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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通用3篇)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醫院“三公”經費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國家衞生部門“三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

第三條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部門預算編制政策,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支出。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監督,及時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醫院為履行職責,開展一般公務活動和醫療救護所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醫療救護用車。

第六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包括車價、相關税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停車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經費使用實行統籌規劃,預算總額控制。

第七條 醫院應當根據縣財務批准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購置經費預算;參照核定的編制數及定額標準,編制運行維護經費預算。

第八條 公務用車購置嚴格執行“先審批、後採購”制度。公務用車購置方案由縣財政局提出,經醫院意見同意後,由辦公室、設備科、財務科、紀檢組監察室共同組成採購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或招標方式統一採購。

第九條 加強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運行費用的公務車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務車費用支出情況,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務車費用支出。

第十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得進行裝飾和增配,確有必要進行裝飾和增配的,要嚴格控制在購置價格2%以內,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通過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定點停車;公務用車必須專人駕駛;救護車出縣接病人必須由急診科開具出車證明。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程序:

購置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科根據預算資金渠道統一支付。

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根據公務車消費情況,適時適量進行充值,經審核、審批後支付。

維修費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統一核算,經審核、審批後支

付。

保險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審核、審批後統一支付。

零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雜費,由駕駛員填單,經辦公室審核,財務部門審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車獎勵由辦公室統計安全行車裏程,提出獎勵方案,經審核審批後,按年度領取。

第三章 公務接待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醫院根據醫療業務工作,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費實行預算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嚴格審批、限額報銷。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職工食堂按規定的標準安排。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費支出程序:

(一)在職工食堂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統計公務接待次數,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標準核算,列入公務接待費。

(二)在定點飯店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結算,經審核審批後支付。

(三)在定點飯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務接待用餐,經辦人憑有效發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

第四章 因公出國(境)費

第十七條 因公出國(境)費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於出國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政府間合作項目等活動的經費,包括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翻譯費、個人零用費、培訓費、境外保險費、辦理護照、簽證的費用。

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根據醫院出訪、考察、出國培訓等出國(境)任務計劃及預算安排情況,提出醫院出國(境)任務計劃,經醫院黨組會研究後報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 出國(境)任務計劃的經費預算不得超過當年財政核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控制數額。財務科按照縣財政批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各單位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級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費支出程序:

(一)接到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出國(境)費繳費通知後,人事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轉賬支付。

(二)出國(境)人員回到單位一週內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出國(境)前後在國內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並附國際交流合作中心開具的出國費發票。出國(境)

期間發生的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不再報銷。

第五章 “三公”經費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三公”經費按規定預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經費,不得在培訓費中列支出國培訓費,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接待住宿費、用餐費除外)。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定期統計分析“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院長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經過審查批准的“三公”經費當年預算和上年決算,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醫院信息欄目,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格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醫院“三公”經費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財務科、紀檢監察室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發現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醫院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2

為使我院控煙活動深入開展,給廣大患者和醫務人員營造一個無煙、清潔、健康的工作和就醫環境,特制定本制度,請全院職工嚴格遵照執行。

一、本院員工應自覺拒絕煙草,積極控煙。對自願戒煙的員工,由醫院免費提供戒煙服務和戒煙藥品。對成功戒煙的員工,由支部提出申請,經控煙辦公室審核後,醫院給予全院表彰和一定金額的獎勵,同時發放證書,並在院內網站上進行宣傳。

二、本院員工應自覺遵守控煙相關規定,進入醫院後不得在

院內非吸煙區吸煙。如經發現,首次予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以後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元,並在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扣除所在科室當月控煙獎勵款,取消科室、科主任及其本人年度評優資格

三、凡本院員工發現本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員工在院內非吸煙區吸煙並勸阻無效時,可向控煙辦巡視督導組報告,督導組經現場察看屬實,即對吸煙者進行處罰。對報告人予以一定金額的獎勵,獎勵款由罰款中支出。

四、進行無煙科室評比。

1.控煙辦公室每週一次對醫院各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並記錄。

2.支部控煙工作小組每週不定期對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並記錄。

3.控煙巡視員每天不定期對所屬包乾區域進行控煙情況檢查,並記錄。

4.所有的檢查情況每月1次彙總到控煙辦公室,控煙辦公室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並對控煙工作做得出色的科室給予全院公開表揚,授予“無煙科室”流動紅旗,該評比與年終考核和中層幹部績效掛鈎。獲得年度“無煙科室”流動紅旗的科室年終評先時優先。

五、科室管轄範圍內發生吸煙現象或發現煙蒂,或本科室員工違反控煙規定,由該科主任負監管失察之責,對該科室公開批評,扣除該科當月的控煙獎,並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3

鄉鎮衞生院會診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患者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治療,特制定會診制度。

二、定義

會診的流程標準。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赴外院會診。

三、職責

1、醫務部主任負責制定和修訂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醫師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3、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4、醫務部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5、院長負責監督和檢查醫務部主任會診制度的執行。

四。程序

1、會診對象

急診、門診、住院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確診病例。

2、會診人員資格

原則上會診人員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狀況下除外。

3、會診申請

(1)科內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向科主任提出口頭會診申請,科主任批准後執行。

(2)科間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主治醫師以上資格醫生審核簽字,送達被邀請的科室執行。

(3)急診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病情個性緊急可在會診單上註明“特急”,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或用電話邀請先執行,後補寫書面會診單。

(4)院內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或總值班批准。由臨牀部或總值班通知受邀請科室後執行。

(5)院外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批准。

醫務部負責與有關醫院聯繫,發出邀請函;緊急狀況時,可由醫務部派人派車前往;必要時也可由申請會診科主任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外院會診;也可將電子病歷資料,網上轉發有關醫院,進行遠程會診。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申請

由院外醫院邀請,填寫院外會診邀請函,醫務部審核後,上報院長審批。

4、會診人員

(1)科內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狀況除外。

(3)急診會診人員

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狀況除外。

(4)院內會診人員

由醫務部主任主持,應由被邀請科室主任或專家擔任,醫務部確定會診時間及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5)院外會診人員

由醫療院長主持,應由市級以上三級甲等醫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人員

由我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在不影響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會診時間

(1)科內會診時間

由本科主任根據狀況自行按排。

(2)科間會診

在接到會診單2小時內完成,如需專科會診的病情較輕的患者,可由醫護人員帶領到專科會診。

(3)急診會診

務必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病情個性緊急會診務必在接到書面申請單或電話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不得延誤。

(4)院內會診

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2個小時內完成。

(5)院外會診

應有臨牀部與院外受邀請單位協商後確定時間。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時間

應由臨牀部確定。

6、會診記錄

所有會診均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申請單,彙報病情。受邀會診醫生會診完畢後,要在會診患者病歷中詳實記錄會診記錄,會診記錄上要有會診醫生的手寫簽名,並歸檔到病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