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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個人決定書(精選3篇)

決定1.35W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1

周,男,漢族,1x年4月3日出生,xx市xx縣人,現任xx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處分個人決定書(精選3篇)

經查實,xx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於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夥多次將12x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x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複核。

xx市衞生局

x年x月2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2

龍,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專文化。1xx4年12月參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後勤裝備部主任(副處級)。

x2年x月21日21時許,龍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燒烤店”吃飯飲酒後,欲駕駛無牌照(新配發未來得及上牌)制式警車離開時,被公安部紀委檢查組及時制止。案發後,龍能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認錯態度較好。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公安部紀委(2xx6)6x號《關於對公安民警飲酒後欲駕車被及時制止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州監察局決定,給予龍行政記過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自治州監察局

x2年1x月31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3

陳,男,漢族,1xx年5月出生,大專文化, 2xx4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xx縣江村鎮學區教師。

經查,x年6月2x日,陳在xx縣江村鎮五里村參與賭博,被xx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整。

陳身為教師參與賭博,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紀。在組織調查期間,陳交代了自己的違紀事實,深刻的認識所犯錯誤,認錯態度好。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局務會研究,報縣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陳記過的處分。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監察室申請複審。

x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