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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模板(通用6篇)

租船合同模板 篇1

使用單位: A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甲方) 船舶單位: 上海B船務公司 (乙方)

租船合同模板(通用6篇)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海虹1”輪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開拓和發展業務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1年,自20xx 年6 月 15日起至20xx年 6月15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日為人民幣22000 元,不足一天按比例結算,合同生效日即進行結算,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付50%月租金作為定金,以後的月租金分別以當月的10日和20日前分兩次付清,如拖延不付,乙方有權隨時令船停航或終止租船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船期損失均

由甲方負責。

7.船舶港務費、加水加油費、引水費、拖輪費、系解纜費、船員工資及獎金由乙方承擔,其餘費用由甲方負責,租期內甲方每航次付勞務費人民幣5000元。

8.如因颱風原因而影響船舶航行和貨物裝卸,損失的時間由乙方承擔三分之一(以航海日誌記載為準);回上海加油的時間從租期內扣除(船到上海裝卸時加油除外);不論船舶在外港或回滬,修理所用間均由乙方自負;船舶回滬加油或修理,以船抵吳淞口錨地時起算;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上海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1,甲方1份,乙方 1,船管處1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20xx年6月15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鑑證機關: 負責人:

租船合同模板 篇2

承租人:工集團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x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6

簽署方式:傳真簽署

簽署地點:山東東營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資料:

1、船名:(乘浪6)載重噸(8665T)船舶長度(129.65m)滿載吃水(6.993m)船籍(温州)

2、船舶資料:船舶主要項目、防止油污證書、適航證書、船舶保險單。

二、貨物名稱、裝貨地點、加温要求、數量、時間、運費、航次、裝卸時間、滯遲費:

1、貨物名稱:芳烴

2、裝卸港名稱

裝貨港:儀徵和南通誠暉油庫

卸貨港:錦州港

3、裝貨數量:最大載重8665噸,按4000噸起算,超出噸數按實際數量計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滿載,則按實際裝貨量計算。

4、受載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改變裝卸港需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節假日、政府行為等)除外。

5、到達卸貨港日期:船舶必須在裝貨完畢後的1日內到達卸貨港,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卸貨港所造成的相關油品價格或其他損失,由船方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等)除外。

6、裝卸時間

承租人保證裝貨港48小時,卸貨港48小時,裝卸時間可合併使用:自船舶抵達裝貨港錨地向海事報到起算起,超過為滯期時間。

7、運輸費及相關費用

7.1運輸價格:人民幣110元/噸(開票),4元/噸港建費不包括在運費裏面,如果卸貨港船方需替貨主支付港建費,則貨主另行支付該費用貨物的港口費用和港口建設費貨方負責,船舶的港口費用船方負責,由於移泊、過駁所發生的移泊費、過駁作業有關監護環保等費用由承租人負責。

7.2承租人必須提供一個安全泊位作業,承租人油品必須符合船舶適裝,出租人必須保證原裝原卸。

8、運載航次:根據承租人的實際貨量確定運載航次計劃;

9、裝卸時間:按出租船舶到達裝卸兩港,向港航、海事部門或貨主(代理)單位報到時起到全部裝卸貨(油)結束止,裝卸兩港作業時間不超過96小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0、滯遲費:

10.1、若船舶在裝卸兩港作業時間超出96小時以上,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承租人承擔(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10.2、若出租船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到達裝貨港,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出租人承擔(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三、運費結算及方式

1、承租人應在全部貨物卸完,航次結算全部確認後,在收到出租人開具的全額發票認證後的一週內,將運費電匯至出租人指定銀行帳號,或由代理方東營昱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開具代理費發票至貨主由貨主分別支付代理費和出租方船運費。

2、如果船方在裝/卸貨港替貨主支付4元/噸港建費,運費結算時,船方憑港建費發票,由貨主支付運費時一併支付該費用。

四、船舶、泊位、樣品封存、保險、驗艙

1、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適裝、適卸條件的安全泊位進行作業,並提供相關資料;

