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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答辯狀(精選8篇)

信函1.22W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經濟糾紛答辯狀(精選8篇)

住所地:山東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辯人: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xx年9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屬探測器,其質量無任何問題。

第二,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若金屬探測器有任何質量問題,被答辯人需在簽收後3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若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質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辯人仍未收到被答辯人的任何書面異議。

第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本案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僅限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到的某礦業有限公司與本合同及本案無關:

1、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雙方並沒有約定以第三人(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檢驗標準作為雙方之間的驗收標準,被答辯人購買該產品後另行出售,其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該產品是否能夠與第三人的產品匹配使用不能約束被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因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造成的損失與答辯人無關,其主張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356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依法駁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_______利通實業公司

地址: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歲,經理

對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上訴的佔用拖欠貨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貨款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訴告我方拖欠貨款問題的答辯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時光貿易公司的吳____和韓_____來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購買麻袋10萬條。原因是他們與_______省_______縣湘東貿易貨棧簽訂了麻袋購銷合同,在合同行將到期的情況下,拿不出貨物,請我們幫助解決燃眉之急。我方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對方匯入我方人民幣20萬元整。除去10萬條麻袋款16.8萬元整之外,尚剩餘3.2萬元整。當時我方要求將餘款退回,但對方的吳_______和韓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這筆餘款辦理麻袋發運和其他業務。並請我方出具介紹信、公章等,為其向___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辦理了2萬元的發運雜費匯款手續,將麻袋順利發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這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吳、韓等人幾次往返於我市,都沒有提起結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結算問題,他們都以同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和鐵路裝卸公司收費不合理為由,拒絕同我方結算。由此可見,對方訴我方拖欠貨款是毫無根據的,也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的。

2.從一審法院的卷宗裏可以查到,吳_______和韓_______在調查記錄中承認:準備用這筆餘款在我市搞業務活動,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調查中,他們都直言不諱,説準備在我市使用這筆錢辦理其他事宜。因此,對方在上訴狀中雲“早已要求退款”和“佔用拖欠款”等,純屬編造出來的假話。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我方與對方的經濟往來,屬於正常業務交往,而且我方為對方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諸多方便條件,對方這種以怨報德的行為是令人氣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佔用拖欠”對方貨款問題。一審法院判處我方支付餘款,我們同意,但基於上述情況,我方不同意支付餘款銀行利息。

3.原告違反國務院[____]____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應予以取締。從表面上看,時光貿易公司買利通實業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時光貿易公司的剩餘款,時光貿易公司催要款項是正確的;而實質上,時光貿易公司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務院[1985]102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據湘東貿易貨棧張____提供,在麻袋這筆生意上,時光貿易公司一無資金,二無貨源。時光貿易公司向湘東貿易貨棧大吹有麻袋現貨1300萬條,導致湘東貿易貨棧上門訂貨,於________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麻袋一號合同。數量為100萬條,總額167萬元,執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東貿易貨棧付給時光貿易公司52.1萬元預付款。時光貿易公司拿着湘東貨棧的預付款大買麻袋。隨即又簽訂二號合同200萬條,三號合同350萬條。開始給大連侯家溝批發部30萬元買麻袋未成,後又拿20萬元給我方,買了10萬條麻袋,僅就一號合同而言,只買了10萬條麻袋,其餘90萬條全部落空,造成了時光貿易公司同湘東貿易貨棧的合同糾紛,而在本案一審判決時,時光貿易公司卻隱瞞了____縣經濟合同仲裁調解書,提供了假證,致使一審判決我方“支付從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張____提供的確鑿證據,此20萬元系湘東貿易貨棧的預付款,而不是時光貿易公司的款。湘東貿易貨棧不要求付息,而時光貿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事實可見,我方不但不應付給對方所謂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認為對方違反國務院文件精神應予取締。

