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通用5篇)
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物業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購買一套位於上海市 ,房產總價款 萬元人民幣。
二、 出資金額、出資比例
甲方出資 元人民幣。
乙方出資 元人民幣。
甲方、乙方各出資50% 。
三、 產權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 50% 的產權。
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 50% 的產權。
四、 物業考察、購買
甲乙雙方共同對擬購房產進行實際考察、瞭解。
五、 購置物業法律文件簽署、款項支付、購房手續辦理及委託授權
甲方委託乙方由乙方全權辦理購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購置房產相關款項的支付、《房產預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簽署、房產抵押按揭貸款辦理、房產交接、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户等所有購房相關手續。由 方依法出具經過公證認證的授權委託書,並詳細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委託期限。
委託人有權監督和過問委託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受託人應按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受託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如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或通知。
六、 房地產權證署名、辦理、保管
所購物業的所有權憑證要依法載明共有比例情況,即甲乙各享有50%的房屋產權,房地產權證由乙方依法辦理並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 物業裝飾裝修由 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各承擔50% 。
八、 物業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
由 方負責所購房產的管護、維護、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業管理事務,但出租價格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應在正式簽署前取得甲 方或甲方委託律師得書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餘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各分享50%,每一個月結算一次。
九、 購置物業税費承擔
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税費、產權登記税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户費、中介費(委託中介出租物業)、房屋租金税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並以現金支付。
十、 物權行使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的佔有、出租、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有一方依法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以代為行使,但房產買賣、抵押、擔保必須有雙方書面同意。
十一、 物業出賣及優先購買權行使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各自享有或承擔50%。在同等條件(市場價或評估價)下,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一方決定出售房產,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產,應書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應按公平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產份額。如果接到出售房產通知後3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則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願意購買或30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房產,並應給預積極配合。
十二、 甲乙雙方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物業,具體約定如下:
1、購房首付款 元(包括定金)人民幣(房款總價款的50%)由甲乙雙方各付50%,並以現金支付;
2、主貸人為乙方 先生;
3、按揭貸款的期限為 年;
4、由甲乙雙方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各自承擔50%;房產出租後,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雙方各自支付50%。
十三、 甲乙雙方所購房產的實際產權由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約定共有,所有權由雙方共同行使。
十四、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五、 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
十六、 爭議解決辦法
凡涉及本協議的生效、履行、解釋等而產生的爭議,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十五日內協商無果,雙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並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一次性的,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和執行。
十七、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
十九、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 律師事務所保存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購買房屋的購房合同、銀行抵押貸款合同均由乙方一人簽訂,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屋並處分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於20xx年9月8日共同出資購買(以下簡稱“合夥房屋”),該合夥房屋合同面積為*平方米,總價款*元(大寫:)。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各享有該合夥房屋50%的產權份額,雙方按50%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夥房屋的總價款採用“首付款+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元(大寫:),由甲、乙雙方各支付50%即*元(大寫:);餘款(大寫:)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乙方按抵押貸款協議按時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乙方還款當日,甲方也應按其產權份額比例向乙方支付貸款本息,同時,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據。
雙方約定將該合夥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該產權登記並非合夥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合夥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2的權屬。甲方有權利隨時要求乙方將甲方所有份額的房屋過户到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名下,乙方應積極配合(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甲乙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若乙方不履行該項義務,則乙方返還甲方在該合夥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費用,並按發生爭議時該合夥房屋總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購房、按揭貸款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證費、保險費、律師費、税費、維修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費、房屋租金税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條 物業管理費、裝修費、税費等經營合夥房屋時所產生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乙雙方對該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如將合夥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夥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餘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平均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採用其它方式經營合夥房屋,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佔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一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夥房屋的轉讓;
