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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通用4篇)

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 篇1

化學實驗室管理制度彙編

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通用4篇)

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

1、單價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及其他裝置均屬低值耐用品範圍。

2、單價在500元至100元之間的低值耐用品,應首先在實驗室進行低值耐用品建帳登記,方可到計財處報銷。化學實驗室與各實驗分室務必建帳、建卡、張貼標籤進行分級管理。

3、單價在1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均應在使用單位(實驗分室,研究室)進行建帳建卡分級管理。

4、低值耐用品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各實驗分室、研究室要配備職責心強的人員擔任此項工作,管理人員要力求穩定,調動時務必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5、低值耐用品要建立一級分類帳(卡),定期進行帳(卡)物核對,持續帳(卡)物一致。

6、凡供給個人使用保管的低值耐用物品,尤其是兩用物品要有嚴格的借用、配備辦法;損壞或丟失的賠償處理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7、儀器設備的零配件,一律不單獨建帳(卡),只隨主機作附件處理。

8、剩餘積壓的低值耐用品,化學實驗室內調濟由化學實驗室設備分管人員辦理帳(卡)變更手續;需報廢的低值耐用品,要及時上報化學實驗室設備分管人員,並報系分管實驗室的領導,並收回統一報廢處理。

大型儀器管理辦法

實驗室儀器設備是學生進行教學實驗,教師科研的物質基礎,為管好、用好實驗儀器設備,充分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化學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管理、報廢均嚴格執行學校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建立完善的大型儀器檔案,做到帳、物、卡相符。

2、所有大型儀器設備及其檔案資料均採用專人負責制,負責人應熟悉該儀器的基本狀況,掌握儀器正確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處理,並有職責指導和監督他人正確使用該儀器。負責人應做好使用和維修登記、日常維護、調試、保管工作,發生故障及時送修,以保障儀器的完好狀態。

3、儀器使用人在使用前應先會同負責人檢視儀器設備是否完好,並聽取指導,至確認為熟悉了正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後方可進行操作,使用後應填好記錄並會同儀器負責人再次檢視儀器是否完好,然後由負責人簽字認可。

4、儀器使用過程中,應隨時注意有無異常狀況,如發現故障,務必及時查找原因,儘快排除。遇有特殊狀況,須立即報告,按具體狀況進行處理。

5、儀器檔案資料的借閲務必辦理相關手續。

6、大型儀器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狀況需報批院國有資產管理處和化學與材料科學系等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7、為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能夠承擔校外的實驗、測試等任務,所得經濟效益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8、大型儀器設備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確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需拆改和分解時,應經學校主管部門和專家審核批准同意後,方可拆改和分解。

9、若因玩忽職守和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儀器損壞或丟失,應由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賠償。若屬正常的損壞或職責範圍外的丟失,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

10、每年定期對儀器進行一次核查,做到帳、物、卡貼合率為100%。對有物無卡而還能使用的儀器,由化學實驗室統一到學校管理部門補辦設備卡;對有卡無物的儀器,要追究領用人的職責。

11、儀器設備的報廢、報損由化學與材料科學系統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申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報廢、處理固定資產。

實驗器材損壞、遺失賠償制度

1、實驗室的一切設施都是國家財產,人人都有職責和權力愛惜與保護。

2、實驗室的各種器材和環境設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的基本保障,概不外借。要加強管理,精心維護,嚴格按工作程序使用,防止損壞或遺失。

3、對任何損壞遺失行為,室主任有權和職責執行學校制訂的賠償制度。

4、損壞或遺失賠償基準:

器材損壞能夠修復的,修復費《200元,全額賠償;修復費≥200元(-10000元)按90-50%計算賠償。

5、損壞不能修復或遺失的賠償基準:

按使用期折舊後的現值計算,年折舊率為5%或10%,現值《1000元,賠償80%;

現值≥1001元(-50000元)按70-30%計算賠償。

屬“兩用”或貴金屬物品按原值賠償。

6、損壞或遺失,賠償額≥20元,要填寫賠償報告表,作為審查及注帳依據。

7、屬違規操作、擅自使用或拆卸、嘻戲打鬧、玩忽職守等損壞或遺失器材者,照上述基準賠償;屬偶爾疏忽並努力減少損失而態度又好者,按上述基準的30%計算賠償;屬器材本身質量、使用期限或突然停電水等直接造成的損壞,免於賠償,但仍要填寫賠償報告表,作為審查依據。

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學校的一切儀器設備都是國家和人民的財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生產、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

1、儀器設備管理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實驗室務必選派一名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人員負責管理。

