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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細則1.08W

為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制定了《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根據《湖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範圍為吳興區、湖州經濟開發區、太湖度假區(以下稱“中心城區”)。

一、申請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企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具體配租方案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組成:(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

與申請人有法定撫養和贍養關係的人員是否列入申請家庭成員,由申請家庭自行確定。其他人員不能計入家庭成員。

二、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户口條件

申請人須為已婚(含離異、喪偶)或年齡滿35週歲的未婚人員,並具有中心城區城鎮居民(非農)户口連續5週年以上。現役軍人,服刑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申請人。

申請家庭其他成員須具有中心城區城鎮居民(非農)户口且與申請人實際共同居住(申請家庭其他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以及服刑人員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經濟條件

申請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收入低於30000元(以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

申請家庭成員購有10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税發票上計税金額或銷售收入為準)或兩輛(含)以上非營運小轎車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三)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一户總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為準)。

住房核定範圍:申請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內所有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徵收(拆遷)安置房(包括貨幣安置、期房安置),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途徑取得的自有房屋(含營業房、廠房),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市場租金除外)。

住房轉讓(含貨幣安置)時間未滿5週年的,應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對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因特殊病種醫治而造成住房轉讓的,不受轉讓時間限制。但需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鄉鎮)證明。

離異時間未滿5週年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除外)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並計入離異後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後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不能提供有效建築面積的非成套磚木結構住房,建築面積為使用面積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築面積的非成套磚混結構住房,建築面積為使用面積乘1.4。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期內憑身份證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分別送所在單位和房產、徵收(拆遷)、公房、公積金、社保等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申請家庭成員原屬農業户口的,應由原農業户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門出具批地建房、徵收(拆遷)安置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經上述部門審查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

申請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按要求填寫並已完成審查);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户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特殊病種的,須提供《特殊病種專用證曆本》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家庭中有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須提供有效證件和民政部門的證明;

5、“三屬”成員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殘疾家庭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6、有工作單位的,須由單位出具有無承租自管房證明。涉及徵收(拆遷)的應提供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原農業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徵收(拆遷)安置的相關材料;

7、獲得區級以上的榮譽稱號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榮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8、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證明;

9、住房保障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相關材料及申請家庭情況予以核對,並張榜公佈七天,材料不齊的應要求補正。將核對通過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所在街道(鄉鎮)。街道(鄉鎮)應按要求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複核通過的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區住房保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家庭。

(三)初審

區住房保障機構將《申請表》送民政、工商、税務、車輛、户籍等管理部門,由各部門分別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記信息、完税證明以及車輛、户口等情況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彙總、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並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並將相關材料退至街道(鄉鎮)。

(四)複審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組織複審。對有疑議的,由市住房保障聯合審核小組進行聯審。對複審通過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網及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將相關材料退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四、輪候與配租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向社會公佈。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户型、面積、租金標準、申請時間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符合條件的“三屬”成員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殘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殘疾軍人家庭、複員軍人家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進行評分,根據得分情況由高到低確定配租資格,當出現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籤方式確定。

未取得配租資格的輪候對象,其輪候資格從本次配租結束之日起保留三年。當輪候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須在配租前進行資格複審。

(三)評分方法

基礎分為100分,有下列情況的予以加分或減分:

1、無房不扣分,現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積扣分(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2、申請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獲得區級先進榮譽稱號的加10分,在本市獲得市級先進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省級及以上先進榮譽稱號的加30分;

4、沒有非營運小轎車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過現場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搖號確定順序號;第二步,按順序號搖號確定房號。搖號過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監察部門等參與監督。

申請家庭未能按時到場搖號,但在當日當場次搖號結束前能到場的,可在最後一户順序號搖完後接着搖號。

(五)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户數少於推出的房源數時,直接組織搖房號。

(六)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入住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入住手續並簽訂《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

(七)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家庭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統一配租的或參加統一配租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租賃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本次申請配租廢止,自搖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

(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以下的各項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4、房屋維修責任;

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6、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三)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須按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間死亡的,其申請家庭成員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保障對象執行不同租金標準,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標準為同地段同類型市場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標準為同地段同類型市場租金的60%-70%左右(具體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並在配租方案中公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則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屬政府非税收入,資金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已建立公積金個人賬户的,租金可通過公積金個人賬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請家庭另行交納。

(四)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應統一辦理繳費卡並按時交納租金。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

(三)承租家庭發生住房、收入等情況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屬市、區住房保障機構申報。

(四)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自行裝修。對於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內部設施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五)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機構組織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但須簽訂續租合同,續租合同期最多不超過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

(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四)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九、附則

(一)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公佈相關部門審查窗口的具體地址和聯繫電話;各相關審查部門在申請期限內應有專人負責辦理審查事項。

(二)符合相關規定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户口、年齡、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時間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五)本實施細則名詞解釋:

1、本實施細則中的“特殊病種”:是指屬《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湖人社發[20xx]145號)中規定的病種。

2、本實施細則中的“殘疾軍人”:是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醫療終結後符合評殘條件,經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3、本實施細則中的“複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體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脱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並在民政部門領取生活補助的人員。

4、本實施細則中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並在民政部門領取生活補助的人員。

5、本實施細則中的“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6、本實施細則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門核發並在冊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總工會核發並在冊的《湖州市低收入職工優惠證》(A證)。

7、本實施細則中的“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殘聯部門核發的一級、二級殘疾等級證書和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等級證書的人員,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

(六)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