(二)合夥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夥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並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若雙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各自產權份額的區域,並依照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三)雙方解除本協議,合夥一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税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五條 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一方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的一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30天不予書面答覆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後既不同意出售又不願購買,或在30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並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律師事務所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以發展少兒藝術教育為宗旨,本着合法、公正、 教學項目開展聯合辦學,具體事項如下: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 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工資,並在甲方辦學地點設置 報名點。
2、甲方負責具體課程的安排設置,以及提供教學所需的教材器件。
3、甲方負責人負責對合作項目中的教務教學進行全面的督導管理,乙方派出相關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對教務教學工作進行具體的管理和實施。
4、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市場宣傳,甲方負責指導乙方對教學項目進行宣傳招生工作。
5、甲方負責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保證教學質量,按時按量完成教學任務。
6、甲方負責在上課期間妥善保管教學用具及室內設施。
7、聯合辦學合作期間,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甲方不得開設與乙方所在地已經開設的同樣課程,併合理安排時間,儘量與乙方課程安排時間相協調,以方便同一學員可以按時間選擇或連續上滿雙方課程。 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友好的協商,針對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教學場地。
2、乙方應配合甲方指導共同做好教學項目宣傳及招生工作。
5、乙方確保甲方在合同期間教學場地,教室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6、乙方擁有“宿州市書畫藝術交流中心”和“弘文閣”培訓品牌的獨家經營權與推廣權。
7、聯合辦學期間,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乙方不得開設與甲方簽訂協議中甲方所開設的相同課程,並併合理安排時間,儘量與甲方課程安排時間相協調,以方便同一學員可以按時間選擇或連續上滿雙方課程。
三、其它事宜
1、學費及教材費由甲方收取,乙方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2、甲乙雙方按照實際招生運營情況,以招生提成來分配收益,甲乙雙方以 比例進行分配。
3、甲乙雙方在共同的舉辦的活動項目中的宣傳費用和運作費用以分配收益同比例來分擔。
4、乙方對各個教學項目的整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由以乙方獨自承擔。
5、甲乙雙方所有涉及到合作辦學的費用收入和支出需要有明細的財務記錄。
6、合同期間由於國家政策規定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非甲乙雙方原因而造成教學的無法正常實施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四、合作期限為 年,自首次開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滿後,
雙方滿意可續約。
五、甲、乙雙方需按此合同所約定的事項遵守執行,否則均為違約,守約方可根據違約方給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向違約方提出書面索賠申請,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未盡適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 篇3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50%;
2、乙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50%;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jian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税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di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20xx年____月____日
備註:
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 篇4
一、合夥人組成:
合夥人:姓名 ,性別 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夥人:姓名 ,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夥人:姓名 ,性別 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電話:
二、 三名合夥人共同投資,承包一期續建建設 項目工程。
工程項目名稱:目(一期續建)工程 工程施工地點:
三、合夥宗旨
經雙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齊抓共管,同舟共濟,為了集體利益,
舍小我,不計個人得失,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共謀發展,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盈利分配及債務(虧損)承擔
1、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佔40%,、各佔30% )工
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後,首先用於歸還合夥人的投資本金,再分配利潤。(如項目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配)
2、由於本投資金額為雙方憑各自關係四處籌借,因此出現的借支返還利息需要從三方合作項目中,根據各自股份進行單獨分別計算,採取各負其責的方法,自負盈虧。
3、每筆工程款到賬後,若需還各自債務,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在完成本工程項目過程中,三方每月最高可支取工資X元,做為自身日常開銷,三方除基本工資的開銷外,不得挪用公款,否則每次將無條件接受按所佔股份比例的1%扣除,支付給守約方。
六 、合夥管理及責任分工:
1、合夥事務總負責人關係和籤批工程款事宜。
2、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採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三方合夥人委派
3、施工現場執行技術總負責人由
七、 財務管理及制度
1、由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聘請會計一名負責帳務處理。
2、任何費用X元以內由支出方、財務負責人)簽字即可支出、報銷;支出發票及費用在X元以上(含X元),需通過三方共同簽字方可支出、報銷,若其中一方不在現場需電話通知其同意。
3、財務賬務對三方需公開、透明,每週必須三方對賬一次,時間由三方商量確定。
4、工程款到賬後,立即交由負責管理,並由聘任會計入賬。
5、在本工程結束前,工程款只能用於本工程的所有開銷,不得挪借他用。
八、 退夥協議
合夥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其餘兩方同意方可退出。
九、 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並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財務、安全、質量、進度)。
十、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並分配完合夥財產為止。
十一、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雙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2%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二、 組成合同的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模板彙編 篇5
工程承包合夥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合夥承包仙桃市和合國際城住宅樓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為準; 甲、乙、丙三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乙、丙三方本次合夥事宜的投資額暫定人民幣 萬元,甲方按40%的比例投資即 萬元,乙方按30%的比例投資即萬元,丙方按30%的比例投資即萬元。
2.如合夥過程中萬投資額不足需要追加出資時,丙方因資金有限不承擔投資款的追加,由甲、乙雙方協商對追加的投資款出資,丙方按年利率 %向追加投資款的出資方支付總追加投資款中丙方所佔30%的比例部分的利息。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甲、乙、丙三方分別按40%、30%、30%的比例分配盈餘,不得因丙方沒有追加投資改變上述分配比例;但丙方需在工程回款或三方分配利潤時先行扣除追加投資款中的丙方所佔比例的本金及利息予追加投資款的出資方。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分配比例為依據,共同承擔。
六、權利與義務
1.合夥期間的財務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核算,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
2.甲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七、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八、合夥期滿
1.合夥期滿,三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固定資產和其他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九、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三方簽字後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三方另行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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