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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決定1.54W

關於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篇1

我校運輸管理學院軌運1301班韓x同學(學號:13934),於20xx年12月20日進行的湖北省高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中找人替考(0107考場),按照相關規定於20xx年12月24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紀20xx-19號)。

關於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由所在系考核,並按期提出考核結果及處理意見,對在處分期間認識錯誤深刻並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取消處分;對有突出先進事蹟或立功表現者,可提前取消。

韓xx同學於20xx年12月24日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可按期取消處分的時間為20xx年12月24日。20xx年5月19日該生提出提前撤銷處分的申請,6月29日運輸管理學院學工辦開會討論通過,並於7月6日向學工處提出申請。申請理由為該生受處分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蹟或立功表現:1、在南昌鐵路局某車段實習期間表現突出,每月考核優秀(附證明材料);2、每個月向二級學院老師彙報思想,提交思想彙報;3、作為班長工作認真負責,配合畢業班級的學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學工部部務會議研究,按制度規定應當按期撤銷,鑑於該生受處分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蹟或立功表現,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表現較好。

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規定,經本人書面申請,班主任、輔導員考核,運輸管理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學工部部務會議研究,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決定自即日起提前撤銷韓英華同學的紀律處分。

年七月十日

關於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篇2

市人事局、市監委轉發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來,一些單位紛紛來電、來人諮詢,為便於大家工作,現將比較集中的一些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不包括開除,下同)的權限問題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按照誰給予處分、誰負責解除的原則進行:

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即由該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2、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解除處分時,可由監察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即由該監察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4、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應由該行政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須徵得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的同意。

二、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問題國家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並已改正錯誤的,按下列規定期限予以解除處分:

1、警告處分滿半年;

2、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滿一年;

3、撤職處分滿二年。

規定期限的起始時間,從行政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

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後,國家公務員所受的行政處分已超過解除處分規定期限的,不再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視為自然解除。

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三、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條件問題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就可以按規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處分。

如果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但提前的時間不得超過處分規定期限的一半。

四、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程序問題由監察機關決定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應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並寫出對錯誤的認識。

2、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根據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改正錯誤的情況,認為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應填寫《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見《樣式1》),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符合提前解除處分條件的,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應要求本人寫出對錯誤的認識,然後填寫《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根據解除處分的決定製作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見《樣式2》),並送達有關單位和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

監察機關製作的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是監察決定書的一種,應根據《監察部關於實行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的通知》(監發[1999]3號)的規定使用監察決定書的版頭。

4、有關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將《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和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5、監察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備案的,解除處分時,也應報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五、關於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後的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問題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六、關於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因隱瞞錯誤或又犯錯誤受到處分的期限計算問題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隱瞞其他嚴重錯誤,需要追加行政處分的,行政處分期限合併計算;又犯錯誤、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在給予新的行政處分時,加重一檔處分,行政處分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即將前後二次行政處分的規定期限相加。

七、關於行政處分期間調動單位或退(離)休、辭職的國家公務員的處分解除問題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調往另一機關工作,解除行政處分手續由其現所在機關負責辦理;調往非國家機關工作,則不必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解除行政處分手續。

國家公務員退(離)休或辭職後,不再存在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問題,故不必再辦理解除行政處分的手續,到期自然解除。

關於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篇3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標籤:處分 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