2、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應是適航、適裝、適工的船舶;

3、在裝貨結束時,船方、供貨方共同對每一艙所裝油品取混合樣(分上、中、下層三層取樣混合)將總混合樣封樣雙方簽字留存,船方至少留6個簽字封樣,船方必須保證油品質量,保證原裝原卸,以作為到卸貨港的驗貨依據;如出租人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取樣封樣,由此引起的貨損貨差及相關責任由出租人負責;

4、船舶保險由船方負責,承租人保證貨物手續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船、貨各自辦理有關港口使費等相關手續,費用自理,責任自負,裝貨港4元/噸的港口建設費由貨主在裝貨前交納,由於貨主延期交納該費用而引起的滯期及損失由貨主承擔;

5、出租人應在裝載前對所運進行油品檢驗,確認出租船舶對此載油品的可承運性,檢驗合格後方可裝貨,如出租人未檢驗油品則代表檢驗合格。在裝載前和卸貨完畢後,承租人有權驗艙;

五、貨物數量及品質檢驗

1、貨物裝船數量的確定:以裝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2、貨物卸貨數量的確定:以卸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3、若卸貨數量與裝船數量出現差異,以裝船數量為準,航運中的油品損耗為2‰,超出部分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對卸貨數量超出合理損耗範圍與油品質量的變化不負任何責任。

4、因卸船品質與裝船品質有差異,對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則由出租人負責,貨物品質以裝貨港雙方封樣為準;

5、若雙方或其中一方經檢驗對貨物品質和數量有爭議,則雙方共同委託第三方商檢機構對封樣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錯誤方承擔。

6、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規定的計量方式履行,自行與貨主進行其他方式的交接並簽字確認,則該單業務按照實際交接方式來結算。

六、其他事宜

1、約定的合同和航線原則上不更改,若臨時要求修改合同、改航線或增加多港裝卸,須經雙方協商統一,單方修改無效,雙方均應在修改處蓋章核對後生效。為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負擔;

2、本航次租船為正常合法經營的內貿貨物運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辦理相關手續。若出現問題和造成影響,由責任方承擔,並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出租人船舶必須按照港口海事要求安裝並24小時開啟AIS海上衞星定位系統,

4、出租人不經承租人同意,不準在第三港口靠泊或裝卸,必須保證貨物安全、按時到達目的港卸貨(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5、出租人船舶因出現機器故障或其他海損情況時要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並出具相關證明,經承租人許可後,可視情況延期履行合同,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裝卸港,船方將承擔因油價變動引起的一切損失。如出租人船舶告知承租人因船舶故障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卻自行運載其他貨物時,出租人自願支付承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如合同簽訂完畢後,承租人通知貨物取消,則承租人自願支付出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

6、出租人保證不以任何理由滯留、留置、變賣及置換承租人託運的貨物;

7、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8、若裝卸兩港出現異常情況,出租方需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積極聽取承租方提供的解決方案,用以處理異常情況;若出租方未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並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異常問題,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提交起訴方海事法院裁決。

八、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結算完畢後,本合同自動終止,傳真副本有效;

2、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經雙方確認後,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

傳真: 傳真:

授權代表簽章: 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租船合同模板 篇3

使用單位:

簡稱甲方

船舶單位:

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船 馬力 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 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 方負責,但 方需協助,其費用由 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船管處 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責人: 負責人:

賬號: 賬號:

鑑證機關: 負責人:

年 月 日

租船合同模板 篇4

使用單位: A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甲方) 船舶單位: 上海B船務公司 (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海虹1”輪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開拓和發展業務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1年,自20xx 年6 月 15日起至20xx年 6月15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日為人民幣22000 元,不足一天按比例結算,合同生效日即進行結算,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付50%月租金作為定金,以後的月租金分別以當月的10日和20日前分兩次付清,如拖延不付,乙方有權隨時令船停航或終止租船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船期損失均

