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精選5篇)
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 篇1
1、保持地面潔淨,禁止在廁所裏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廢紙屑等(0.5分)。
2、禁止在廁所的牆壁、隔板亂塗亂畫(1分)。
3、小心愛護衞生間內的公共財物(門、窗、水池、水龍頭、磁磚等等),無意損壞者,及時做出賠償。不愛護,有意毀壞者,嚴厲處罰。
4、節約水電,使用後請及時關上。
5、如廁時,垃圾入簍或扔入便渠,不得扔於地面。
6、便池課間要隨時衝淨。
7、地面保持無垃圾,要勤拖,保證乾淨清潔的衞生間。(拖把擰乾水後再拖地,以防地面積水。)
8、磁磚擦乾淨,不留污跡。(包括盥洗台下的部分)
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 篇2
一、學校不可以剋扣買清潔用具以及清潔劑,違反者封校。
二、學校公共廁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三、公共廁所應每天打掃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衞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理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四、每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師生要文明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六、師生違反不文明條例者公報批評,並開除。
七、上述條規不受法律保護,但受黑色會保護。
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 篇3
1、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衞生設施及用品用具符合gb9665-1996《公共浴室衞生標準》的要求。
2、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
3、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4、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空調場所有佈局合理的通風、排風設施,新風入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換。
6、設有專用拖鞋洗消間和專用杯具洗消間,洗消設施有明顯標誌,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後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洗消,並做到一客一換一。設有一次性紙內褲供應。
7、衞生間內保持清潔衞生,設坐廁者使用一次性墊紙。
8、布草間內設有帶門專用布草櫃,布草分類存放。髒布草有回收室或櫃,不得隨意堆放,嚴禁與乾淨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使用毛巾放入帶門布草櫃,布草類不得露空存放。
10、浴池水水質達到游泳池水質衞生要求,有檢測記錄。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1、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入內,並有明顯標誌。
12、所使用的化粧品及消毒用品符合相關衞生要求。
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 篇4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製。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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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間使用管理規定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於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採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範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佈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採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准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並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標説明。沒有商標説明或商標説明脱落、商標説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後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説明。新的商品説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須在商品説明中註明批准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製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任意擴大經營範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部、衞生部頒佈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並接受農藥管理、衞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後的剩餘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櫃。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櫃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燬,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並可視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後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並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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