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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上救援應急預案(精選3篇)

最新水上救援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最新水上救援應急預案(精選3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迅速、高效、有序應對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暢通,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上(包括我省管轄通航水域及有營運船舶的封閉水域)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搜救工作

1.4工作原則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依法規範、科學決策的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水上搜救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祕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長任副指揮長,省地方海事局、省水利廳、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民政廳、省環保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省氣象局、省通訊管理局、民航湖南監管局、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湖南省總隊、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省指揮部

統一指揮協調全省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組織採取搜救應急行動,調動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關工作;對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作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國家及兄弟省區市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請求幫助與支援。

2.2.2省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制定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工作程式和工作細則;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記錄、報告、通報和彙總水上突發事件相關資訊;研究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問題,牽頭起草水上突發事件總結評估報告;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搜救資源和技術支援;負責協調專業和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水上搜救;指導省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承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呼叫事故水域的其他營運船舶及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搜救;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廳提供應急處置實時水文資料,組織事發流域水位排程工作,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協調。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做好水上突發事件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發改委指導、審議水上事故預防規劃的編制,支援水上事故預防專案的建設;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劃。

省安監局參與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汙染水域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省公安廳組織公安水警和船艇協助交通、海事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水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重大應急搜救活動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維護。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省農委負責提供漁船的遇險資訊、水上搜救所需的技術支援;負責組織事故現場附近的漁船參加水上搜救應急行動。

省民政廳參與水上突發事件的社會救助及善後工作。省環保廳參與船舶大面積汙染水域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汙染處置,負責提供汙染水域的環境監測資訊和與水域汙染相關的環保技術支援。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組織協調廣播電視、電臺及時釋出資訊。

省財政廳負責及時申請、安排和撥付搜救資金、物資,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其使用。

省氣象局負責水上搜救的氣象資訊和技術保障工作。

省通訊管理局負責水上搜救應急行動通訊保障工作。

民航湖南監管局負責提供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資訊和搜救技術支援,參與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揮和協調。

省軍區司令部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積汙染水域應急處置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3 專家組

省指揮部設立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專家組,負責為省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援。

2.4現場組織機構

2.4.1現場指揮部

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水上搜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設在當地海事局,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2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下設若干工作組。

(1)資訊處理組:貫徹執行指揮部指令,負責應急搜救工作現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指定指揮船。

(2)評估判斷組:根據現場險情發展、應急響應方案實施效果做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響應措施的意見或結束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3)後勤保障組:指導船舶、設施組織自救、互救;

負責調集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4)應急行動組:當險情發生急劇變化時,在能確保降低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減少水域汙染的前提條件下,有權採取有關合理行動。

(5)監測監視組:負責應急搜救現場的險情監測、監視,報告現場情況或請示緊急事項。

(6)警戒警備組:負責現場交通管制,維護通航秩序。

(7)善後處理組:負責清場和撤離現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並做好善後工作。

3.監測預警與資訊報告

3.1監測預警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結合日常管理加強轄區水域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分析和登記,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風險等級和性質,制定防範應對措施,加強日常監控、檢查。

預警資訊監測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過資訊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釋出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預警資訊。預警資訊一般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資訊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資訊。

3.2資訊報告

3.2.1報告程式

值班人員發現險情或接到事件報告時,應立即與事發地有關部門聯絡,迅速確認水上突發事件性質和等級,並及時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

3.2.2報告內容

報告水上突發事件資訊應當快捷、準確,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件傷亡人數、經濟損失、損害程度等情況;

(3)事發船舶及所屬單位相關情況;

(4)事件的簡要經過及目前處置情況;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應急響應

4.1事件分級

水上突發事件根據其對生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上突發事件(Ⅳ級):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員遇險;3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觸損、擱淺、風災等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5噸以下。

4.1.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上突發事件(Ⅲ級):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遇險;300總噸以上10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5噸以上20噸以下。

4.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上突發事件(Ⅱ級):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員遇險;10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20噸以上100噸以下。

4.1.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Ⅰ級):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員遇險;3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100噸以上。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分級響應

4.2.1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上突發事件,縣市區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Ⅳ級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搜救,並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

4.2.2 Ш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上突發事件,市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Ш級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搜救,並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指揮部。

4.2.3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上突發事件,省指揮部立即啟動Ⅱ級響應,各成員單位根據省指揮部的指令和預案規定的職責迅速開展應急搜救行動,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部。

4.2.4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省指揮部應將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搜救應急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海上搜救中心,並提請國家海上搜救中心啟動Ⅰ級響應,省指揮部在國家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進行應急搜救。

4.3應急處置

險情發生後,事發地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搜救等先期處置工作,並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態發展。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交通運輸、海事、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根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

(2)制定現場具體救助方案並組織實施,必要時報上級指揮部同意後實施。

(3)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成立若干應急反應小組進行救助。

(4)組織和指揮事發現場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為現場救助力量指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同時應當確保其安全。

