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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普法學習記錄

時 間:XX.4.18

教師普法學習記錄

地 點:二樓微機室

參加人員:全體教師

支 持 人:張壽雲

主 題:《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

主要內容:

《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

事故與責任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3)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學生從事不宜未成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4)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5)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6)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7)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8)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9)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3、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制論壇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委,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

(1)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2)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3)學生自殺、自傷的;

(4)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5、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制論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6、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標籤:普法 教師 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