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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精選25篇)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

xx銀行: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精選25篇)

你行《關於審核的請示》(銀文〔x5〕88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x5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行對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覆後,應做好工商登記和信息披露工作,並將變更後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時報送銀監局。

20xx年12月30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

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修改章程的請示(發〔〕432號)收悉。經審查,核准你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對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3.9億元,公司的股份總額為33.9億股。公司現有股東及股權結構表。

二、章程《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表》修改內容詳。

請你公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特此批覆

中國保監會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閲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制定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4

到貴局辦理事項,請給予辦理,為感! 單位名稱(公章):篇二:公司章程介紹信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並蓋章,望貴局與於

協助。

此致

敬禮!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5

上市公司章程有何具體規定?深交所是否對《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等的審批權限有具體規定?

答:

除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外,本所還對股東大會的審批權限作出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1)《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1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2)《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7條關於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2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3)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5號—放棄權利》規定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放棄權利的若干情形”

(5)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若干情形。”

(6)《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修訂)》規定的“上市公司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7)《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7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9)《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6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係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於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係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社團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係。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於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願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並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於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範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範。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於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於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於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於強制性規範,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於任意性規範,屬於公司自治的範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於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餘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於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儘快採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係,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公司的外部關係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藉助強制性規範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於強制性規範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於這個範疇。對於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關於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係,是規範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並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於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範);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牴觸。在這裏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並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採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範圍廣於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範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範圍廣於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並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於很多投資者而言,由於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基於此種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於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着特定的關係,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徵,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於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係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於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縱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於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隻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範與必要記載事項相牴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7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範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住所: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閲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註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税。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説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税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税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__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_市_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_市_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___(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位,姓名與住址如下:

股東姓名:_;

住址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姓名:_;

住址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_;

出資額__;

出資比例:_______;

股東姓名:_;

出資額__;

出資比例:_______。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經理對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税。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税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

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0

為建立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雲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雲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並重,主要為連雲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一)個體工商户、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諮詢服務

第三章註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後,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託其他成員投票,並出具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後,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明確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並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採取託管形式,託管人為連雲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餘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後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在清算結束後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並簽名、蓋章後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 資 額出資比例

王某萬元51%

唐某萬元26%

呂某萬元6%

顧某萬元15%

崔某某萬元 2%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設備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並在產品或設備的後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繫、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税。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聘用員工,採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後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繫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採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後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税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範圍填寫;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為主)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採用公曆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夥宗旨:

第五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合夥期限x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夥人性質為(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夥人性質為(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xx年x月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xx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閲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自覺接受工商局、税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註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註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後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户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户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户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並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後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蔘加大會,併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准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併、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並書面説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並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於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税後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當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並於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並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xx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性別:、住所:。

2、姓名:、性別:、住所:。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出資方式:。

股東:,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出資方式:。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x次,每兩次股東會會議之間間隔不得超過個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xx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會東會時,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推選的董事或股東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或股東會。

第二十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屬於前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其中名由股東出任、名由職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公司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xx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提取當年税後利潤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條第4、6項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xx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解決。

第四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註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註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後,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後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應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准後,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税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税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税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税、免税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後,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税款後,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複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税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即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户及外匯賬户。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於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税並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後所餘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准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僱傭、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後,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僱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僱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並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及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准。)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採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於本條,記載於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範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准文件、證件表述;批准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併修改本條。採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後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後減少註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不得低於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做好公司合併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於年月日繳足。”

3、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後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於本條,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註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於本條。

5、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註冊資本變更後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併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製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於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淨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淨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範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並記載於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並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並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並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並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餘税後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後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佔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並記載於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市X區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閲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説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併、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併、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併、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註冊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後,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會計事務所審計後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是:。(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出資人蓋章:

年月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範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後,依法應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於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採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麼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麼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麼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2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出資設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於200X年XX月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 ;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 ,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於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4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於《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 篇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萬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