(5)迅速組織現場傷員救治及轉送工作。

(6)全面瞭解和掌握現場情況,確定現場聯絡方式,保持與上級指揮部聯絡,及時反饋現場資訊。

(7)安排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裝置情況、事故或者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

(8)如出現汙染情況,應當組織做好取樣、取證工作,並取得當事人確認。

(9)根據現場情況變化,確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對上級指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議意見。

(10)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善後處置。

4.4資訊釋出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釋出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資訊釋出工作。

4.5應急結束

船舶、設施、航空器或人員等遇險物件已脫離險境或汙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與清除,確定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獲救及死亡人員的安置及善後,組織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港澳臺及外事僑務部門負責港澳臺籍及外籍傷亡人員的安置。

5.2調查評估

水上突發事件救援處置工作結束後,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對事件進行調查和總結評估,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總結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專業隊伍和駐湘部隊水上力量為水上搜救應急行動先期處置隊伍,省水上應急搜救基地的專業應急搜救隊伍作為後續處置隊伍,並視情況向國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鄰省區市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增援請求。

6.2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水上搜救應急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6.3通訊保障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建立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通訊錄,明確聯絡方式,加強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絡。

6.4物資與技術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調撥和更新應急配送系統,保障應急所需物資;建立應急裝置型別、數量、效能和存放位置及備用制度等方案;組織相關科研機構對我省水上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開展技術研究。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水上應急搜救指揮機構應加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常識的宣傳,加強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和水上搜救專業救助力量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知識和技能。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應急響應中各崗位責任,針對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

7.2責任追究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最新水上救援應急預案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組織南海轄區水域水上交通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在南海轄區水域內發生的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第三條本預案所指的重特大險情(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3?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或一次性遇險人數為3?10人的險情。

第四條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5人以上,一次性遇險人數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報市政府啟動《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條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

(一)區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二)以海事部門前線指揮為主,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二章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設立的水上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以下簡稱指揮分中心)是本預案的最高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區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副主任或區長助理)、區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指揮分中心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環保局、港航管理局、衛生局、民政局、農業局、財政局、經貿局、勞動保障局和有關鎮(街道)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第七條指揮分中心職責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啟動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八條指揮分中心下設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南海海事處。南海海事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區府辦、安監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環保局的領導組成。

第九條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和修訂佛山市南海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負責24小時水上險情(事故)應急值班;

(三)接警後迅速派出人員趕往險情(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控制、處理險情(事故);

(四)與險情(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和指揮分中心保持密切聯絡,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情況,並將指揮分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五)負責指揮分中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的日常運作及監督管理;

(六)及時辦理指揮分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及時向區政府和上級海事部門報告險情(事故)救援有關情況;

(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資訊上報、善後處理等工作;

(九)做好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

第十條根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指揮分中心有權緊急排程指揮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120急救中心、環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或單位;緊急排程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裝置;必要時,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封鎖。

第十一條指揮分中心設立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隊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二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事故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或遇險船舶、設施現場範圍、臨時停泊區;

(四)實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第十三條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分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訂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成立現場水上交通管制、險情(事故)調查處理、搶險救助、善後處理和後勤保障行動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各部門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一)海事部門:負責劃定船舶、設施發生重特大水上險情(事故)後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位置;負責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水域的現場交通管制;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組織實施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指揮救助行動組,進行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行動組,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二)公安部門: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治安,保障社會秩序;保持陸路交通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現場交通管制、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三)消防部門:協助對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險情(事故)救助進行專業指導;協助火災、爆炸的撲救;協助對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

(四)交通部門: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和物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後勤保障和救助行動;

(五)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救助行動;

(六)民政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善後處理行動;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上訪人員的善後安置工作;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岸灘汙染清除的指揮工作;對回收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八)農業部門:參與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指揮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九)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採訪報道;

(十)通訊部門:負責組織通訊隊伍,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

(十一)相關單位:接受指揮分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輪、汽車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潛水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

第十五條各行動組的工作職責

(一)水上交通管制組:由海事、公安和交通部門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派遣海巡船在險情(事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必要時,可徵得指揮分中心同意,徵用途經船舶協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員,協助其它部門進行救援工作;釋出航行警告;

(二)調查處理組:由海事、安監、公安、環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門及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險情(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並做好詢問記錄;負責險情(事故)船舶的現場勘察,並做好勘察記錄。負責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並做好有關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後,負責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並編寫險情(事故)調查報告;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工作;

(三)搶險救助組:由海事、公安、消防、環保、衛生、交通等部門有關人員及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負責調遣過載船舶進行過載;指令打撈公司和潛水員進場,對險情(事故)船舶、人員和物資進行施救或打撈;負責隨時向指揮分中心彙報救援進度,必要時,報請指揮分中心向上級單位呼叫增援物資或鄰近單位協助救援;負責對火災、爆炸船舶進行施救,必要時對火災船舶進行拖離;

