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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資制度4次改革(精選3篇)

公務員工資制度4次改革 篇1

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此次改革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對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公務員工資制度4次改革(精選3篇)

亮點和遺憾:雖然這次改革制定了用於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的地區津貼制度,卻恰逢我國地方政府預算外資金急劇擴張,導致地區間和部門間的巨大工資差。

公務員工資制度4次改革 篇2

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達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改革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發放的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主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即來自所在單位行政經費的結餘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亮點和遺憾:改革剝離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部分。但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獎金原則上是給績效較好的員工,實際執行中則是人人有份;過度強調職務對工資的決定作用,造成了高職位不當擴張。

公務員工資制度4次改革 篇3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共經歷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別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XX年。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

亮點和遺憾:改革實現了從供給制到貨幣制的跨越。然而該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直到1985年“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才解決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