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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會議上領導演講稿範文

同志們:

在全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會議上領導演講稿範文

這次全縣調解工作會議是縣委、縣政府決定召開的,主要是深入貫徹全市調解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縣政法工作會議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勢下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工作。剛才,對十佳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十佳人民調解員和案件調解工作優秀法官進行了表彰,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對受表彰的單位和同志表示祝賀,並藉此機會,向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線的廣大人民調解員、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基層法官、基層司法所的同志們表示親切的慰問!以上, 法庭等十個調解工作突出的單位和調解員做了發言,從不同側面介紹了他們支持和抓好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家要認真學習借鑑。司法局代表各鄉鎮向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頒發了聘書,法院向特邀調解員頒發了聘書, 同志和 同志做了很好地發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縣調解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正確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調解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辦法,在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期實踐中,我們已經形成了和調、調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執政為民要求中越來越表現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縣的民調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越來越發揮出無可替代的基層防線作用。近年來,我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各鄉鎮都建立了鄉鎮調解委員會,絕大多數村建立健全了民調會,一大批熱心調解事業的民調員走上了調解崗位,民調組織發揮作用較好的村達到60%以上。2017年,全縣各級調委會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695件,創建無民轉刑案件、無刑事案件、無民間糾紛激化、無羣體性上訪事件、無民間糾紛引發自殺等“五無”鄉鎮3個、“五無”村245個,也湧現出了一大批民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特別是我縣探索的民調庭、聯村調委會、行業調委會等工作,拓寬了民調工作的形式和範圍,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得到了上級肯定,對築牢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次,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把“調解”作為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期,隨着利益關係的調整,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大調解的手段,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紛爭,處理好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對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我縣的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看,法院始終把司法調解貫穿於審判的各個環節,201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調解773件,佔受理案件的68%,其中審前、庭審環節分別調解573件、200件,執行和解46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羣眾有時為一件小事就打一場官司,結果是結了一對仇人。事實上,任何的判決不可能達到雙贏,當前涉法涉訴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此。推進依法治國也不是説任何矛盾都必須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司法調解就是一條很好的渠道,通過和解對矛盾雙方都不會造成硬傷害,帶來的社會和諧和穩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顯。而人民調解是在我國民間“和為貴”、“息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調解形式,其羣眾參與的廣泛性、靈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點,最為羣眾所接受。況且它調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鄰里糾紛,是構建和諧家庭、和諧村、和諧鄉鎮和和諧單位的基礎與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再次,目前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時機已經成熟。今年,中央綜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構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要求。就我縣來説,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工作已積累了一些經驗,鄉鎮司法所建設也取得了大的進展,人員、待遇、機構、場地已得到落實,村級民調組織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對司法調解工作進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説,對於構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已具備了有利條件。各鄉鎮、各部門應抓住機遇,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的新機制、新辦法,努力開創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積極構建“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

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促進社會和諧為核心,以實現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相互銜接協調為重點,積極探索與當前形勢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不斷拓展調解範圍,創新調解手段,提高調解隊伍素質,為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資源的有效整合,建設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大調解”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礎。構建大調解格局的總體目標是:整合鄉村及法、司三家資源,建立相互銜接機制,使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公信力、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明顯提高,民事案件、羣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明顯下降,築牢和諧穩定社會的“第一道防線”。

一要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哪裏有人羣,哪裏就有民調組織;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民調員主動調解”的要求,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各鄉鎮都要儘快建立起鄉鎮調委會,已經建立起來的,要從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鄉鎮調委會要至少有3人組成,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可以聘請離退休的老政法幹警、老幹部、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加。要健全村級民調會,配齊配強村級民調員,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進入民調會,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羣眾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

