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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決定寫作範文(精選4篇)

公文決定寫作範文 篇1

9月28日,有媒體根據近期公佈的一份裁判文書,報道原大連市市委金程曾在1998年至20xx年間非法接受30多家地產公司行賄,其中涉及大連萬達集團。

公文決定寫作範文(精選4篇)

該報道還稱,據本溪市檢察院指控,金程曾在20xx至20xx年前後,接受彼時擔任大連萬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理的冷某某的30萬元現金,為其經營發展提供便利。

針對此事,萬達集團很快通過集團官網發佈嚴懲行賄人員決定。原文如下:

集團各部室、各公司:

近日,有媒體就金程受賄案發表公開報道,集團才得知,時任萬達商業大連公司總經理冷傳金和財務副總韓玉秋曾於20xx年、20xx年兩次擅自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行賄時任大連市西崗區原區長、區委書記金程。為此集團決定:

一、冷傳金嚴重違反集團財務規定,擅自挪用公司資金行賄,此事給集團帶來嚴重負面影響,負有主要責任。

二、集團歷來實行財務垂直管理,韓玉秋作為財務副總在未向集團財務中心報告的情況下擅自配合冷傳金挪用公司資金,負有直接責任。

三、集團決定,免去冷傳金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師職務,解除勞動合同;鑑於韓玉秋已經退休,不追加行政處分。

四、集團董事會決定暫時凍結二人持有的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權,停發二人股權分紅。

五、責成集團審計中心立刻趕赴大連公司,對冷、韓二人及大連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再作進一步處分決定。

集團再次重申,全體員工以此為戒,深刻吸取教訓,嚴格遵守集團各項制度,如有違犯,從嚴懲處。

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9月29日

公文決定寫作範文 篇2

根據國家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税務違法行為作出税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税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税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税務局(各分局)辦税服務大廳繳清入庫,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後徵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税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併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領取完税憑證。 以銀税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税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税帳户,並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公文決定寫作範文 篇3

北京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______700______):

我局於20__年03月28日至20__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__年01月01日至20__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計265445515.60 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二)經查你單位20__年1月至20__年12月收取代辦費用金額為2541859.51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三)經查你單位20__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四)經查你單位20__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五)經查你單位於20__年2月23日將開發的“__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__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元全部結清,未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税。

(六)經查你單位20__年在管理費中支付股東個人車輛保險費用等共計67414.14元;20__年收取代辦費用2407542.29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均未調整20__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七)經查你單位20__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將股東個人名下的汽車三輛計提了折舊費,合計734331.72元;20__年收取代辦費用共計134317.22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

你單位檢查納税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税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

你單位於20__年2月23日將開發的“__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__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元全部結清,未進行企業所得税項目清算。

以上均未調整20__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營業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税税目税率表》執行。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營業額_税率”、第五條“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營業税計9551033.46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同時繳納。”、第四條第二項“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如下: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百分之五;”、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收、管理、納税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税計477551.67元。

(三)根據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從納税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税額為依據,徵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同時繳納”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計286530.99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第三條“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第四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第五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七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土地增值税計222616290.11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第三條第一款“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第四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20__年度企業所得税計133283286.83元。

(六)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税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27043670.70元(其中:營業税滯納金6716313.77元、城市維護建設税滯納金 334863.91元、企業所得税滯納金 19992493.0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將上述税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税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第一稽查局

20__年08月25日

公文決定寫作範文 篇4

北京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700):

我局於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計265445515.60 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二)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收取代辦費用金額為2541859.51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三)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四)經查你單位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五)經查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税。

(六)經查你單位20xx年在管理費中支付股東個人車輛保險費用等共計67414.14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2407542.29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七)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將股東個人名下的汽車三輛計提了折舊費,合計734331.72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共計134317.22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

你單位檢查納税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税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

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企業所得税項目清算。

以上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營業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税税目税率表》執行。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營業額×税率”、第五條“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營業税計9551033.46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同時繳納。”、第四條第二項“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如下: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百分之五;”、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收、管理、納税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税計477551.67元。

(三)根據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從納税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税額為依據,徵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同時繳納”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計286530.99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第三條“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第四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第五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七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土地增值税計222616290.11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第三條第一款“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第四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計133283286.83元。

(六)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税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27043670.70元(其中:營業税滯納金6716313.77元、城市維護建設税滯納金 334863.91元、企業所得税滯納金 19992493.0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將上述税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税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第一稽查局

20xx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