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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關於物業管理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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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關於物業管理條例細則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範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衞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佈、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佈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佈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於業主查閲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覆文件。

第十三條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築面積;

(七)地名批覆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範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情況。

第十四條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範圍説明及附圖;

(三)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情況等。

第十五條 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後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後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範圍説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

前兩款所規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範圍説明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台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