人口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聯村調委會。各鄉鎮要根據本地實際,對不能發揮作用的鄉鎮調委會、村民調會進行調整充實。要落實民調人員待遇,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縣直有關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調解機構,明確主管領導、調委會主任和調解員,完善工作制度,發揮調解工作在維護行業穩定中的作用。當前要重點在國土、城建、人勞社保、經貿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統和部門及行業協會、集貿市場等重點部位建立起行業調委會。行業調委會可以實行有償服務。縣司法局與物價局要儘快制定出台具體收費標準。

二要搞好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實行雙向互聘。鄉鎮調委會要聘任有調解經驗、羣眾工作能力強的資深法官擔任民事調解指導員,民事調解指導員要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調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法院要篩選建立民事調解指導員人才庫,供各鄉鎮及行業調委會選聘。法院要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鄉鎮司法所長、鄉鎮調委會推薦的民調員為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員,還要從司法所長、農村“兩委”主要領導、發揮作用好的調解員中聘請特邀陪審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託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建立四項制度,搭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溝通聯繫的平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法院、司法局都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由司法局主管領導牽頭召集,組織特邀調解員代表、民事調解指導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相互通報糾紛發生、解決情況,交流、研究化解糾紛的辦法;建立培訓制度。法院和基層法庭要對鄉村調解員分片管理,制定培訓辦法,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法官包片指導、以會代訓、旁聽開庭等方式,加強對民調人員的業務指導與經常性的法律業務培訓,講解與人民羣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調解方法和技巧,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建立定期上站制度。

各鄉鎮調委會要每月集中各村民調主任彙報一次情況,彙報案件,通報案源,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制定調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強工作的預見性,並對典型案例,提出指導意見;實行重大事項相互通報制度。司法局每月將民間糾紛情況,以月報形式通報法院;法院將民事案件類型、件數向司法局通報,司法局根據通報案件情況協調有關調委會進行調解。同時鄉鎮調委會要將轄區發生的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時與基層法庭溝通,便於雙方及時瞭解掌握矛盾糾紛發展變化,採取措施共同搞好預防。

本文導航 1、首頁2、調解業務

三要加強調解業務的有效對接。鄉、村調委會要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係、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夥等11類民事案件,要發揮地緣優勢,主動出擊,介入調解,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除事由簡單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要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要加強指導,確保調解文書依法、規範。

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環節建立先行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前調解銜接,對11類案件在立案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的,要引導他們到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並主動聯繫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調解。要建立庭內外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機制,邀請特邀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對受理的民事案件還可邀請熟悉情況的人民調解員協助進行庭外調解。對於已經調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簡易的司法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調解成果直接進入司法程序,樹立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大調解的基層防線作用

構建大調解格局,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各鄉鎮、各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和優勢,確保發生矛盾糾紛後,能及時有效予以化解,從源頭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維護全縣社會穩定。

一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及時研究,積極解決,真正為構建大調解格局出實招,用實力。鄉村調解組織要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場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經費。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與法院、司法局的溝通協調,解決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為大調解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領導保障。要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表彰獎勵,交流經驗,為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縣法院及基層法庭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的高度,堅持把指導民調工作當作與審判工作一樣重要的大事來抓,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增強他們在調解工作中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要與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種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要加強對基層民調工作的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建立健全規範化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序規範,制定並完善涉及矛盾糾紛登記、調解的程序規範、崗位責任、矛盾糾紛信息的傳遞與反饋、統計、文書檔案規範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規範約束民調員的調解行為,做好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等基礎性工作。

三是各級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各級調解組織對發生在本鄉鎮、本村、本行業的各種矛盾糾紛,要主動出擊,大膽介入,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確保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地得以化解,實現“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鄉”的工作目標。要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與“五無” 鄉鎮、“五無” 村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抓早、抓小、抓苗頭,化解糾紛,使“五無”村達到85%以上,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注意培養典型,對組織健全、機制靈活、運轉有效以及調解案件多、調解成功率高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縣司法局要及時發現,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年終,縣委、縣政府將對湧現出的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大張旗鼓地表彰。

同志們,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思路已經清晰,任務已經確定,重點已經明確,希望大家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紮實工作,不斷提高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水平,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 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