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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6篇)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

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制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6篇)

學校的安全工作直接關係到辦學質量,學校的信譽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務必增強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加大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師生平安。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有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參加組成“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職責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職責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鈎,與考核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實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3、班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職責人,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設良好的班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範,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和家長通報狀況。

4、值周領導和值周教師要對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德育處要加大對違紀學生的查處力度和後進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並加強對各班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任課教師做到每節課點名,發現狀況及時告訴班主任及德育處。體育教師要加強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對體質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學生要及早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教學處要加強實驗室器材、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教師在實驗室上課,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教育學生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門衞要把好大門關,堅決杜絕無關人員進校,謝絕校外車輛入校,進校車輛在上課期間需熄火推行,加強校園治安管理。教師私家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領導、值周教師、就寢檢查班主任、教職工要核對就寢學生數,發現未到學生及時聯繫,寢室管理員課餘時間加強巡邏,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寢室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學生賭博、打架、行竊,發現狀況及時報告。發現學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班主任及學校領導。

10、總務處要加強對校內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校車管理,對車輛定期檢查,對駕駛員定期培訓。要加強對特殊設備的檢查、維修。

11、全校教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禮貌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職責採取措施及救護傷害學生。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國小(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衞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衞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衞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衞處,建立校衞隊,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衞科,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國小校設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衞制度。學校保衞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鬥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衞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衞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範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誌、禁停標誌、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誌,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範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範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範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衞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3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市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建設,強化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及公私財產安全安全,堅持以樹立學校“環境優美、管理規範、師德高尚、校風文明、水平一流、成才有望”的品牌形象為目標、保證學校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從而全面推進學校建設。

二、工作原則

l 、堅持思想領先的原則 2 、堅持科學運行的原則

3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4 、堅持分層負責的原則

5 、堅持獎罰分明的原則

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周國強(校長)

副組長:各校務組組員

成 員:各班主任

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

1 、認真貫徹市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不斷完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並將有關制度要求落實到具體崗位的職責中去,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分明。

2 、明確安全責任,校長為確保學校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部門分管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3 、層層簽定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學期初校長與學校各部門分管領導、各部門分管領導與各崗位責任人分別簽定責任書,分層管理,責任到人。

4 、將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與教職工的年度考核評優選先結合,出現問題嚴格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及服務工作責任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

5 、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將有關文件、計劃安排、規章制度 (文章轉自實用文檔頻道XX09) 、崗位職責、安全責任書、監督檢查記錄等材料及時歸檔,以備查詢。

二、治安管理制度:

(一)值班巡邏制度

l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制度,加強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學校設門衞、值班人員,負責白天門口的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登記和夜間巡邏,保證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學校安全。

2 、在假期、休息日、靜校期間、平時夜間等時間內,值班保衞人員負責對全校範圍進行巡邏檢查,及時發現各種安全隱患、事故,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3 、值班巡邏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安排值班表,檢查督導落實情況。

4 、寒、暑假均安排領導帶班巡邏保衞。

5 、值班教職工,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領導帶班監督檢查制度

1 、學校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的領導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2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安全工作,堅持每月一次。

3 、採用電話查崗或親臨學校檢查的方式,填好查表存檔。

4 、每月定期檢查三次,抽查至少三次,遇節假日和重大敏感日期等加大抽查力度。

5 、對擅離職守誤崗脱崗人員及時批評處理限期改正,對造成學校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上報校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6 、帶班領導在辦公室接聽電話,聽取值班人員彙報,及時與其他領導通報情況。

7、交接班時間:每天上午8:00

(三)外來進校人員管理制度

1 、凡進入學校找人、辦事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保衞人員詢問允許後方可進校。

2 、學校上課期間,不接待來訪,送來錢物的在門口登記清楚並暫存,由門衞電話通知該年級組後,有黑板通知其本人到大門口領取。如有特殊情況找人,須由門衞電話通知該年級組教師將學生請出,其他情況不得找出學生,校外人員一律不得到教室找人。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5

班級管理安全職責制

為了進一步規範學校班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師生人生安全,根據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分層負責制、崗位職責制”原則,制定本職責制。