二、對第三人高____的答辯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員,此案發生時已調出。時光貿易公司從我公司購買的10萬條麻袋,經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運用4車皮之後,剩餘麻袋存放在裝卸公司,而高____不經原告同意,將剩餘麻袋發往西安慶豐公司。在本案運輸麻袋短缺糾紛中,一審判決第三人高____返還原告麻袋6450條,而高____在一審法院的庭前調查及開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給時光公司發麻袋時曾多發6450條,並説我公司欠高3000條麻袋,以此3000條麻袋頂款。事實上我公司與高____從未發生過買賣關係,也不存在麻袋頂款問題。據瞭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將6450條麻袋發往西安的,而事隔兩個月之後,高____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騙拉我公司庫內的3000條麻袋,被我方發現後及時追回,此事純屬我公司內部事務,與時光貿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兩件不相干的事件攪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攪混,從中撈一把,請二審法庭詳查。

此致

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利通實業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户於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户。被告於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户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於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後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工業區18棟x樓。

委託代理人:龍,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1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第四工業區三棟x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並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餘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還款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並獲得履行後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地址×××區××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陳××,男,55歲,xx市人,×市木器加工廠廠長,住××市××區××街28號。

因××市××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訴我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方在訴狀中稱我方未按期交貨,並且質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於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原材料。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定 做方在交貨的一個月前應提供足量、合格的紅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來我廠的木材,質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廠立即派人與原告聯繫調換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遲遲未予答覆。眼看交貨期己到,我廠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 提供木材,出現的質量問題和未按期交貨問題,應由原告方承擔責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廠兩倍返還定金,這一要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責任在原告方。原告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們認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規定提供紅松方料,我廠加工是沒有問題的。因一次質最和逾期交貨問題就輕易解除 合同,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公正解決這次糾紛,並判決原合同繼續有效,以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蓋章)

x年十月二十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住址地:xx市XX區XX街X號,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呂,男,x年出生,系本廠法律顧問,聯繫地址:XX市XX區XX街X段X裏號。

被答辯人:xx市輕紡機械廠,廠址:xx市XX區XX街X段X裏X號。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該廠廠長。

案由:加工承纜合同糾紛。

答辯人現就xx市輕紡機械廠訴xx市第X金屬機械廠加工承纜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廠與被答辯人簽定了鋁軸套的加工合同,並訂有協議書。合同規定,由被答辯人供應鑄鋁毛坯,由我廠按約加工,每件加工費用120元。

我廠先後兩次從被答辯人處取來鑄毛坯2800件,加工後,交回成品2300件。交貨時,被答辯人經過驗質、核實數字後,已收受入庫。二十天後,被答辯人卻口頭通知我廠,説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廠按協議賠償。

我廠曾要求被答辯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檢驗數據。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應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測量的數據;如果是光潔度精度等級不合格,應提出具體部位,況且光潔度與材質有關,亦應提出零件材質物理及化學性能的分析報告。我廠將上述意見通知被答辯人後,被答辯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數據和報告。

所以,被答辯人的起訴,只憑籠統的通知,即要求我廠賠償,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辯人能夠提出所有技術數據報告,有充分理由説明他們的測量方法是正確的,測量數據是準確的,材質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根據説明我廠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那麼,我廠願按協議第5條規定,承擔全部違約金,並予以賠償。否則,我廠不能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相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我廠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損失,X元,並要求被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被答辯人驗收證據兩份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託代理人:呂(章)

x年二月十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7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户於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户。被告於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户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於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後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寫作要求

1.熟悉訴狀內容,列出可辯事項;抓住要害,確定答辯重點;設計答辯內容的層次;準備好過硬的證據。

2.答辯理由應有針對性:

(1)説明事實真相,指出對方“事實”的不實處;

(2)用確鑿的證據,指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不當。

(3)指出對方訴狀説理邏輯混亂,觀點與材料矛盾,違背常情事理。

3.據理提出答辯意見: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主張,否定對方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請求。

經濟糾紛答辯狀 篇8

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託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於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建立於x年,而並非原告訴稱的“建立於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並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並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於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後又主張是45000元,前後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採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於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於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於人民銀行的房子,並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後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並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於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税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並不屬於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於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並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36.6萬餘元”也於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於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於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鑑於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3.33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後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並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佔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後,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