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職工住房補貼試行辦法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下文是海口市職工住房補貼試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職工住房補貼試行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貨幣化分配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瓊府〔1999〕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補貼是指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單位按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向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的住房專項資金。
第三條 住房補貼的對象為未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以及已享受但未達到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含領取離退休金職工)。
本辦法所稱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是指職工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二)購買市政府統一建設的解困房;
(三)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房)並已按規定領取購房補貼;
(五)領取建房補助費;
(六)享受政府規定的其他住房資助。
第四條 住房補貼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補貼方式,即在職工購建自住住房(包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以及自建住房)時一次性計發;
(二)按月補貼方式,即在住房補貼年限內,按月計發。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年限累計為20xx年(240個月);
(三)一次性補貼與按月補貼相結合方式,即對職工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實際工作月數一次性計發,20xx年1月後實行按月補貼。前後總計發足240個月。
1999年12月31日前就業且未享受過政府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的職工,工作年限未滿20xx年的,可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三種補貼方式之一,發放住房補貼;工作年限已滿20xx年或已離退休的職工,實行一次性補貼。已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但未達到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按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補貼。
1999年12月31日後就業的職工,實行按月發放住房補貼方式。
第五條 住房補貼額計算方法
(一)一次性補貼額方式
職工夫妻由各自所在單位按本人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分別計發住房補貼,其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補貼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住房補貼面積
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由市政府逐年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與本市職工家庭負擔水平的差額的一半測定,職工家庭負擔水平按本市雙職工家庭平均年工資水平的4倍除60平方米確定。本市1999年度住房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230元。
住房補貼面積為職工本人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按下列標準執行:
科員及一般職工75平方米,
科級(含中級技術職務)85平方米,
處級(含副高級技術職務)100平方米,
廳級(含正高級技術職務)130平方米,
省級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但未達到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按差額部分計算住房補貼面積。
(二)按月補貼方式,其計算方式為:
月住房補貼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住房補貼率
住房補貼率由市政府逐年公佈。1999年住房補貼率為15%。
(三)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方式
1999年底前的補貼額計算公式為:
1999年底前的補貼額=一次性補貼額×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數/240(月)
其中一次性補貼額按本條第(一)項計算。
20xx年1月後按本條第(二)項計算,實行按月補貼。
第六條 按月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離退休時仍未發足累計20xx年規定年限的住房補貼的,工作單位應按剩餘的年限一次性計發。
第七條 以按月補貼方式或一次性補貼與按月補貼相結合方式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按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八條 按月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如結婚時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的,應從結婚當月起停止領取住房補貼。
第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由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單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經房改部門簽署意見,財政部門核准後,從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城市住房基金仍不足時,從財政預算中列支。(二)財政差額撥款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從自有資金或成本費用中列支;已繳交城市住房基金的事業單位,確有困難的可向財政部門申請,經核准後可從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做好住房資金歸集專户管理的工作,建立單位住房基金,設立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專户。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應綜合考慮職工工作年限、職務等因素來確定。
職工申請住房補貼,應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狀況等有關資料,經所在單位審核,房改部門審定後,按規定發放。
第十一條 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為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月住房補貼率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住房補貼的標準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0xx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國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xx年的職工,按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係數(0.66);20xx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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