1.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對本班學生安全、班級教育教學等設施設備負責。

2.班主任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班主任經常督促指導學生認真做好班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瞭解班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班主任應結合《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彙編》對本班學生進行校園安全教育,做到經常、及時、有針對性。

5.班主任應對學生進行校外各類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在校外各種場合下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6.班主任應對本班教室內各類設施的安全狀況及時、定期進行檢查,如存在安全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學校有關部門,並提醒學生注意。

7.班主任應每日按時做好學生點名工作,瞭解學生出席狀況。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在第一時間通知其監護人。

8.班主任應認真負責地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校內外班級活動,如班隊主題會、社會實踐、春秋遊、衞生勞動等,保證活動中的學生不因違紀、操作失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發生安全事故。

9.班級學生在校內發生各類安全事故,班主任務必及時送到衞生室或附近醫院就診,並上報學校。

10.如遇學生缺席或發生校內安全事故,班主任務必及時與家長聯繫,必要時應進行家訪,瞭解或説明狀況。

11.班主任應瞭解本班學生在各學科中的表現,協調好學科間的作業量,避免學生因作業量過重而造成的傷害。

12.班級管理安全職責依據分工不同,貫徹“誰組織活動,誰負責”的原則;同時依據“齊抓共管”原則,在無明確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為第一職責人,其他有關教師為第二職責人,班主任不在的狀況下,下班教師為第一職責人。

13.未盡事宜,依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6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確保學校財產不遭受無謂的損失,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強安全防火工作

1、學校每學期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脱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加強教室、功能室等電閘開關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電火的發生。

4、確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隨時備用,準確無誤。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由於校門離馬路很近,車輛往來頻繁,因而學校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學校重點強調,日常班主任隨時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學生私自到河邊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安全用電工作

1、對學生加強用電常識與安全教育,特別在實驗室學習過程都處處與電息息相關,要求學生髮現問題,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解決。

2、各處電閘、開關都設有保護裝置,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或破壞。

3、如需臨時拉線,必須找電工一手處理,其他人不得隨便亂拉亂扯,特別在校園內拉臨時落地線,必須檢查絕緣層破損與否。

以此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強封閉式管理

充分發揮值班教師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 杜絕學生與社會閒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以上作為年終班務考核主要依據之一。(班主任費中體現) 上列制度,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認真遵守,不得違反。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7

為加強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校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職責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全責的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並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範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範事故發生並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衞生安全教育;(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年級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1、預備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瞭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識,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

2、七年級、八年級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抵禦暴力侵害的能力。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8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安全工作要點。

一、學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害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委,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衞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區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准、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教委。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欄杆、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水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衞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集會、會操、軍訓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並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遊、秋遊、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閲簽字同意後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衞、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門衞安全防範工作規範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衞,門衞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衞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衞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牆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於夜間觀察。門衞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衞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衞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衞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衞人員要求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衞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範。

6.門衞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衞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為。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9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衞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衞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衞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衞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衞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並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鬥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後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衞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閒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脱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繫。<蓮~山課件>

5、節假日和放學後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並整好放學路隊。

3、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脱離崗位。

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範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脱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衞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台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遊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鋭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鋭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後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迴避安全工作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繫,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後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衞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在事故處理結束後,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設備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並持證操作。

2、電氣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設備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設備啟動後,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針穩定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乾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後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於有關規定,電氣設備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設備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運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並經常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温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温度超過允許值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上報。

(1)電氣設備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温或冒煙。

(4)電氣設備連接部件鬆動或冒火花。

(5)設備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並消除故障後,方能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於

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電氣設備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乾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彙報,瞭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並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範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打開電氣設備,並且在切斷電後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後,進行放電,而後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

維修完確實無誤後,才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採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後,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並塗防鏽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台設備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0、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並達到完好標準後,方可投入運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並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後,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鬆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後才可運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後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概率,屬於電網規劃的範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設備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加強設備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設備應按製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温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規定;

6、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温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鬆動。

9、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於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温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12、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採取緊急措施停機,並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温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鬆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並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並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一、孕產期系統管理內容

1、產前檢查和產後訪視次數

孕早期(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孕婦妊娠大於16周者進行產科檢查一次。

孕中、晚期:產前檢查一般在孕16-18周開始,孕28前每月產檢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後每7-10天產檢一次。整個孕期產檢次數城市不少於8次、農村不少於5次,高危增加產前檢查次數。