(四)善後處理組:由區府辦、民政、公安和社保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安置遇險或受傷人員;負責組織失蹤人員的搜尋;負責遇難者屍體的處理;負責遇難者家屬的安置及善後工作;

(五)後勤保障組:由經貿、交通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並隨時聽從指揮分中心的調遣;負責傷亡人員運輸和急救處理;負責陸路交通組織;負責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負責搜救工作需要的緊急物資採供,並保證質量,及時運送到位。

第三章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水上交通險情(事故)的預防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區政府建立水上應急救援分中心,納入市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八條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裝置、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險情(事故)發生後能及時排程,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險情(事故)報告程式

第十九條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或船舶、人員必須做到:

(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二)立即撥打110或12395報警;

(三)及時報告險情(事故)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的名稱、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與處理的相關事宜;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絡電話。

(四)嚴格保護險情(事故)現場。

第二十條110報警臺或12395搜救報警臺接到重特大險情(事故)後,應立即報告指揮分中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險情(事故)報告後,應向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各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力量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採取必要措施控制險情(事故)。

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後,險情(事故)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險情(事故)發生後,指揮分中心採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險情(事故)時,應根據險情(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指揮分中心總指揮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分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呼叫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應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指揮分中心所需的水上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各鎮(街道)應強化水上交通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證應急隊伍必要的經費支出,為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採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不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條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或臨陣逃避、擅離職守的;

(二)不聽從指揮的;

(三)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期間,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加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按預案的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三條指揮分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各成員,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者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最新水上救援應急預案 篇3

主橋建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我專案部將緊緊圍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原則展開施工。為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保證施工現場正常工作次序,特制定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事故誘因分析

經我部結合現場情況分析,在拆橋過程中主要事故誘因分為以下幾點:

1、本工程跨越寶射河,通航船舶噸位較大,存在交通隱患比較大。

2、施工過程中自身安全(包括水上作業、施工用電、以及登高作業等)危險性較大。

(二)事故預防

1、水上交通事故

(1)按照海事、航道部門的要求設定警示標誌並掛上紅燈,在河道上下游各300m處設定警告標誌牌和限速標誌牌等。

(2)在水上支撐設定防撞鋼管樁,防止來往船隻碰撞水上支撐。另外在水上設定防霧燈、變頻警示燈等,保證有霧天氣的船隻航行安全。

(3)夜間在通航口設定足夠數量的警示燈,及早通知過往船隻,確保過往船隻的通過安全。

(4)加強水上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組織現場施工人員學習水上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確保施工人員的操作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並保護自身的安全。

2、施工事故

(1)施工流程

主橋施工步驟嚴格按照方案中流程進行,禁止擅自更改。施工順序嚴格遵守“自下而上”的原則進行。

(2)水上施工用電

a、水上工作船臨時用電應按規範要求進行,接線、拆線等由專職電工完成。

b、按照《建築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好各類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護,保證其安全使用。凡移動式照明,必須採用安全電壓。

c、堅持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3)水上施工機械

a、機械裝置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裝置不得使用。

b、按規範要求對機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使用。

c、機械操作工持證上崗,工作期間堅守崗位,按操作規程操作,遵守勞動紀律。

d、處在執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e、機械裝置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立刻停止其使用。

(4)水上作業

a、水上作業必須配備救生衣,船上配備救生圈,作業人員戴好安全帽。

b、工作船電線應按規範接地,堆放物料要整齊、平穩。要通暢,船上四周要設護欄,上下跳板穩定,防滑措施要到位。

c、作業人員要遵守紀律,服從指揮,不準嬉戲吵鬧、爭先恐後,保持良好的秩序。

d、工作船舶夜間配備良好照明裝置,設立訊號警示警告標誌。

e、船工要專項進行培訓,船舶專人負責管理,防止閒人上船遊玩。

(5)高空作業

a、凡在距地2m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高處作業時,都必須設定有效可靠的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b、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嚴格遵守拆除順序,配備齊全有效限位裝置。在執行前,要對超高限位、制動裝置、斷繩保險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經確認合格有效,方可使用。

c、嚴禁在施工區域嬉戲、打鬧、酒後上崗和從高處向下拋擲物塊,以避免造成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三)應急保障體系

1、組織機構

建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專案經理任組長,專案總工為副組長,等為組員,一旦發生突發事故,由組長或副組長根據事故類別、大小啟動相應應急救援程式,各組員應當認真落實自身責任,明確分工。

2、應急組織職責

應急小組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下達救援指令及任務,隨時掌握最新動態並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救援部門(110、119、120或海事航道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求援。平時應急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組長未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組長,指揮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