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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實行組織談話制度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醫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精神,決定在我院實行組織談話制度

醫院實行組織談話制度的規定

一、任職談話與廉政談話

1、談話的對象:新選任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副科級幹部,晉升為正科級的幹部,崗位變化的副科級以上幹部,調任重要崗位的人員。

2、任職談話和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和羣眾工作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正確對待崗位和職位變動,端正思想,愛崗敬業;介紹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

二、誡勉談話

1、誡勉談話的對象:根據羣眾信訪舉報、行政監察、專項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科級以上幹部在執行法規、政策以及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輕微的違規違紀問題,組織上需要提醒、告誡的。

2、誡勉談話的主要內容:指出該幹部存在的主要問題,問題的危害性,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

三、警示談話

1、警示談話的對象:根據羣眾信訪舉報、工作檢查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或個人在醫德醫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組織上認為需要提醒的、告誡的。

2、警示談話的內容:科室或個人在醫德醫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視,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

四、談話程序及要求

1、辦公室或紀委、監察室提出談話對象,經黨委書記、院長批准後,通知談話對象,告知其談話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宜。

3、任職談話,可以集體或個別形式進行,談話主體為院領導。廉政談話,可以集體或個別形式進行,談話的主體為紀委書記或黨委書記、院長。廉政談話也可以與任職談話同時進行;誡勉談話,一般以個別形式進行,談話主體為黨委書記、院長或紀委書記;警示談話,談話主體為紀委書記、或主管院長或院長。

4、談話要求。談話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被談話人提出明確的意見和要求,做到批評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簡單粗暴。談話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與談話人談話不得少於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護舉報、反映人,談話的內容監察室工作人員要作好記錄,由被談話人簽字。被談話人對談話提醒要正確對待,對存在的問題要如實説明,認真糾正,對有出入的,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5、任職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的情況要及時向院黨委和院長報告。

五、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