產後:出院後3天內、產後14天、產後28天左右各訪視一次,共三次,高危產婦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訪視次數。如產婦額外需要增加訪視次數,可參照社區衞生服務有關收費標準。

2、保健服務內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進行體格檢查(包括婦科),測量基礎血壓;確定妊娠大小;進行血尿常規、血型、血糖、白帶常規、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篩查、HIV檢測等輔助檢查。進行高危因素的初篩選及登記,發現妊娠禁忌症和嚴重合並症者,及時處理。開展孕早期的衞生宣教及指導,如妊娠反應、先兆流產症狀的識別和預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觸致畸物質、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產婦保健冊”規定內容進行產前檢查、高危篩選及評定,及時處理妊娠期的合併症及併發症,重度高危孕婦及時轉診,並落實專人追蹤、隨訪。產前檢查複診要求:測量孕婦體重、血壓、尿蛋白;詢問前次產前檢查後孕婦的特殊情況(孕30周後詢問胎動計數);檢查胎位、聽胎心;瞭解胎先露入盆等情況;測量宮高及腹圍,繪製妊娠圖,判斷胎兒生長髮育情況;檢查下肢水腫情況等。孕中晚期常規進行血常規、肝功能化驗各一次,必要時進行B超、胎兒心電監護等檢查。

孕婦孕15周-19周建議參加產前篩查,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對篩查高風險的孕婦動員進行產前診斷,並做好追蹤及隨訪。對具有下列情況的孕婦建議直接進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率。

⑴35週歲以上高齡孕婦;

⑵羊水過多或過少者;

⑶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⑷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可疑畸形的;

⑸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嚴重缺陷嬰兒的。

開展孕期的衞生、營養指導;家庭自我監護;妊娠期常見併發症的識別及預防;陰-道分娩的好處;臨產前的準備與臨產症狀的識別;母乳餵養知識等宣教。

分娩期:積極預防產時併發症的發生;實行母嬰同室,開展產後半小時內早吸吮、肌膚接觸工作;鼓勵按需餵養。依法進行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在孕產期保健服務過程中發現孕產婦、圍產兒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兒應按規定上報各類監測報表和個案表等資料。

分娩後:產後一月內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的保健醫師上門進行產後訪視。訪視內容應包括產婦的血壓、乳-房、子宮復舊、會陰或腹部傷口等情況;新生兒測體重、檢查皮膚黃疸及臍部、臀部等情況,並進行異常情況的處理。開展產後營養、母乳餵養、新生兒沐浴方法及嬰兒撫觸等指導、進行產婦心理疏導。

產後42天:產婦及嬰兒應到婦幼保健機構或居住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健康檢查,產婦化驗血常規,測量血壓,評價產婦康復及嬰兒生長髮育情況,給予避孕知情選擇指導。

二、孕產期系統管理程序

1、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婦女懷孕後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婦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冊。

(2)在杭部隊現役軍人孕婦,可以憑軍人證到部隊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3)流動人口婦女懷孕後持本人身份證到現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2、產前檢查

建冊後,無高危因素和高危評定為無特殊標記A級的孕婦杭州主城區孕24周前、農村孕30周前在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系統的產前檢查;達到規定孕周後孕婦轉至助產技術服務單位繼續進行產前檢查,直至分娩。建卡後孕婦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區服務中心進行產前檢查,建卡單位應開出委託書,將並“孕產婦保健冊”交由孕婦帶至接收單位進行產前檢查,並做好追蹤及隨訪工作。

嚴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孕婦的篩選、追蹤、隨訪,並做好登記。高危孕婦按評分級別及時轉至相對應的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及治療。轉出單位必須做好追蹤、隨訪、登記、結案工作。各縣(市)、區級婦幼保健院落實好本地區的孕24-32周孕婦的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工作,並保證篩查質量。

3、產後保健

杭州城區醫院在孕婦分娩出院時將“孕產婦保健冊”交由產婦家屬,在出院後三天內送至產後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產後訪視。主城區訪視單位每季交換一次代訪單和“孕產婦保健冊”。縣(市)及蕭山、餘杭區的產婦產後訪視管理按原有的方法進行。

