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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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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鑑定就是對既有建築(建成並投入使用滿兩年及以上)通過一定的檢測手段,現場隨機測得各構件的實際強度,並通過科學的統計方法推定出強度值,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使用荷載)和實際尺寸用計算機建模計算,根據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評價各鑑定單元的等級,然後綜合給出房屋的安全評級。下面小編就房屋安全的相關規定收集了信息。

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最新版

20xx年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移。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後《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佈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五章 轉 租

第二十六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房屋租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租賃委託協議範本

編號:

日期:

甲方:租賃公司(地址:

電報:

(租)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報:

電話:

 )

根據租賃項目的批准文件(文號

)和乙方的

《租賃項目申請書》(編號:

),並依據下述各款規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賃委託,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賃物件:

設備成交單價、總值和其他交易條款,均按第

號《訂貨協議書》規定辦理。

二、租賃費及有關條件:

1.租賃費總額:

(大寫:

)租賃期自提單之日起算,自租賃期起算日起滿

個月的當天為第一次支付日,以後每滿

個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賃期結束。

2.其他有關費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價單》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後30天內,甲方將按照租賃業務和國際貿易習慣做法,代表乙方簽定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有履行該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三、租賃物件交接:

1.租賃物件裝船後,甲方應適時向乙方發出“到貨通知”,並負責在到貨後代辦進口許可、報關、保險、提貨、託運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接貨後,應立即在商檢部門的督導下開箱檢驗。檢驗無訛後,即可安裝使用。如檢驗結果與合同及其附件規定不符,應立即申請商檢部門檢驗並出具商檢證書,最遲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對外提出索賠。

四、費用結算辦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國內外費用系估算額,實際支付時,按附表説明事項辦理。

(2)有關各期租賃費的結算辦法,乙方應在甲方發出的付款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本期應支付租賃費劃撥至甲方帳户。甲方在對外結算後,以原始發票金額為準開列結算清單,多退少補。倘乙方未能按期劃撥,甲方將依據本合同通知銀行向乙方開户行(

帳號:

)託收。在此情況下,甲方按本期遲付額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滯納金,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國內有關費用,係指乙方應向國內有關單位交納的進口關税,進口工商税、港口、陸運雜費和銀行費用等概算額。結算辦法同本款第(1)(2)條。

(4)甲方代理費按租賃費總額的2%,於到貨時一次性計收,不足5萬美元的租賃項目,按2.5%計收,結算辦法同本款第(2)條。

五、擔保單位及責任:

為確保租賃合同的履行,甲、乙雙方同意

為乙方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有責任監督乙方按期執行合同並在乙方不能/無力支付租賃費及其他費用時,代乙方履行付款責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由乙方擔保單位蓋章擔保後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關部門備查。第

號《租賃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號估價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七、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章)

 乙方:(章)

 擔保單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開户行:

 開户行:

 開户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合同管理機關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