始:取得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只是說明商標註冊申請材料已報到商標局並經商標局形式審查合乎形式要求;商標註冊初步審查公告,只是說明該商標註冊申請通過了初審:均並不意味著已獲准商標註冊。因此,中請商標註冊不等於商標已經註冊,只有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並經商標註冊公告,或領取《商標註冊證》才表明該申清商標已被核准為註冊商標;只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核准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准續展的期限)使用,才能避免冒充註冊商標行為的發生,才能有效保護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