產後42天,產婦攜帶嬰兒一起到婦幼保健機構或產後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母嬰健康檢查,建立兒童系統管理檔案。各縣(市)及蕭山、餘杭區的產婦及嬰兒按原規定進行檢查。

三、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職責

(一)一級醫療機構及有責任地段的區縣級醫療保健機構

1、及早掌握地段內的孕婦情況,為本轄區户口和居住在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孕婦及時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並作好登記,進行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服務,並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篩查及管理。

對本市户籍但非本轄區的孕婦,應動員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冊及管理,並將有關信息報告轄區婦幼保健院或孕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暫住證)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婦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户籍孕婦動員去原籍建冊,並及時(25天內)將孕婦情況反饋給該孕婦户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記。如為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户籍孕婦建立了孕冊,則按本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產後訪視結束後將孕冊及時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院,做好備案。居住一年以內外省籍孕婦按流動人口管理。

2、進行產後三次訪視及產後42天的母嬰健康檢查。收集“孕產婦保健冊”,統計分析資料,定期上報衞生統計報表。對收集的非轄區內所建的孕冊及產後訪視代訪單,及時上交轄區婦幼保健院。定期參加轄區召開的工作例會。

3、負責相關的健康教育與諮詢工作。

(二)依法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開展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和健康教育服務,直至分娩。接受基層高危轉、會診,並做好追蹤、隨訪、登記工作,並按要求填寫《孕產婦保健冊》。發現孕婦無《孕產婦保健冊》,應及時囑咐孕婦去所轄地建立保健冊。對不符合計劃生育要求的孕產婦於入院24小時內報告醫院所在轄區的計劃生育部門,並做好登記。在產婦分娩後及時完整地填寫“產時至出院前情況”記錄。產婦出院時《孕產婦保健冊》交產婦家屬帶回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圍產保健門診,落實產後訪視。

2、按規定進行產時信息的錄入、傳輸及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按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xx]319號)文件執行,堅決落實由助產單位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開展孕產婦、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做好HIV陽性孕產婦的干預和個案報告。負責規定區域內的孕婦縣級水平高危篩查,並協助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對基層的業務指導及培訓。

3、服從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的管理及指導,依法上報各類衞生統計及監測個案、報表。

4、發現孕產婦死亡應在24小時內上報所轄地的婦幼保健機構,並配合做好孕產婦死亡調查工作,提供孕產婦死亡病歷複印件。

(三)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轄區內圍產保健工作的組織協調、質量控制,以及婦幼衞生各項監測和統計信息的彙總、上報等工作。配合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個案的調查,提供孕產婦死亡評審所需的個案資料。按要求組織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的評審工作。做好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區影響母嬰健康的危險因素,並開展相關的調查,提出干預措施。

(四)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全市的孕產婦系統保健規範的制定,並對各區、縣(市)孕產期保健工作的質量進行監測、評估、質控。組織開展與圍產保健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知識更新。負責全地區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並在規定時間上報衞生行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反饋給基層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危害母嬰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國家級監測點工作。負責全市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病例的個案調查及評審工作等。

四、質量控制

1、圍產保健工作有關的房屋及人員要求

門診:設有與就診區相鄰的候診區,配置有宣傳欄、健康教育資料架或多媒體宣教設施等。門診設有獨立的接診室和檢查室二室(面積大於20平方米),配有諮詢、產科檢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離等有關設施。產前檢查人員必須具有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進行孕期檢查及一般情況的處置工作。高危門診必須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負責高危孕產婦的診治,嚴格實施首診負責制。從事圍產保健工作的相關人員每三年必須接受知識更新一次。

產後訪視人員:應由掌握婦幼保健基本知識與業務指導技能、並具有一定人際交流技巧的醫護人員承擔。人員相對固定,並經區(縣)級以上的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業培訓,每2-3年複訓一次。

產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關要求執行,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2、圍產保健質量管理指標

⑴高危孕產婦篩查率100%,漏篩率為0;

⑵高危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產婦系統管理率>90%;

