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論文文獻綜述
非法行醫罪論文文獻綜述
本文獻綜述從非法行醫罪本身出發,首先介紹醫生執業資格的涵義。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於醫生執業資格並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第二部分研究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單位能否成為該罪的主體。第三部分分析非法行醫罪的主觀特徵。第四部分探析非法行醫罪的有關疑難問題。
1、醫生執業資格的涵義
關於醫生執業資格的概念,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主要有四種代表性的觀點:歐陽淘在《易混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中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指由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頒發的從事醫生職業的許可證件;張明楷則主張“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既包括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楊彩霞認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既包括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曾朝暉在《危害公共衛生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提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未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從而未取得醫師資格者;二是雖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但未經註冊者;三是未經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行醫者。
明確醫生執業資格的定義,有利於確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從而有利於打擊非法行醫行為。
2、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對非法行醫罪的主體範圍問題,理論界存在很多爭議。有學者認為本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如劉生榮);也有學者認為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也可是具有行醫資格,但不具有從事特定醫療業務資格的人(如樑華仁);邵山則在《論非法行醫罪》提出將單位納入非法行醫罪的主體範圍。
非法行醫罪主體的明確化和具體化,有利於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有利於維護公共衛生秩序,有利於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3、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
(1)非法行醫罪基本犯罪的主觀方面
關於非法行醫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論述,我國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歸納起來,有如下3種代表性的觀點:鄧又天在《刑法釋義與司法適用》認為,該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借行醫之名行傷害他人之實,則應視具體情況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李希慧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新論》中提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行醫是非法的而仍予以實施。實踐中,行為人非法行醫一般以牟利為目的,但是否以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江禮華在《刑法新增罪的司法認定》中主張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了牟利而非法行醫。 實際上,我國刑法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比較一致,大都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但這種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或是兩者兼具?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
(2)非法行醫罪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方面
關於非法行醫罪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方面,學術界也有3種不同的觀點:張明楷的《刑法學》認為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劉四新在《刑法實務與案例評析》中認為本罪的結果加重犯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楊清、於定明等人則認為本罪的“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後果,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
4、非法行醫罪的疑難問題
(1)情節嚴重的含義
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情節嚴重”是一個模糊、抽象的概念。張明楷認為“情節嚴重”屬於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陳興良認為犯罪情節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犯罪情節主要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反映犯罪的嚴重性;劉豔紅在《情節犯新論》指出情節嚴重既可能是指主觀方面的惡性極其嚴重,如動機極其卑劣,也可能指客觀方面的行為,如手段極其殘忍,還可能是指犯罪主體,如屢教不改等;葉高峰、史衛忠在《情節犯的反思及立法完善》中提出情節應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結果、犯罪物件、犯罪次數、犯罪動機、行為人主觀惡性等的主張。
對“情節嚴重”的情形作出詳細的規定,可以增加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打擊犯罪分子。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含義
關於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理解,有學者(如何秉鬆)認為是指造成就診人殘疾、組織器官嚴重損傷、喪失嚴重後果等;也有學者(如曹子丹、侯國雲)認為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和造成就診人殘廢或精神障礙的;而趙秉志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究》中主張將其理解為刑法上的重傷後果,他指出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雖然都有關於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表述,但二者應適用的標準不同,其含義也不同,對非法行醫罪中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不能與醫療事故相聯絡,不能適用醫療事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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