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在《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下文是廣東省金融辦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東省金融辦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羣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59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xx〕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有關獎勵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本省境內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置後,予以相應獎勵。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公安、財政、工商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向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然後由該部門轉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廳、工商局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各地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應向社會公佈本部門、本地區舉報獎勵聯繫方式。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承辦部門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對於跨省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可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條前三款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我省是案件主辦地的,由案件處置牽頭市有關部門實施獎勵;案件主辦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辦理的地市視情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接到舉報後,應及時協調調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獎勵。原則上每半年至少評定和獎勵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評定和獎勵。
第十條 對羣眾舉報且被採用的非法集資線索,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和公安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可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於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於20xx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10000元獎勵。
對於跨省案件,我省是主辦地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法院終審判決中認定的金額;主辦地是外省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經司法審計認定的我省涉案金額。
對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自法院終審判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可視情再給予1萬元-10萬元的附加獎勵。具體獎勵數額可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會同公安、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本着鼓勵舉報、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地如果財力許可,獎勵標準可高於但不應低於省定標準。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應在行政處罰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定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並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統一申報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各級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八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制度,並報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在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就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實施細則不衝突的,可以繼續施行。
第二十一條 當有關舉報同時適用於本實施細則和其他現行的有關獎勵規定時,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對舉報非法集資行為進行獎勵。對於是否按照其他獎勵規定另行給予獎勵,由有關部門另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非法集資特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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