⑷產前篩查高風險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⑸圍產兒死亡漏報率0。

五、圍產保健訪視卡及嬰幼兒健康體檢卡管理

孕產婦系統保健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杭州市衞生局關於調整圍產保健訪視卡和嬰幼兒健康體檢卡執收管理單位的通知》(杭衞發〔20xx〕82號)文件要求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 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歷管理規定是出院24h後即歸檔),遇節假日順延。

2、 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病房工作人員派專人送達病案室,雙方查收後簽字。

3、 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 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日起3個工作日計算病歷遲送天數,如遲送超出3日即為不合格病歷。遲送每超1天按1分累計,予以記錄後上報醫務部質控部門,醫務部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 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病歷,並及時查找原因,確保病案按時歸檔質控。

6、 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後,除病歷檢查、評審、複印、處方點評及因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歷外,一律不準外借。若因科研教學需要調閲病歷,經相關部門領導批准後,可以在病案室內查閲。

7、 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塗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病歷丟失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病歷質控管理規定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並簽字。

2、病歷歸檔後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後3日內完成,並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並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後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並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彙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複印

1、住院病歷複印暫定出院後20天覆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複印温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複印室”複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複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後20天才能複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複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複印提供。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1、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嗽叭、燈光、雨刷、 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2、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並應加掛保險鏈條。

3、裝載貨物超高、超寬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4、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須獲得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行駛,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在廠內行駛時,主幹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

5、行駛中車輛不得無故緊急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

6、在進出廠房大門、停車場、倒車或拖帶壞車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並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二、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個人飼養的犬隻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佈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便於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繫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後,複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遊樂園、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收裝,帶回自家衞生間處理。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衞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採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一、餐廳樓面安全防範工作。

(一)配備滅火筒或乾粉滅火設備,並會使用。

(二)通電設備使用要按操作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三)通道上不堆放雜物,地面要無油跡,水漬及菜汁。

(四)服務員要提醒客人注意自己的皮包,手袋,有可疑人物應迅速向上級彙報。

(五)服務員應注意觀察客人的面部表性,及時處理突發病性。

(六)台椅台桌要定期檢查。

二、廚房安全防範工作

(一)配備滅火筒或乾粉滅火設備,並會使用。

(二)通電設備使用要按操作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三)通道上不堆放雜物,地面要無油跡,水漬及菜汁。

(四)檢查冰箱的温度,防止原材料變質。

(五)檢查自來水,煤氣閥門空調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下維修單。

(六)瞭解廚房設備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按正確方法操作。

(七)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三、安全操作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

(二)正確使用電器、煤氣爐具。

(三)有正當的保護措施,如工作用於套,衣帽鞋具。

(四)有系列的應急處理措施,並要求每個員工都掌握。

四、安全工作中的注意事項及防護措施。

(一)注意觀察細微,遇事鎮定。

(二)千萬不能違反規定的操作方法。

(三)電器引起的火災不能用泡沫滅火器,只能用乾粉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

(四)發生電器火災時,千萬勿試圖用手拉電源開關或用剪刀剪斷電線,而應藉助木棒拉開電源開關及用剪刀剪去電線的一端。

(五)燃料應放入規定地段,必須遠離明火或爐具。

(六)處理受傷者請勿濫用藥物或未經消毒的布包扎傷口,應找專業醫務人員處理。

(七)清潔用品,藥劑要與食用調味品嚴格分開,並注有明顯的標誌。

(八)電器故障應請電工修理,不得自行聰明,自己動手維修,以免出事。

(九)叉、刀之類的利器,使用時要謹慎別圖快,貯存時封好刀口、叉口或放在刀架上。

(十)積極與工程部、保安部聯繫,定期檢查電器的使用,室內裝修的小修小補,滅火系統或滅火筒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十一)使用拌肉機,切肉機,壓面機等,勿把手伸進去幫助啟動或推動,用後必須切斷電源。

(十二)切勿在餐廳內,廚房、洗碗處通道內奔跑或嬉戲,以防發生意外。

(十三)摔破的玻璃或陶瓷用具,不要用手去撿,應使用掃帚把現場清潔乾淨。

(十四)在運送菜餚或物品時,不要超過了最大運載,尤其是徒手運送時,數量太多難以保持平衡的。

(十五)運送、拿取過熱物品使用手套或毛巾。

(十六)碗、筷的清洗應使用清潔精和手套,玻璃器皿的清洗要注意用力程度。

(士氣)忽攜帶火種(如煙頭)等進入工作區,尤其是倉庫、廚房重地。

(十八)廚房內的地面有積水,要勤清掃,以免引起摔跤。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製。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1.目的: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後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

