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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定點裝卸場所建設規範大綱

一、選址:

動物定點裝卸場所建設規範大綱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在已審核合格的屠宰廠加建該場所選址不再審核。

二、建設: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裝卸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五)在屠宰廠設立裝卸場所動物出入場口和動物產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有與裝卸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或辦公室和休息室;

(七)有待裝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動物待宰圈,其規模和數量要與每批次最多裝卸數量相適應,最低不能少於6個圈舍;

(八)要有必要的防雨設施和防暑防寒設施;

(九)動物裝卸台配備照度不小於300lx的照明設備;即在陰天和晚上要達到多雲天氣白天的亮度,便於清楚觀察動物狀態;

(十)裝卸區地面、台圈、牆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十一)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十二)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十三)自願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機構關於定點裝卸和集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各項檢疫、檢測和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