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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精選20篇)

決定2.67W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

肖國萍,男,漢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專文化。1986年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鄉中學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蘆溪縣銀河鄉政府副鄉長;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鄉市第二印刷廠廠長;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鄉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調萍鄉市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鄉市經貿委(後改名為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主任科員,20xx年後任萍鄉市工信委產業政策科主任科員。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精選20篇)

經審查,肖國萍在任職期間,有如下違紀行為:肖國萍在市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期間,其於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節期間,在企業節能項目申報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5萬元、浪琴手錶一塊、價值11.18萬元的日產驪威汽車一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損失327.92萬元。肖國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xx年6月5日被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終字第23號)。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經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國萍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萍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xx年7月16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2

關於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決定的公告

王隴湘,男,漢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參加工作,原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幹部。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xx年11月3日被衡陽縣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20xx年9月28日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複核。

衡陽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9月28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3

關於給予陳義春等同志行政處分的決定

20xx年2月3日,市區發生自來水異味事件,市自來水公司在處置過程中反應滯後、處置不當,市自來水公司經理陳義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副經理蔣玉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的規定,經市住建局黨委20xx年4月6日研究決定,給予陳義春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蔣玉祥同志行政記過處分。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4

__________學生因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處分。受處分期間,該學生_________________。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學生受處分期間的工作表現,經研究,同意撤銷________學生的_____________處分。

學校政教處(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5

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徵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徵得葉風健的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户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某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於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某夥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户套取資金26.3萬元用於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某身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某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xx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6

張三,男,祕書系20xx級××班學生(學號:),張三入學以來不認真學習,經常曠課,多次打架鬥毆。12月5日,張三喝醉酒回宿舍開門時,被正要出門的同宿舍黃四同學不小心撞了一下,張三竟大打出手,將黃四打成重傷。

張三的行為嚴重觸犯了校規。鑑於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態度惡劣。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根據《XX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第xx條的規定,經校學生處研究決定,給予張三同學記過處分。

張三同學身為在校大學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學機會,不注意個人品德的修養,不約束自己的行為,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希望各位同學引以為鑑,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團結同學,提高個人修養,做一個文明大學生,出色地完成大學學業任務。

XX大學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7

,原xx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xx日研究,決定給予慕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8

經查xx班學生由於一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經學校政教處調查核實,情況屬實。根據學校學生處罰條例,學校決定,給予xx同學處分,其處分記入學籍檔案,以觀後效,如若再出現違紀現象,作自動退學處理,或者轉移學習環境。

學生簽名家長簽名:

家長電話:

xx中學xx校區政教處

20xx年x月x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9

我校九(4)班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夥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並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0

院內各單位:

劉,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衞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6月20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1

集團公司各部門:

關於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於曉飛,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事件經過:

總裝車間李倫未經上級領導請假審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曠工3日及3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焊裝車間於曉飛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多次與公司員工發生糾紛,不服從公司管理。

二、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集團公司解除與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於曉飛的勞動關係。 望集團公司全體員工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局面,共創瑞馳汽車公司的美好未來。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2

經貿國小:

你校《關於撤銷王健行政記大過處分的申請報告》收悉。

王因在家輔導某女生時有不軌行為,被公安部門處以行政拘留,於20xx年12月受行政記大過處分。其行為違反了公民道德規範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教師和學校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王在受處分期間,能自我反省,認識錯誤,吸取教訓,認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根據王表現和你單位的意見,經我局研究,決定解除對王行政記大過處分。

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3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19xx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xx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xx年元月初和19xx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鉅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後,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採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4

,男,學號1280B135,中加高等應用技術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20xx 級1 班學生;,男,學號12802112,中加高等應用技術學院計算機專業20xx 級1 班學生;,男,學號12802127,中加高等應用技術學院計算機專業20xx 級1 班學生;,男,學號12803216,中加高等應用技術學院市營銷專業20xx 級2 班學生;,男,學號1280A218,中加高等應用技術學院市場營銷專業20xx 級2 班學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檢查中,西校區10#樓235 宿舍、五名同學被查出在宿舍陽台燒烤。

,女,學號10072323,工商管理學院市場營銷專20xx 級3 班學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檢查中,24#樓803 宿舍*同學被查出存放、使用電鍋一個。

,女,學號10172230,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通信工程專業20xx 級2 班學生;,女,學號10172215,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通信工程專業20xx 級2 班學生。在 20xx 年9 月23 日的安全檢查中,24#樓1118 宿舍、兩名同學被查出存放、使用電飯煲一個。