不可麻痺大意。

4.3.3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後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後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 停放後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週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鈎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

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製。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2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3

(一)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衞生。

2、依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經營,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新、改、擴建加工場所或變更許可內容,先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再進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組,餐飲業法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實施內部檢查管理,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並做好相關記錄。

5、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在部門內開展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進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每週進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6、依法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檢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調離原崗位,禁忌症患者及時調離率100%。

5.凡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必須調離工作崗位。

(四)從業人員個人衞生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衞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嚴格衞生操作。

3.嚴格科學的洗手: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過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衞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採購索證驗收記錄制度

1、採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要到許可證照齊全有效、有相對固定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向固定供貨商採購食品的,要簽訂採購供貨合同

2、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要查驗留存購物清單;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飲具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廠家營業執照及消毒合格證明。證明資料為複印件者,要由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確認。

3、建立採購記錄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4、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保存採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5、採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黴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購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籤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製品。

6、所採購的預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籤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條、47、48和66條的規定。

(六)食品倉儲管理制度

1、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驗收、發放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黴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合格證明或檢疫證明的查驗工作。在食品購銷台帳上詳細登記產品名稱、供銷單位、購銷數量、產品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及台帳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備查。腐爛變質、發黴生蟲、有毒有害、摻雜摻假、質量不新鮮的食品,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

3、食品與非食品不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存放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4、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釐米、離牆10釐米存放於貨櫃或貨架上。

5、散裝食品盛裝於容器內,並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儲存。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貼有明顯標誌(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櫃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櫃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定期對冷藏設備除霜(霜薄不超過1cm)、清潔和保養,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凍温度保持在-1--20℃。

8、倉庫內保持通風乾燥,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保持倉庫清潔衞生,倉庫內禁止抽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條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採購使用違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2、餐飲服務必須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保存的管理制度。

3、採購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供應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產品檢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查驗添加劑包裝是否完整,標籤是否標註了“食品添加劑”,並標明生產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規格、生產許可證號、質量標準等。採購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籤或説明書,必須索取進口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使用量。應當使用計量器稱量添加劑,不得用手或容器隨意添加。添加劑使用完畢,及時將添加劑放入密閉容器中包裝,防止吸潮變質。

5、採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建立台帳,如實查驗和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6、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和使用量。不得為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須在粗加工間(區域)內操作,排水溝出口設置網眼孔徑小於6毫米的金屬防鼠類網罩。

2、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並有明顯標誌。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在相應位置進行,不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枱、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誌。

3、粗加工前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加工和使用。

4、蔬菜類食品原料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乾淨,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5、做到刀不鏽、砧板不黴,定位存放,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衞生。加工結束後及時清潔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後拆開清洗乾淨以備再次使用。

6、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衞生。

7、不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九)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1、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於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裏生;使用禽蛋前先清洗、消毒外殼;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按要求煮熟燜透;謹慎提供貝類、海螺類以及深海魚的內臟;油炸食品時避免温度過高、時間過長,隨時清除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殘渣,煎炸食用油不得連續反覆煎炸使用。火鍋等餐後剩餘油禁止再次用於食品加工。

3、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無毒無害,標誌或者區分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4、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

5、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

6、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7、工作結束後,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乾淨,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乾淨,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衞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十)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1、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按照要求洗淨消毒,不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飲具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飲用具、清洗餐飲具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並按要求留存票證。

4、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不與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從業人員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劑洗、清水衝、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餐飲具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至少用“一沖刷、二消毒、三沖洗”的程序進行,並徹底清洗乾淨,防止藥物殘留。

6、消毒後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着物,符合有關消毒衞生標準。

7、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櫃(間)保存。保潔櫃有“已消毒”標記,櫃內潔淨、乾爽,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分開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衞生,做到內外清潔。

9、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採用化學消毒的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並做好記錄。

