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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關於強化林業行政管理體系的精神,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的精神和《國家林業局XX年工作要點》關於“按照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改革思路,積極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

一、實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必要性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從嚴治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黨的十六大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要求“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決定》提出“加強林業執法監管體系,充實執法監管力量,改善執法監管條件,提高執法監管隊伍素質”。當前,我國林業正處在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歷史性轉變時期,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切實轉變職能,加強林業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為形勢發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斷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規範執法行為,依法查處行政案件,執法水平不斷提高,為保障林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尤其是執法體制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以業務管理範圍劃分林業行政案件查處職責,多機構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執法權相對分散,如資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處)等機構,以及木材檢查站、林業工作站、種苗站、瀕管辦、林業技術推廣站等機構,都承擔林業行政案件查處職責;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違反法定程式現象時有發生,執法責任制不夠落實;有些行政執法機構的編制、經費等沒有完全落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能沒有完全分開,尚未形成規範有效的執法監督體系。由此,不同程度地產生了執法機構重權輕責、權責脫節、職能交叉、人員臃腫以及有的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濫用職權、執法擾民、以罰代刑、枉法裁判等問題。

為了解決林業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使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更加適應建設林業“六大工程”,推進林業“五大轉變”,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XX〕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56號)等檔案精神,我局決定以創新林業行政執法機制為出發點,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即選擇部分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按不同形式將不同機構查處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具體職責相對集中,統一行使,探索和積累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的經驗,為推動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二、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為依據,以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為重點,加強和規範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促進林業依法行政,以建立權威、高效、規範、廉潔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為目標,不斷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整體水平。

(二)原則:試點工作按照“兩個相對分開”(即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權責一致”、“精簡、統一、效能”等基本原則進行,並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大膽探索,積極實踐的原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不僅是深化林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是一項與時俱進的創新工作,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高認識、解放思想、大膽探索,針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新辦法、新舉措。

2、堅持綜合執法,講求實效的原則。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工作以縣(市)為單位,各試點單位要按照“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併為一個”的改革精神,整合現有查處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機構(單位),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林業行政執法機構。整合後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再承擔技術檢驗、檢疫職能。由於各地情況的差異,試點單位要因地制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試點形式,在講求實效上下功夫。

3、堅持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則。試點單位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明確執法主體,對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明確執法職權,規範執法程式,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執法保障,建立和完善林業行政案件查處工作執行機制,確保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健康有序地進行。

4、堅持開展試點與日常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是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是各方關係調整和理順的一個過程。試點單位要明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做好行政管理業務職責與行政案件查處職責的銜接工作。對林業行政管理業務活動中發現的林業行政案件,應及時交由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要保持行政執法工作秩序穩定,不得影響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也不得使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產生混亂局面。

三、試點形式和要求

(一)此次試點工作以縣(市)為單位。根據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區域的試點單位。經與試點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協商,確定11個省、直轄市的21個縣、市(單位)為試點單位。

(二)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關鍵在整合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執法機構。按照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從林業行政執法機構的現狀出發,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三種形式組成:第一種形式是將現有的資源林政執法隊伍明確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他機構(單位)不再承擔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職責;第二種形式是將現有的森林公安隊伍明確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他機構(單位)不再承擔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職責;第三種形式是根據實際情況組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他機構(單位)不再承擔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職責。每個試點單位只能進行一種形式試點。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必須將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職責統一交給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但在依法做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時,處罰主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應當從符合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現有執法人員中選用。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關鍵。試點單位要根據《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和《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錄用考核,嚴格標準,擇優錄用。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深刻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學內涵,忠實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加強執法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優化執法隊伍知識結構,不斷提高綜合執法能力,為開創林業依法行政的新局面提供保障。

(四)完善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完善規章制度,是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措施。試點單位要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檔案管理制度、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等制度,同時要認真推行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公示制,把執法的職責和許可權落實到每個崗位和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構成違法違紀行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政紀責任。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和《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五)改善條件,強化執法手段。林業行政執法隊伍是落實“嚴管林”的一支重要隊伍,是林業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試點單位在明確或者新組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時,要按照機構設定的有關要求,報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根據《決定》關於“為執法人員依法辦事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執法環境”的精神,要加大對執法工作的投入,高度重視林業行政執法的基本建設,改善執法條件,保證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經費來源要爭取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在試點期間,各省(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試點單位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援,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試點的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XX年12月底以前,試點單位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二)實施階段。試點單位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組織實施,時間暫定一年。

(三)總結階段。爭取XX年底以前完成試點工作。試點單位應當將試點情況包括試點形式、工作步驟、成效、問題和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家林業局。

五、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是深化林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需要。國家林業局將加強對試點單位工作的指導。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做好相關協調工作。試點單位在試點工作中要將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林業局反映。

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推進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於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紮紮實實開展好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