,女,學號10072201,工商管理學院市場營銷專業20xx 級2 班學生。在 20xx 年9 月25 日的安全檢查中,24#樓801 宿舍*同學被查出存放、使用酒精爐一個。

學校三令五申,嚴禁使用違禁電器,以上九名同學無視校規校紀,置同學們的安全於不顧,我行我素,給宿舍安全帶來了極大地安全隱患。周健等九名同學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學生中造成了極壞影響。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根據《工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工商學院學生工作處

二零**年十月十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5

王濤,男,漢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白楊林場曹店村委會主任,住白楊林場曹店村王樓莊。

20xx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樓莊王華的收割機,因機械老化,年久失修,作業時引發自燃,由於王濤禁燒應急措施不力,導致燒生麥56畝,羣眾利益嚴重受損,在全場禁燒工作中影響很壞,王濤應負失職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經20xx年7月18日白楊林場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濤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向白楊林場黨委等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委員會

年7月18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6

我校九(4)班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夥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並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7

XX部員工:鑑於您在本酒店員工宿舍住宿期間,未經他人同意,私拿房東手機,您的行為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觸犯國家治安和形事條例並嚴重損害了酒店的名譽和利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並結合本酒店的相關規定,決定予以員工酒店內通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請您於XX年X月XX日之前到酒店人資部辦公室辦理離職手續。本酒店將保留追究你的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通知。

XX年X月XX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8

各二級學院、各部們處室:

××學校×年級××系××班××同學,平時學習不認真,經常曠課,缺交作業,上課講話打瞌睡,在×月×日財務會計期末考試中作弊。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當時該生將事先準備好的字條放入鉛筆盒,乘打開時偷看,其不斷打開關閉筆盒的情況引起監考老師的注意,當老師要檢查筆盒,他執意不肯交出,後又迅速將字條揉成一團塞進口袋,並稱老師無權搜身,不肯承認自己的作弊行為,態度極為惡劣,還影響了其他同學的考試。

根據《考場紀律》、《學生手冊》第X章第X條,對該學生取消其該門課的考試成績,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如態度惡劣則給予記過處分或開除學籍。

希望全體同學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考試規則。

(XX學校教務處印)

二OXX年X月X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9

中學關於對學生打架處分的決定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現將我校4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

,男,九年級(2)班學生,,男,八年級(1)班學生,於20xx年4月16日與八年級(1)班產生矛盾,繼而引發打架事件,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八年級(2)班學生,這兩名同學無視學校規章制度,於5月16日無故毆打其他同學,給其他學生帶來傷害,也給校園安全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嚴肅校規校紀,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七年級(3)班學生,這兩名同學今天早上在學校門口因一點小事發生口角,繼而大大出手,無視學校規章制度,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研究決定給予、記過處分。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裝入個人學籍檔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校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幹部和三好學生、不發放畢業證,以致以後的升學、參軍、工作都將受到影響。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爭取早日撤銷處分。同學們,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打架鬥毆行為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輕者違反校規校紀,嚴重者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打架鬥毆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另一個是“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打架鬥毆”是一種典型的故意傷害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的傷害結果,可以把“故意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至人“重傷”和故意傷害至人“死亡”。法律規定:“14歲以上的人,要對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同學可能弄不清楚什麼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鬥毆等故意傷害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裏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聚眾鬥毆,不計後果,欲置人於死地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輕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學們,生命是脆弱的,決不象電腦遊戲和動畫片中的人物那樣,有幾條命;身體被打得變了形還能恢復原狀。打架鬥毆行為極易造成他人身體的損傷,某些傷害是不可逆轉的,將給受害者造成終生的遺憾。一旦達到輕傷的標準,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打架鬥毆行為既害人又害己。實際上因打架鬥毆行為造成他人輕傷或更嚴重損傷的事例屢見不鮮。學校是教書育人的一方淨土,打架是破壞我校校園和諧的一大公敵,我校儘管三令五申打架鬥毆事件的危害性及嚴懲制度,但一直以來,學生打架鬥毆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給學校帶來不好的聲譽,而且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危害性顯而易見,打架鬥毆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釀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別是對於咱們部分同學,由於你們有較強的好強心理、尤其是男同學,往往通過打架鬥毆、辱罵他人來獲得一種快感和成功感,這種想法是多麼的可笑和無知,正是存在這種想法往往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後咱們學校對於打架的事件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咱們同學能夠遵守學校的校規校紀,共同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共同打造一個舒心的學習環境。

普蘭店市第十三中學

20xx年6月3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20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處分。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