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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通用10篇)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目的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通用10篇)

為規範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説明

(3) 《客户信息表》、《供銷關係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説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説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説明

三、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閲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四、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並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後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五、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六、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係

(2) 社保關係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中層及以上幹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後,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後實施,並報總經理審閲;中層及以上幹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後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後,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後,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並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後,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於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户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櫃、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户、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户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幹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註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註明損壞程度,並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於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後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後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後,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後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後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3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後)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後,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儘量挽留),後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後於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於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於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並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於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後)通知員工本人,並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後,在最後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並於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後考慮再錄用。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4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説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户清單,税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准後發佈。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6

1、目的

為規範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複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准: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僱、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後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係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5解僱: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准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佈日期20__.9.15實施日期20__.10.1

5、內容

5.1離職審批流程圖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説明

5.2.1離職申請提出

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並在填妥後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勸退/解僱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後,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並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並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籤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後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並註明意見,籤批後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複核

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僱/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並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後,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離職手續辦理

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週一、週三、週五。

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准後的《離職申請表》後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籤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後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並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b.制服房(須到制服房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有:餐飲部、運作部、市場&銷售部;須到部門指定的服裝保管員處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物業公司、售樓部);

c.祕書室(須到祕書室辦理手續的崗位包括:行政級人員、行政辦人員、行政辦車隊主管、物業客運中心主管、售樓部辦證員、業務部辦證員、工程部資料員、物業住户中心主管);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後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後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解僱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後,在'批准離職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准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於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複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7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並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於僱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複審

審核

核准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並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後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並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後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後,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籤準離職以前或已籤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後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範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8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

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提出辭退

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離職面談

《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子公司辦公室

離職審計/審批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

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

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薪資核算/社保終止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離司/離職分析

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工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

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員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説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

擅自離職事項

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郵件寄達

離職交接

(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停發薪資、終止社保。

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員工所在部門

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9

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 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於10日前預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於20日前預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僱,並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五、從業人員在接收前項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資照發。

六、依照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處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工資。

以上所稱薪資,系以從業人員最後服務月份之薪資為準。

七、從業人員辭職,應於7天前以書面形式呈轉公司主管人員核准,事後彙報總經理核准。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呈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説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八、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關於離職的規章制度 篇10

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