(十一)餐廳衞生管理制度

1、餐廳、包間隨時保持整潔,餐具擺台後或顧客就餐時不清掃地面。餐具擺台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並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3、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專用工具傳遞,專用工具消毒後使用,定位存放。傳遞食品與收款分開(專人、專用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供顧客自取的調味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貯存和使用要求,做到及時更換,防止過期、發黴。

5、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擺台上桌。

6、配備充足的用餐者專用洗手設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潔設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後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並清潔枱面。

8、及時做好枱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盛裝垃圾的容器密閉,垃圾及時處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潔衞生。

(十二)食品留樣制度

1、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或食堂)供應的食品成品實行留樣,並由專人負責。

2、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籤,待留樣食品冷卻後,放入0—10℃專用冰箱內,並標明留樣時間、餐次,並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上鎖。

(十三)預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須煮熟煮爛方能發售。

2.馬鈴薯(土豆)發芽時,因芽內含有龍葵素,必須將芽徹底挖掉,才可進行烹調食用。

3.未煮紅熟透的海產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蝦、海蟹應一次或當天食用,如有剩餘,放涼後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熱煮透。

4.夏秋季多發細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嚴防發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食品加工出售間,注意炊事人員的思想建設,及時化解矛盾,以免發生過激行為。

6.食品倉庫、加工間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質。

7.食堂內不得有員工住宿、午休房間。

8.如懷疑有事物中毒發生時,應迅速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採取及時有效措施進行救治。

(十四)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建立餐廚廢棄物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繫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並長期保存備查。

6、不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不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十五)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報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處置調查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組長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

2、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時,發現或者接到報告的人員,立即向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3、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將食物中毒病人及時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餘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在知道該事件起2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

5、報告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主要症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6、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繫電話:(餐飲單位電話和法人電話)

120急救指揮中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5427359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十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由專(兼)職人員負責,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指導從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檢查檔案,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離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崗位。

4、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規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5、檢查食品加工過程的衞生狀況、操作規範的執行情況,每日有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6、對原料、食品添加劑的採購驗收工作、成品的留樣工作進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9、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處理。

10、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七)麪食糕點製作管理制度

1、設置製作間和燒烤間,如需分裝,應另設涼凍和分裝間,分裝間的設置和操作按專間要求進行。

2、加工前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現生蟲、黴變、異味、污穢不潔的不使用。

3、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於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浸泡20分鐘左右,再衝洗乾淨。

4、分設製作區和成品區,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5、成品糕點存放在專櫃內,做到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高的帶餡糕點存放在冰箱。奶油類原料按貯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麪點製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條件下儲存。

6、使用食品添加劑,要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7、各種食品加工設備,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麪機、饅頭機等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淨晾乾備用。

8、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麪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潔後定位存放。

(十八)食品製作專間管理制度

1、食品製作專間內加工的食品包括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糕點、水果拼盤等,為獨立的隔間。

2、食品製作專間操作人員應指定專人,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食品製作專間。

3、食品製作專間操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內,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首飾;在預進間按照規範並將手洗淨、消毒;工作時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4、食品製作專間室內温度不得超過25°C,有獨立的空調設施;每次(餐)使用前要進行空氣和操作枱消毒,使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有完好的防蠅、防塵、防污染設施。

5、食品製作專間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設備等用具必須專用。製作涼菜、生食水產品的用具要分開,用前消毒,用後洗淨,保持清潔。砧板做到三面光潔(面、邊、底)。水產品要單獨設清洗水池。

6、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洗淨消毒,未經洗淨處理的不得帶入食品製作專間。

7、加工熟食滷菜要先檢查食品質量,原料不新鮮不加工。熟食滷菜要在另間加工,加工後進食品製作專間改刀配置。製作肉類、水產品類涼菜拼盤的原料,應儘量當餐用完,剩餘尚需使用的存放在專用的熟食冰箱內冷藏或冷凍。

8、各種涼菜現配現用,儘量當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盤涼拌不能再做涼菜供應。

9、各種涼菜裝盤後不可交叉重疊存放,傳菜從食品輸送窗口進行,禁止服務員直接進入食品製作專間端菜。

10、裱花用食品添加劑必須是允許使用的品種,並在允許使用量和使用範圍內使用。

11、加工結束後,將剩餘食品冷藏,及時清理專間,保持清潔狀態。

(十九)食品衞生綜合檢查制度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衞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衞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並做好衞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衞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和衞生操作習慣。

