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徵地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實施方案
xx水利樞紐工程是經國務院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專案,是吉林省“xx”期間重點水利工程,也是吉林省增產百億斤商品糧能力建設的骨幹工程。該工程用地主要包括壩區、水庫淹沒區、防護區、輸水乾渠和連線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水利部《關於xx水利樞紐工程(一期)初步設計報告的批覆》(水總〔XX〕414號),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xx水利樞紐工程(一期)建設徵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批覆》(吉政函〔XX〕4號,以下簡稱《徵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要求,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徵地移民拆遷工作組織領導及職責劃分
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實行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前郭縣、乾安縣、扶余縣人民政府具體落實,xx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局協調督辦、組織實施的責任機制。
(一)前郭縣、乾安縣、扶余縣人民政府職責。
1.從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監察、交通、建設、公安、牧業等相關部門抽調業務骨幹,組成縣xx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徵地移民辦公室,負責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等相關工作;
2.負責土地權屬確認、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3.配合省、市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按期完成徵佔()地測量、地類劃分、林木採伐、補償核算等工作;
4.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及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兌現工作;
5.負責轄區內徵地後的土地調整、房屋拆遷後宅基地的規劃和遷建工作;
6.負責轄區內徵地拆遷和施工環境保障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徵地拆遷、工程施工的不法行為;
7.完成好市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移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xx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局職責。
1.全權負責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移民、拆遷等情況綜合、現場指導、協調督辦、組織實施等工作;
2.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與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協調徵地、林木採伐、地類劃分和土地權屬確認等工作;
3.對收回的二鬆xx水庫段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對國土資源和林業部門提供的設計成果進行復核;
4.負責徵地測量後的標記、管理工作;
5.對下撥的徵地移民拆遷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三)市法制辦職責。
1.負責對市政府徵地移民檔案的稽核把關;
2.負責對有關行政機關在徵地、移民、拆遷工作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四)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1.協調省國土資源廳辦理徵佔地審批的各項工作;
2.指導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徵佔地的各項工作;
3.協助縣政府做好土地權屬的確認和糾紛調處工作;
4.負責做好徵佔地土地補償費核算及補償標準的政策宣傳、問題答疑以及臨時用地復墾的監督驗收工作。
(五)市林業局職責。
1.協調省林業廳辦理徵佔用林地審批的各項工作;
2.協助縣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權屬確認和糾紛調處工作。
(六)市水利局職責。
協助縣政府依法對工程建設涉及的水事糾紛進行處理。
(七)市農委職責。
協助縣政府幫助移民區農民利用現有土地發展高效農業,確保農民增產增收。
(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協助縣政府做好被徵地農民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九)市建設局職責。
協助縣政府拆除工程佔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
(十)市法院、市檢察院職責。
依法受理徵地、移民、拆遷及工程建設中的各類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職責。
負責徵地、移民、拆遷、林木採伐和工程建設等治()安保衛工作。
(十二)市監察局職責。
負責對徵地移民相關政策執行和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十三)市審計局職責。
負責對徵地移民資金使用的跟蹤審計。
(十四)松原供電公司職責。
負責保障工程用電,按計劃完成電力設施遷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職責。
負責對與工程交叉的通訊設施進行改建或遷移。
二、徵地移民補償標準
(一)徵收集體土地。
1.徵收耕地(旱田、水田、園地、菜田、溫室大棚、精養魚塘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給予補償;
2.徵收林地、葦塘和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其土地補償費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地臨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補償;
3.徵收農村道路、荒地、鹽鹼地、沼澤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給予補償。
(二)收回二鬆xx水庫段國有行洪灘地,具體補償範圍和標準。
1.行洪灘地內的旱田和水田,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簽訂30年土地承包合同的,並且持有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補償標準按該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給予補償;
2.行洪灘地內的旱田和水田,由國營林場、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發包的,其補償費按照該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給予補償,一次性發放給國營林場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3.行洪灘地內的漁塘、房屋等不予補償。灌溉井等經踏查確認,經有關部門評估後據實補償;
4.行洪灘地內的人工林地(防護林、經濟林、用材林)補償費按照所在鄉鎮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補償;行洪灘地內的荒灘地、天然次生林地林木及有關單位認定的宜林地不予補償;
5.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鬆河道內開墾灘地,種植農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補償。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不是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單位只給土地補償費,不給安置補助費;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四)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收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五)臨時用地的產值,按永久徵地產值計算,能恢復耕種的,佔1年補2年、佔2年補3年,不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恢復耕種的,辦理永久性徵地手續。
取土場臨時佔用耕地,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的邊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復墾後,設計邊坡底線佔用的面積和抹牛地面積,按永久徵收土地的()相應標準給予補償。
臨時用地的復墾,按國土資源部門的規定執行。
(六)徵用土地產值標準: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32元/平方米;水田、園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2.20元/平方米;菜田(溫室大棚、精養魚塘)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5.85元/平方米。
(七)佔用國有林地採伐林木的補償標準,按照《吉林省佔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吉林資字〔1991〕876號,以下簡稱《林地標準》)規定執行。
林木已經達到採伐利用標準的,經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採伐;不到採伐期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八)村民房前屋後零星樹木,依據《林地標準》規定,分別按照成樹、幼樹給予補償。
(九)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補償。
(十)工程用地範圍內的電力、通訊設施的拆遷,只補償人工費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費。
(十一)拆除移民區住宅房屋及附屬物,按照《徵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規定的補償標準核算補償費用。
三、徵地、移民和拆遷費的支付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費由市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工作進度進行核算,分期分批撥付給縣政府,由縣政府負責兌現。補償費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財務手續,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徵地移民拆遷工作完成時限
各縣政府要保證xx水利樞紐工程用地需要。水庫淹沒區的徵地、移民、拆遷、補償等工作,要在XX年9月30日前完成。輸水乾渠徵地、拆遷、補償等工作要在XX年6月10日前完成。
五、適用範圍
本方案只適用於二鬆河道水庫淹沒區、壩區、防護區、輸水乾渠和連線渠。
XX年3月12日市政府下發的《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xx水利樞紐工程徵地補償和收回第二松花江xx水庫段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鬆政明電〔XX〕2號),自本方案公佈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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