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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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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培育經濟增長內生動力,全面推進實施省委 “三大發展戰略”和“兩個跨越”的決策部署,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運營,置頂了關於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僅供參考!

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xx〕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xx〕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範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 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範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 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 管理架構

第六條 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 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擬籤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範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設定為8年,必要時經基金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條 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俱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 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 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股權投資不超過2億元;持有單個項目公司股份不超過項目公司註冊資本金的50%。基金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委託貸款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債權投入方式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 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 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 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淨收益或淨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淨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淨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 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鑑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户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 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 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髮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户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範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