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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國家教育考試統一科目考試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大學聯考、成人大學聯考、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貫徹“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一試卷(含答案及評分參考、聽力磁帶,以下簡稱試卷)的命題、清樣製作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並通過機要渠道發送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國家保密局負責對此環節的監督檢查;試卷印刷過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承擔試卷印刷工作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刷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印刷廠”)共同負責,省級保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試卷的運送、保管由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試機構分別負責,省、地(市)、縣(區)級公安和保密部門協助配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試卷運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試卷印刷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三條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一試卷由國家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必須在經國家保密局審定批准的定點印刷廠印製。雙方應當簽定安全保密、印刷質量等方面的協議。負責試卷印製工作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印卷工作開始之前將承印定點印刷廠的印刷項目、時間等情況報同級國家保密部門、上級考試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教育考試機構對定點印刷廠在承擔試卷印製工作期間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必須向定點印刷廠派住入闈監印人員。

(一)入闈監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二)入闈監印人員的職責是:

1、監督、檢查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執行情況,責成定點印刷廠及時整改不符合規定的操作環節,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報派出教育考試機構。

2、檢查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印刷質量;

3、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保密規定及相關措施,接受教育考試機構及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條承擔試卷印製工作的定點印刷廠應當對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在廠區的安全保衞與保密工作負責,除必須具備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保密基本標準”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廠區(指廠內封閉區,下同)與外界應當有高牆隔斷,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生產工人不準進入其他車間,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存有試卷的場所。嚴禁廠內向外運送任何物品。加強對車間門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監控。

(二)凡接觸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定點印刷廠工作人員應當強制入闈。

1、入闈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2、入闈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入闈人員不許出廠。因公、傷、病必須出廠的,須經工廠入闈負責人及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人員共同同意,並有兩名以上安全保衞人員同行。

(2)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會客、不通信、不打電話、不串車間、不議論與試卷有關的問題。非入闈人員不得進廠。因公需要進廠的,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至指定地點會談,會談時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廠入闈負責人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在場。

(三)廠區內的生產區、試卷庫、廢卷庫、生活區等能夠隔離;生產、生活設施維護良好,有能力自行維修主要設備;備件、備料充足;消防器材齊全。

(四)具有足夠的安全保衞人員,確保試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廠區外圍的巡邏防範,切實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廠區內由入闈職工組成內部保衞隊伍,負責廠區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對車間門、單獨設置的試卷庫、廢卷庫和廠區內部實行晝夜警衞值班。

值班巡邏人員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五)嚴禁個人將無線電話機、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廠區。入闈人員使用廠內專控電話必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並指定兩人在場,對電話內容進行記錄(錄音)。廠區內應當安裝可覆蓋整個廠區的無線信號屏蔽設備,並保證入闈期間連續開機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專人專櫃保管試卷清樣、校樣、印版、紙型、底片等物品,專人負責試卷庫、廢卷庫等涉及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場所安全,並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嚴格核對生產用紙與成品、廢頁的數量。廢頁、殘頁必須經清點、登記後在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監督下當日銷燬,銷燬成品等與試卷有關的材料必須經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批准。

(八)嚴禁在車間、倉庫區使用明火、吸煙。

(九)外出設備、車輛和人員必須接受檢查。

(十)重視安全保密教育,嚴格管理。嚴格審查入闈人員及負責外圍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員的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檢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試卷包裝封面須標明密級標識,並註明所包裝材料的解密時間,試卷包裝必須用專用密封籤密封。對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的印刷同試卷要求。

第七條試卷清樣進廠、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製成品等出廠應當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教育考試機構、定點印刷廠必須有專門的交接記錄單,由專人負責接收。各環節的經手人必須在交接記錄單上記錄交接材料名稱、數量、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並籤置姓名。做到“誰經手、誰簽字、誰負責”。

第三章試卷運送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八條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從定點印刷廠到下級教育考試機構的運送工作,並對運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九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運送工作。