4.衞生管理組織及衞生管理員每週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投訴處理制度

一、顧客投訴的接受

1、遇有賓客投訴時須有禮貌、耐心地接待。應懷着同情心聆聽賓客訴説,必要時可禮貌地詢問,但切忌打斷賓客的講話。

2、表示出對賓客投訴的關心,使賓客平靜下來。

3、仔細聆聽或向賓客瞭解投訴的原因,詢問投訴的內容、原因、發生時間、地點、涉及人員、賓客要求等,並儘量留下賓客的聯繫資料。

4、顯示決斷力。站在賓客的立場上表示同情 ,真誠地向賓客致歉,並正面回答客人問題(要注意語言技巧)。

5、充分意識賓客的自尊心。

二、賓客投訴的記錄及調查

1、瞭解賓客的最初的需要和問題的所在。

2、找有關人員進行查詢,瞭解實際情況。

3、投訴賓客的姓名、有關內容記錄要準確具體。

4、調查認真細緻,對待賓客投訴要保持冷靜、不推諉、不爭辯、不怠慢、專心致志為賓客解答問題。

三、告訴賓客處理問題的方法

1、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儘量滿足賓客要求。

2、事實調查清楚,提出處理辦法後,耐心轉告投訴人,徵求投訴人對處理的意見,不得強迫賓客接受。

3、按協商後雙方認可的辦法解決賓客問題。

4、如遇無效投訴應耐心向賓客解釋,需要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在不損害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把對讓給賓客”。不要對無法辦到的事作出承諾。

5、如遇有效投訴,即企業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訴,要主動承擔責任並表示歉意,不使顧客情緒進一步惡化。投訴處理人在折扣權限下,可以減免一定金額,如報損等;但如果超出權限金額,需要向更高級別的管理人員要求授權;通常在給顧客補償的時候,就會在送鮮花、水果、飲料、禮品或者房間升級等福利上考慮,儘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將要採取的措施告訴投訴者,並監督執行情況。

四、對處理問題的過程做追蹤檢查。

一旦賓客選擇瞭解決方法便即刻開始工作,同時關注處理的進展情況並做追蹤檢查,並將追蹤檢查回訪情況如實記錄登記《顧客投訴記錄表》上以備查。

(二十一)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超供餐能力製售食品,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並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2、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3、食品採購索證驗收制度。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留存購物清單。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台賬。不採購、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或標籤不符合要求、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製品加工食品。

4、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於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要完全解凍;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5、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黴、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枱、工用具、功能區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正常使用。垃圾桶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衞生保持清潔乾爽,不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

6、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飲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後的餐具放置於專用保潔櫃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要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使用無執照、無標籤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7、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籤上註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麪粉、糕點、肉類加工。食品添加劑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識、由專人管理、專櫃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8、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牆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乾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食品倉庫專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庫房有防鼠、防黴、防塵、防蟲設施。

9、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10、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4

凡出院(死亡)72小時後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複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後到病案室辦理。

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介紹信複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要求複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複印有關資料事宜。

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准後方可在病案室查閲。

病案只限於本院臨牀、教學、科研人員借閲,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閲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閲不得超過三十份,並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櫃內,一個月後歸檔。

病案室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完畢後,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申請者收取工本費,並出據發票。

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由科室妥善保管。借閲、使用病案僅限於本院對患者實施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複印病歷。本院人員以胸卡為標識。住院期間因醫療活動、複印或複製等,需要帶病案離開病區時,應當由病區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不得交給患者及其家屬攜帶。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閲病歷,採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的,必須是醫院護人員到病案室登記查閲,閲後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由借出者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複印或者複製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需留複印件)。

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複印或者複製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

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温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5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台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2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衞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並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衞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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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後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脱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4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後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後,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並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於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後,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鬥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後,不在24小時之內彙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鑑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並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後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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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鬥毆、喝酒,違反社會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後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後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後按比例報銷後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後,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峯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6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採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並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台帳,並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範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塗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6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核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諮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諮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為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並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核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並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為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核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於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日檢表未審核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發生後,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核,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核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