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處分的決定
處分是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 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給予處分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給予處分的決定範文一陳國濤,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於齊齊哈爾師範學校,最後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國小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複核。
肇源縣教育局
年5月5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範文二周波,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温州市文成縣人,現任温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經查實,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於20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夥多次將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7900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波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波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複核。
温州市衞生局
年7月2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範文三姚強,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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