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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暫行條例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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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暫行條例有哪些問題是需要我們瞭解的?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契税暫行條例基本問題,供大家閲讀參考。

契税暫行條例基本問題

一、什麼是房產税?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税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條例規定製定了實施細則。至此,房產税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徵收。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以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二、房產税由誰繳納?

《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繳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税。 房產税的納税人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產權所有人,簡稱為“產權人”、“業主”、“房東”,是指擁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的使用、收益、出賣、贈送等權利歸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並付出一定費用,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房產的使用收益權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產權所有人、承典人的委託代為管理房產或雖未受委託而在事實上代管房產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產的人。

三、什麼是房產税的徵税對象?

房產税的徵税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囱、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

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四、房產税的徵税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城市的徵税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所轄行政區域。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税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產税税率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現行房產税採用的是比例税率。由於房產税的計税依據分為從價計徵和從租計徵兩種形式,所以房產税的税率也有兩種:一種是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徵的,税率為1.2%;另一種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税率為12%。從20xx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房產税減按4%的税率徵收。

六、房產税的計税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按照房產計税餘值徵税的稱為從價計徵;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

(一)從價計徵 房產税依照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我省規定的減除幅度為30%。

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備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過道、曬台等。

標籤:暫行條例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