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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保條例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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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河南消保條例迎修改

河南消保條例迎修改

今年年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指出,我省將突出重點領域立法,制定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8部省本級法規。如今,這項工作步入公開徵求階段。

昨天,省政府法制辦就《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您如果有什麼想法,可以在6月9日前登錄省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説説。

買車

不得強制購車者買保險

河南商報記者注意到,意見稿規定,汽車經營者交付汽車時,應當將車輛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車輛説明書等隨車證明文件一併交付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交付。

銷售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原廠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飾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汽車售出後,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影像

影像資料都交給消費者

意見稿要求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刻錄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對於消費者提出影像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沖印具有特殊價值的影像資料,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事先約定保價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購物

退貨超15日視為故意拖延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修改為“消費者的權利”,內容增至16條,更加註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等權利。

意見稿規定,在交易時,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務等不合理條件,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贈品的質量。“經營者的義務”也更加細化,增加至41條。

意見稿明確,在保修期內,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有更換或退貨的責任,並承擔往返運輸等合理費用。商品需要召回等,必要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意見稿規定,除特護商品外,七天內無理由退換。對自消費者提出退貨、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

通信

未經同意開通的服務

不得向消費者另行收費

意見稿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

對於收費形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資費計算標準、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處理方式等內容。

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和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旅遊

嚴控公共資源景區價格

意見稿充分保護遊客的權益。其中,嚴禁對消費者誤解宣傳,嚴禁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

對於旅遊行程中明確安排的購物環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由經營者承擔增加的全部費用。

對於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

食品

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費

對於不合理的餐飲費用,此次意見稿明確禁止收取。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浸泡、清洗、保鮮、加工、包裝、盛裝、儲存食品及食品原料。

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餐飲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不得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醫療

不得私自公開患者病情

隨着社會老齡化加快,意見稿也增加了關於養老機構的內容。

要求養老機構具有符合環衞、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場所,並配備專業人員和安全保護設施設備及用具。

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一旦遇到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維護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的各項權利,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互聯網

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

不得在互聯網上發佈

對於互聯網和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此次意見稿規定,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經營者,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不得發佈虛假信息,不得發佈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新聞鏈接:

自己的照片底版,卻需另外加錢購買,如此怪事,早已見怪不怪。為了規範商家的不良行為,新條例第三十四條,專門對此種行為進行約束。

該條文規定,攝影、攝像、沖印、刻錄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刻錄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如果是影像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沖印具有特殊價值的影像資料,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事先約定保價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亮點6·電信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未經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等費用

長期以來,電信企業的種種“霸王條款”常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根據省消協相關人士介紹,每年的消費分析報告中,電信投訴都是熱點。如何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專門進行了規定。

該條文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資費計算標準、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處理方式等內容。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並告知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對於消費者經常遇到的“莫名其妙”產生的費用,該條文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和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消費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當你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如果與商家發生權益爭議,可以通過哪幾種途徑進行維權解決呢?新條例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五種途徑進行維權。分別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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