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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糧食收購許可資格條件調查報告

市糧食局

申請糧食收購許可資格條件調查報告

“糧食收購許可制度”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市場實施管理的一種手段。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靠這一手段的實施,對糧食市場的規範有序起著一定的作用。但是,從實踐來看,筆者以為,糧食收購許可資格條件“門檻兒”設定過低。按照省糧食局和工商局的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糧食經營者,只需要資金3 萬元、50噸及以上磚瓦結構的糧食倉間,同時具備質量檢驗的簡單儀器和感官檢驗能力,具備縣以上質監部門鑑定合格的計量工具。很顯然,根據這一要求,大部分民眾只要想經營收購都能夠申請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

“門檻兒過低”失去行政許可的應有之義。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而採取的必要的控制手段。說穿了,之所以要對某種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就是不能也不可能讓所有人都去從事這項活動。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少數公民某種權利的特許,同時,也是對大部分公民某種權利的限制。因此,行政許可的設定,除了有範圍上的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不能過低,如果過低甚至低到大部分人都可以從事的活動,那這種行政許可的設定就失去了它的應有之義。

“門檻兒過低”不利於政府掌控糧源,實施巨集觀調控。糧食收購之所以要實施行政許可,無非是糧食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往往不是十分有效的。這是因為,糧食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彈性的。糧食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消費品,其消費是不會因為價格的變化而出現驟減驟增。即使價格對糧食生產和消費有調節功能,但其作用因生產需要一個較長的週期,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增加當時可供的糧源而滯後。一旦糧食生產出現萎縮,往往又是不可逆的,且糧食生產還因自然條件的影響產生波動性。作為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大國,在耕地面積因實行工業化的過程中又不斷減少、增加單產又受到一定限制的情況下,糧食的安全形勢受到嚴峻的挑戰。因此,對糧食收購實行許可就存在必然性。這種必然性的存在就要求糧食收購許可的“門檻兒”不能過低。否則不便於政府掌控糧源,更不利於實施經濟上的巨集觀調控。“糧食少時多渠道,糧食多時少渠道”的狀況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

“門檻兒過低”還可能帶來相關問題。如一個個體糧食收購經營者,只需要50噸的磚瓦結構的糧食倉間,而這種存放50噸糧的倉間比比皆是,但要在這種倉間內即使短期(不談長期)保管糧食,很難做到不被蟲蝕和防潮黴變。如果要燻蒸殺蟲,倉間的密閉條件又達不到要求,這就可能使到手的糧食受到損失。縱然損失是其個人承擔,但從巨集觀的角度考量,損失量大可能影響“糧食安全”。再者,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糧食收購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之所以要核定經營者最低或最高庫存量,其主要目的是要糧食收購經營者,在影響“糧食安全”突發事情發生時,履行社會義務,一個個體糧食收購經營者,只有50噸的存糧倉間,即使存滿,又能履行多大社會義務?更何況,這些糧食收購個體經營者都是著眼於糧食經營可能帶給他們的利益,他們不想也不可能承擔多大的社會責任

事實也是如此,由於許可的“門檻兒過低”,一個縣發放的許可證少則百家,多則幾百家。而這些糧食收購經營者看市場狀況,一旦市場低迷時,入市收購的很少;而市場看好時,大家又都蜂擁而入。我市在對已發糧食收購許可證查驗時,就有三家領證後未入市收購而停止收購資格。一些個體工商戶雖持有糧食收購許可證,但缺乏銷售渠道而收購量非常小,有的甚至沒有那些所謂“農民經紀人”收購量大,因此,這些工商戶持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