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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範例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範例,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範例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範例

上訴人:劉,男,漢族,x年5月1日,住x縣中興路67號3號樓三單元104室,身份證號碼:3708……

被上訴人: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市公和街9號 聯繫電話: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於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於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説明,可以確認原告劉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於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後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併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繫。對於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並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後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於無效。該文件後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xx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於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註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准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於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後附《關於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説明》會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範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准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於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範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於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範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塗的採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相關知識:

對於變更訴訟請求或者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審,合同無效和撤銷合同是針對一份合同提出的,應該只能選擇一個案由。而二審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或者有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