2、管理人員務必相對穩定,確因工作調動或離、退休應辦理相應接交、銜接手續。

3、由教學經費、專門基建費、科研經費及其他非私人經費渠道購置、研製、組裝的各種儀器設備,務必進入學校固定資產賬,納入學校管理,建帳、建卡。

4、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種儀器;單價不足200元,可獨立使用的民用性強的儀器設備,單價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國家科委規定的23種大型、精密、貴重、希缺資產務必派專人負責管理,職責到人。

5、報廢設備,須填報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儀器設備報廢申請書,經相應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後,並向職能部門交回原物,職能部門依據原物交回狀況再註銷原使用單位固定資產賬

維修管理辦法

實驗室內儀器設備是進行教學科研的重要設施,應經常予以維護保養,對有故障的儀器應及時維修,以確保教學科研的正常進行,應按有關標準到達儀器的完好率。

1、儀器維修應提出申請填寫儀器維修單,經實驗室主任簽字,經化學實驗室和化學與材料科學系同意後進行維修。

2、對修好的儀器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應在維修單上簽收合格。並保存維修單建立儀器維修檔案。

3、應本着節約的原則,對能修復、修復後又能到達相應的技術指標的儀器應全力修復。

4、對不能修復的或修復後達不到指標的,經化學與材料科學系和化學實驗室同意後,填寫報廢單交學院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報廢銷帳手續。

實驗教學材料的申報辦法

為確保化學實驗教學的順利進行,本着“按需購置,奉行節約”的原則,請各實驗分室和研究室儘快做好實驗教學所需材料計劃的填報工作,特制定本申報辦法。

1、各實驗分室和研究室應在清查原有實驗材料數量的基礎上,根據學校下達的學期實驗教學計劃/課表進行預算,力求準確,並按附表要求詳細填寫;

2、實驗室主任應本着“合理分配,資源共享”的指導思想,對實驗分室和研究室上報的實驗教學材料計劃進行分類統計,認真審核,並請化學與材料科學系分管實驗室的領導簽署意見後,構成彙總表統一上報學院和國資處;

3、報表填寫具體要求:

(1)只限申報實驗消耗材料(不包括儀器、設備以及軟盤、優盤、硬盤、硒鼓、墨盒、打印紙(學生實驗用打印紙除外)、打印機等辦公用品),正常實驗必需的實驗材料應儘量一次報全,原則上不再追加;

(2)實驗消耗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或要求務必填寫準確(有特殊要求藥品,註明生產廠家、使用日期),因為規格型號等填寫不全導致無法購買者,影響實驗教學由任課教師自行負責。

(3)報表一律採用湖南人文科技學院物質請購計劃表格式

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 篇2

化學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第一章總則

化學實驗室主要有易燃易爆的高壓氣體、強酸鹼及有毒藥品、精密及大型儀器等。在事發時現場教師、實驗員及事故職責人應迅速組織、指揮,及時有序地疏散學生,對現場已傷人員作好自助自救、保護現場、切斷事故源,儘量阻止事態蔓延,保護人身及財產。及時準確根據狀況決定向學院、保衞處等職能部門和消防部門報告。

實驗室應有必要的技術防範手段,預防為主、職責到人。對實驗室裏可能引發的刑事案件和災害性事故的發生,具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應變措施,做好事故發生後補救及善後工作。

第二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

為了更好的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做到各負其責。化學與材料科學系成立了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小組:

組長:餘為

副組長:胡傳躍、申湘忠

組員:

易濤(負責物理化學實驗分室)

謝善梅(負責有機化學實驗分室)

陳豔(負責無機化學實驗分室)

申湘忠(負責分析化學實驗分室和精密儀器實驗分室)

第三章突發事件防範應急的實施

一、事故防範制度

1、成立應急救援工作小組,明確分工,實行常務副組長負責制。常務副組長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組員會議,安排落實各項工作。定期檢查監督各部門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各實驗員應做好日常檢查工作。每次在實驗室開放使用前要檢查電路、電器、水管、多媒體設備等各類硬件設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及時報告。每一天下班前應關掉所有的水、電、通風系統等;大型儀器管理人員嚴格按規範操作管理,確保安全。

3、實驗室主任督促各實驗員進行日常檢查工作,並做好經常性的隨檢工作。對各實驗員反映的問題要及時予以協調和解決。

4、實驗室中各類實驗器材、化學藥品等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實施。任何人不準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實驗員應經常檢查實驗器材、化學藥品的安全狀況,及時清理過期的藥品。危險、有毒藥品從嚴管理,巨毒藥品採用保險箱存放。平時要經常檢查有危險、有毒藥品保管室(櫃)的安全狀況,出現異常狀況,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

5、學院透過教師學習、教研活動等途徑,提醒教師務必在理論教學中教會學生如何正確使用實驗設備,並教會學生在突發事故發生時如何自我保護、相互救援、安全撤離。

6、實驗室中常備有效滅火器、沙桶和簡單醫藥箱,樓頂水箱能保證24小時不間斷供水。

二、事故應急預案:

1、化學強腐蝕燙、燒傷(如濃硫酸)事故發生後,應迅速解脱傷者被污染衣服,及時用超多清水沖洗乾淨皮膚,持續創傷面的潔淨以待醫務人員治療,或用適合於消除這類化學藥品的特種溶劑、溶液仔細洗滌燙、燒傷面。對眼部燙、燒傷後,立即用純淨水洗滌(不得用水直衝眼部)眼睛,並及時送醫院診治。

2、化學藥品(氣、液、固體)引發的中毒事故發生後,應立即用濕毛巾捂住嘴、鼻,將中毒者從中毒現場轉移至通風清潔處,採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幫忙中毒者清除體內毒物,送醫務人員治療。也可透過排風、用水稀釋等手段減輕或消除環境中有毒物質的濃度,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保護好現場。

3、化學危險氣體爆炸事故發生時,應立刻切斷現場電源、關掉氣源閥門,立即將人員疏散和將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轉移,用室內配備的滅火器撲火,同時撥打火警電話119、

4、有機物或能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藥品着火,應用滅火器或沙子撲滅,不得隨意用水滅火,以免撲救不當造成更大損害。

5、用電儀器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着火時,應立即切斷現場電源,將人員疏散,並組織人員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被盜、失竊等事故後,立即向學院和保衞處報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7、突發性不可抗拒的雷電、水災、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後,應在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立刻組織疏散、搶救現場工作人員或進行人員自助自救,以確保人員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後工作。

8、事故現場的每一個人都有保護好現場的職責,有媒體介入採訪的,由學校黨委宣傳部負責接待採訪及安排發言。

緊急電話: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校保衞處:校醫院辦公室:

學院辦:實驗室:

三、三廢處理制度

實驗室“三廢”處理辦法

為防止環境污染,保障教學、科研實驗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院教字[20__]63號、院教字[20__]64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驗室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三廢”處理辦法辦法。

一、三廢的處理

廢氣的處理:本實驗室主要為基礎化學類實驗,幾乎沒有超多有毒有害氣體。產生少量有機、無機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透過排風設備將少量毒氣排到室外,被空氣稀釋。

廢液的處理:

1、各實驗室應配備儲存廢固、廢液的有蓋容器,實驗所產生的對環境有污染的廢固和廢液應分類倒入指定容器儲存;

2、酸性、鹼性廢液按其化學性質,分別進行中和後處理,使ph到達在6-9之間後排放;

3、有機物廢液,集中後進行回收、轉化、燃燒等處理。

4、儘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內含重金屬的化學試劑進行實驗。

廢固的處理:

1、能夠自然降解的有毒廢物,集中深埋處理;

2、不溶於水的廢棄化學藥品禁止丟進廢水管道中,集中焚燒或用化學方法處理成無害物;

3、不便於實驗室處理的廢固、不能丟進廢紙簍內,收集送專門處理單位處理。

二、改革與環保教育

實驗室管理人員定期對廢渣、廢液容器和通風、排風設備進行檢查、清理以保證三廢處理的實施;加強實驗研究,實行教學改革,在保證學生實驗操作訓練,在有利於提高實驗教學水平的前提下改革實驗資料和方法,儘可能地減少三廢的排放。實驗教學中注意培養教師、學生的環保意識。

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禮貌、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職責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職責。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職責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考核其執行狀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衞生部《學生羣眾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衞生管理,理解衞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羣眾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羣眾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羣眾活動安全職責制。學生羣眾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務必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職責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貼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簽訂消防職責書,落實消防職責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衞生、治安等為主要資料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資料,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職責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構成制度。

第九條: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衞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持續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忙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並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潛力。

第十二條: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衞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範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資料。

第十三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職責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資料。

第十四條: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用心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衞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衞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學校要與家庭、社區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根據教育部《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狀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狀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衞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潛力。

第二十一條:班級組織的羣眾課外活動,務必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務必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職責。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貼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帶給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貼合國家和本省衞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明白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職責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職責方承擔職責。

第二十四條: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職責。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職責。

第二十五條: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職責;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職責。

學校各種管理制度的格式 篇4

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學校各職能部門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職能,結合自身部門特點,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能具體化,同時要構成校長負總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學校各級領導和相關安全工作人員,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職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職責人,副校長、各處(室)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學生宿舍管理員、學校門衞、學校電工等人員都要分別結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責具體化,做到職責明確。

3.學校各部門、相關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安全工作職責,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員,不留漏洞,並作為簽訂安全職責書的資料

4.學校定期、不定期地檢查,監督安全職責落實狀況,並書面通報,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並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