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工作方案 > 實施方案

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能效“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範圍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產品、企業或單位。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對增強全社會節能減排動力、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xx-xx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辦發〔xx〕23號)、《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xx〕30號)和《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xx〕37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實施範圍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領跑者”制度,通過樹立標杆、政策激勵、提高標準,形成推動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公共機構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促進節能減排。定期釋出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終端用能產品目錄,單位產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名單,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機構名單,以及能效指標,樹立能效標杆。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政策扶持,引導企業、公共機構追逐能效“領跑者”。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強制性能效、能耗限額國家標準,完善標準動態更新機制,不斷提高能效准入門檻。

(二)實施範圍

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範圍包括三類:終端用能產品(以下簡稱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和公共機構。

1、用能產品

綜合考慮產品的市場規模、節能潛力、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相關標準規範、檢測能力等情況,選擇量大面廣、節能潛力大、基礎條件好的變頻空調、電冰箱、滾筒洗衣機、平板電視等家電產品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以後逐步擴充套件到辦公裝置、商用裝置、照明產品、工業裝置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產品。

2、高耗能行業

綜合考慮行業的能源消費量、節能潛力、節能技術發展趨勢以及能耗統計、計量、標準等情況,選擇火電機組、原油加工、鋼鐵、乙烯、合成氨、電解鋁、平板玻璃、水泥等產品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以後逐步擴充套件到電力、石油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業的其他產品。

3、公共機構

按照同類可比原則,對公共機構進行合理分類。考慮到資料的可得性、評價的規範性,先以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為重點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逐步涵蓋各型別公共機構。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能效水平達到能效國家標準的1級能效以上,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能源效率領先的產品;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

2、採用先進高效的節能技術和零配件,產品的全生命週期能耗較低。

3、產品獲得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具有國家認可實驗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4、產品質量效能優良,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

5、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

6、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釋出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採用企業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

申請企業將入圍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質監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質監局稽核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能效“領跑者”入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網站等指定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工業和資訊化部、質檢總局公告能效“領跑者”生產企業、產品目錄及其能效指標。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目錄每年釋出兩次。

(三)加施能效“領跑者”標誌

鼓勵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品牌宣傳、產品營銷中使用能效“領跑者”標誌。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能效“領跑者”標誌(標誌樣式見圖1),也可在能效標識本體上直接印製能效“領跑者”標誌(示例見圖2)。嚴禁偽造、冒用能效“領跑者”標誌,以及利用能效“領跑者”標誌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圖1 能效“領跑者”標誌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圖2:在能源效率標識上加施能效“領跑者”標誌的示例

(四)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鼓勵能效“領跑者”產品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

(五)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效標準

建立能效“領跑者”指標與強制性能效國家標準銜接的機制。根據節能技術發展、市場能效水平變化等情況,針對各用能產品具體情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效標準指標體系。

(六)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能效、質量等效能的監督檢查,將能效“領跑者”列為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的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管理機構、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和相關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客觀公正開展標識備案、產品認證和效能檢測工作,並對能效“領跑者”的能效標識、質量認證進行有效的跟蹤調查。對能效虛標、認證不符合、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撤銷入圍資格、能源效率標識備案和節能產品認證證書,並予以曝光。將提供虛假材料、開展虛假宣傳的生產企業列入負面清單,三年內不得申報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

三、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達到能耗限額國家標準的先進值,且為行業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

2、“xx”和“xx”期間,均完成了政府下達的節能量目標任務,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裝置和產品。

3、按照國家標準《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已經通過能源計量審查;建立了節能獎懲制度;已經開展或正在開展能耗線上實時監測系統建設。

4、年能源消費量超過1萬噸標準煤的獨立法人。

5、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釋出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行業協會開展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企業入圍遴選工作。行業協會通過資料徵集、資料審查、現場核驗、同行評議、專家座談等方式,遴選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標,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等指定媒體對行業協會上報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單耗指標。

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每年釋出一次。

(三)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對高能耗行業能效“領跑者”給予鼓勵。

(四)開展行業能效對標

編制重點行業能效對標指南,推動重點耗能企業開展能效對標,通過採取自身“縱向”對標與能效“領跑者”間“橫向”對標相結合的方式,查詢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續改進。及時總結能效“領跑者”的節能最佳實踐,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的行業能源效率提高技術路線圖。廣泛開展節能技術、標準、管理體系培訓,引導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

(五)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耗限額標準

加快制修訂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不斷提高能耗准入門檻。對高耗能行業、產能過剩行業,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耗限額標準指標體系。

四、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能源效率為同一氣候型別中同類公共機構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裝置和產品。

3、建立了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50噸標準煤。

5、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公共機構的入圍和釋出

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通過資料申報、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型別的公共機構評選出能效“領跑者”,上報國管局。

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等指定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國管局、發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

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每年釋出一次。

(三)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國管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對獲得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單位給予鼓勵。

(四)發揮示範效應

建立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庫,適時向社會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

(五)將“領跑者”指標作為考核依據

根據能效“領跑者”指標和公共機構能效整體水平,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轉化成制定節能目標、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委加強能效“領跑者”制度的統籌協調。工業和資訊化部、國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制度取得實效。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用於能效“領跑者”的入圍評審、資訊系統建設和執行、宣傳培訓、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領跑者”指標的政策採信力度,把能效“領跑者”指標作為能評、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差別電價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嚴格能評制度,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和裝置。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資金支援的節能改造專案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

(三)加強宣傳推廣

宣傳普及能效“領跑者”制度,擴大制度影響。利用電視、網路、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以及召開新聞釋出會、表彰會、推介會等形式宣傳能效“領跑者”,樹立標杆,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