第十條運送試卷必須做到:

(一)試卷運送前應當進行車輛檢修併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在運送途中的免檢手續;

(二)以密封車運送,配備押運車輛;

(三)由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帶隊,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單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押運時按每車不少於兩人配備;

(四)在任何情況下,運送途中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五)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或者搭載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六)使用火車運送試卷,必須乘坐軟卧,要求獨立包廂,兩人以上押運,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

(七)隨時向同級教育考試機構報告試卷運送途中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保密部門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一條試卷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二)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體健康。

第四章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於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條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准,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櫃,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準。試卷保密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衞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條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常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櫃,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衞、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櫃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衞,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衞,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第二十三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每次進行接收、分揀、分發等工作時,必須逐袋清點,數量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特別注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自試卷運抵各考區起,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人員晝夜在試卷保密室進行值班巡邏。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二十五條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六條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五章評卷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答卷保管室,用於存放評卷期間的國家教育考試答卷。

第二十九條省級答卷保管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驗收。在評卷期間,答卷保管室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管理,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同級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答卷保管室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房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門應配備兩道鎖。答卷保管室應當配備報警的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存放答卷期間一直處於工作狀態。從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到評卷結束期間的監控資料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成績公佈後半年。答卷保管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能隨時觀察到答卷存放情況,同時應當考慮到就餐、用水、衞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答卷保管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三十三條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省級教育機構負責人,另一人為評卷所在單位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高等院校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四)身體健康。

第三十五條答卷保管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答卷存放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衞、保密工作;

(二)分別掌管進入答卷保管室的鑰匙;

(三)負責答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答卷接收和發放應當面清點答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答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三十六條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答卷保管室的情況;

(二)負責答卷保管室外圍的安全保衞,每一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答卷保管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報告保管室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評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負責人須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答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

第三十九條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下述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答卷保管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答卷密封包裝;

(四)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分別掌管的鑰匙不得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絕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鑰匙,拒絕代領答卷。

第四十條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天對答卷保管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四十一條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第四十二條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六章評卷、考試成績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三條評卷情況、考試成績等相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嚴禁泄露未正式公佈的考生信息、考試信息、評卷信息等。

第四十四條參與評卷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統分進度和有關情況。考試分數未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意不準擅自查詢考生考分,更不準改動考生考分。如發現有改動考分的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計算機操作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改動考生考分。

第四十五條做好計算機機房、計算機硬件設備的安全和維護工作,防止黑客惡意的攻擊或者自然災害的損害,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四十六條經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授權的工作人員可以使用內部網絡,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操作、使用內部網絡內的任何計算機。

第四十七條考試數據實行備份制度。成績數據庫由數據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共同負責。數據管理員每天定時對數據進行備份。

第四十八條計算機密碼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專人負責掌管,重要計算機的密碼必須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七章新聞宣傳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考試前後應當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指定專人擔任。所有考試信息應當由新聞發言人向新聞媒體提供,其他任何個人或者部門都無權發佈。任何新聞媒體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關於考試中發生的有關事件。

第五十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宣傳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體試卷印刷場地、發送時間、運輸路線、保存地點和評卷場所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在考試期間,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者在任何媒體上發表考試試題、答案及評份參考;考試結束後,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者在任何媒體上發表考試試題的評分細則。

第五十二條評卷工作結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佈考生成績。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五十三條省級考試機構應當將下列情況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值班安排;

(二)試卷清樣(或者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等材料的接收情況;

(三)試卷印刷情況;

(四)試卷運送情況;

(五)試卷的考前保管情況;

(六)考試實施情況;

(七)答卷的運送及保管情況;

(八)評卷期間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上報安全保密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屬於非全國統一考試科目的大學聯考自主命題、自考省級協作命題、自考省級命題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招生單位自主命題等,其試卷印刷、運送、保管和評卷等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可結合實際需要參照本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