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同(4篇)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XX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概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號的房屋______棟的房屋__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個月。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税費和税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税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合同期滿後裝修部分的產權歸甲方。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在解除日期的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並退還剩餘租期的租金並支付乙方補償金 元;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除按租賃期間支付租金外,還需支付補償金 元。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權利。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或者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標準的普通房屋租賃合同2018普通合同(2) | 返回目錄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編碼: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編碼: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該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於每(月)(季)(年)的第_____個月的__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着設施每隔_____(月)(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乙)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甲)(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個月;
5.無正當理由閒置達_____個月;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 登記備案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_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八、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與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於___ ___年___月___日於___
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2018普通合同(3) | 返回目錄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b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籤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蓋章) 受託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籤)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精選普通住房租賃合同2018普通合同(4) | 返回目錄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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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方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租賃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鋪坐落地址_________號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從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_元即第二年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為_________元第四年為_________元。
3、租金按月繳交。乙方須每月――日前將當月租金交給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後只開具普通收款收據給乙方作為憑證甲方不負責提供任何税金髮票税金由乙方支付
4、必須按照約定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給予承租方_________天的寬限期從第_________天開始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每天按實欠租金_________%加收滯納金。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門市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第五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承租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繳納水錶表底數為_________度電錶底數為________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承租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承租方繳納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第六條 在租賃櫃枱經營活動中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製作租賃櫃枱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櫃枱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
2、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不準將櫃枱出售給與櫃枱原有經營範圍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違反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規定擅自在商店門前或佔道設置的櫃枱包括在店內自行設置妨礙顧客出入的櫃枱禁止出租並予以撤銷。
5、不準為承租方提供銀行帳號、票證和服務員標牌。
6、不準為承租方非法經營提供方便。
第七條 在租賃櫃枱經營活動中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
2、必須在承租櫃枱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枱標誌。
3、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枱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文明經營禮貌待客出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出售商品後要向消費者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
5、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損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6、必須按税務部門的規定辦理納税登記依法納税。提前停租的應向原納税機關辦理註銷税務登記和繳清税款等有關手續
7、禁止轉借、出賣、出租和塗改租賃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自覺接受工商、税務、物價、衞生、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服從出租方的指導與管理執行營業場所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出租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續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出租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出租方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出租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 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30天的並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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