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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發佈地方不動產登記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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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源局《發佈地方不動產登記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20xx〕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編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加快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儘快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上下協調聯動、積極穩妥實施,現就紮實推進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一項重大的改革任務和系統工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社會廣泛關注。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是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組織保障,是確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順利實施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落實《物權法》的規定,以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為重點,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業和羣眾的不動產登記體系,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創造條件,為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支撐。

二、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

(一)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按照中央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將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儘快印發職責整合文件,切實將不動產登記的職責整合工作落到實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在過渡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後,各部門之間可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實現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灘塗、海域海島等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確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各地應進一步摸清現有各類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業務開展等情況,釐清登記、交易、審批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原來分散在各部門的登記機構進行整合歸併,儘快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的有機重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定後,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相關部門應劃轉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設備和相關經費,具體數量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各地應充分考慮原有各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科學統籌調配本地區相關資源,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對於現有各類登記機構中人員編制身份不同的地方,應本着依法依規、統籌推進的原則,按照現有政策法規的相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員的統籌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員隊伍,形成合力,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落實到位。

三、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有序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應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認真組織實施好各項工作,確保今年內整合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工作。各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做好職責劃分、人員編制劃轉、資料移交等工作,確保各項登記工作不斷檔、原來從事各類登記工作人員轉入到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保證相關工作有序銜接、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時間要求,細化任務安排。各地要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為契機,細化各項工作安排,切實加快本地區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進度,統籌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流程梳理、登記資料移交、數據信息對接、登記系統融合、信息平台建設,以及設置統一窗口、頒發統一證書等各項工作,明確時間要求,儘快全面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建設,做到職責明確、機構健全、運轉正常。

(三)嚴肅工作紀律,強化業務指導。在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過程中,各地要將與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屬於不動產登記完整的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嚴禁隨意拆分不動產登記職責,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完整性。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將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加大支持力度,為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國土資源部 中央編辦

20xx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