由甲方負責。

7.船舶港務費、加水加油費、引水費、拖輪費、系解纜費、船員工資及獎金由乙方承擔,其餘費用由甲方負責,租期內甲方每航次付勞務費人民幣5000元。

8.如因颱風原因而影響船舶航行和貨物裝卸,損失的時間由乙方承擔三分之一(以航海日誌記載為準);回上海加油的時間從租期內扣除(船到上海裝卸時加油除外);不論船舶在外港或回滬,修理所用間均由乙方自負;船舶回滬加油或修理,以船抵吳淞口錨地時起算;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上海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1,甲方1份,乙方 1,船管處1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20xx年6月15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租船合同模板 篇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 ”輪(下稱船舶)達成以下協議:

一、船舶資料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船舶規範須保持與附表所列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扣減以補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若上述不符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營運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進行索賠。

二、船舶狀況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乙方須保證船舶水密、堅固、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在各方面適於集裝箱運輸;船殼、機器、設備、海圖等維持在充分有效狀態;船舶持有有效的所有營運所需證書,按規定配齊和維持合格的船長及船員。

三、航行範圍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上述自航船舶,按船舶證書規定在香港、廣東、廣西、海南各港口間從事集裝箱貨物運輸。甲方如超出以上範圍使用船舶,須事先經得乙方同意。

四、租期

乙方提供船舶出租,甲方承租本船24個月,租期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算。在24個月期滿時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續租船舶12個月。

五、交還船時間和地點

交船時間和地點:從xx日至xx日,具體時間和地點以船舶交接確認書為準。

還船時間和地點:合同期滿後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具體時間和地點。

六、交還船檢驗

雙方協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船舶檢驗。交船檢驗時間視為甲方時間,甲方支付租金;還船檢驗時間視為乙方時間,甲方不支付租金。所產生檢驗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檢驗人員由甲乙雙發共同指定。

七、交還船量油

甲乙雙方在交還船時必須測量燃油,雙方應儘可能使船舶在交還船時的存油基本相同,並按交還船時日的香港油價全部接受船上尚存的燃油。油款差額在船舶退租時一併結清。

八、船東供應

乙方支付船員工資、膳食費、福利費、船舶潤物料費、船員生活用品費、淡水費、船舶保險費、船舶維修保養費、船舶備案費用、船舶噸位税、運管費或航道費及其他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

乙方根據船舶證書所列載箱量配備足夠的綁紮索具;保證船舶能夠提供與冷箱插頭數相適應的充足電力,並具有發生故障的合理維修應急措施;保證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貨艙可同時安全作業。

甲方的各港代理應協助安排船舶在港口的.日常業務,如辦理船員上下船簽證手續、船員遣返、住院治療、船舶修理等事項時,乙方必須書面委託甲方,並按甲方代理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船長借支須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安排。

九、承租人供應

甲方安排船舶按其指令營運期間的燃油供應並支付燃油費,支付船舶在香港發生的離/到港證費、停留許可證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業務用電話費以及國內的船舶衞檢費、靠泊費、港務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GPS使用服務費。

十、租金

船舶租金及船員勞務費等費用標準見附件。不足一月的租期,按日曆天數按比例計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春節、國慶七天長假中,如甲方原因使船舶不營運,期間船舶租金及業務電話費減半,如乙方原因使船舶暫停租,期間租金及業務電話費全部扣除。

乙方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應收租金、應補/扣燃油費等費用報給甲方核對,甲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應付款項(以甲方銀行匯出日為準)。該款項須扣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應支付甲方的費用以及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等。因乙方未及時確認上述抵扣費用而導致租金延緩支付的,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有緩付租期最後一個月的租金,用作衝抵交船時甲方支付的押金、交還船油款差額以及在租期內產生的乙方應付費用。衝抵後的應付款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衝抵餘額(以銀行匯出日為準)。

租船合同模板 篇6

使用單位: 簡稱甲方

船舶單位: 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船 馬力 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 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年,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 方負責,但 方需協助,其費用由 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船管處 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19 年 月 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