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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精選3篇)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精選3篇)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第三人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告立即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所有權證書;

二、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過户手續;

三、判決被告支付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每日_______元違約金至辦理過户止(至起訴之日為______________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原被告簽訂《_______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毛某某所售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房屋成交價為______________元,原告交納_______元,此房屋的地下室產權及使用權一併轉讓給原告。原告在合同簽訂當天將首付款______________元交付陳淑敏。房屋的產權證由被告自行辦理,所需費用由被告自行承擔,並在簽署協議後兩年內辦理完畢,如在兩年內未能成功辦理產權證,視為被告違約,被告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拒不辦理產權證。該房屋系被告所在村莊進行舊村改造置換而來,被告與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及置換新村住宅協議書》,現在該樓盤住户早已具備辦理產權證的條件。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依法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賀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海某。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280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38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3800元;

(以上共計168047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20__年5月29日簽訂了居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交易服務合同並附有補充協議、交易流程確認函、解押協議、產權辦理協議等附件,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坐落於福州市倉山區的倉山街道金祥路_______________單元出售給原告,雙方在上述相關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費用承擔及違約責任等。其中房產買賣合同第八條第一、二款約定:________________“1、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違約方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五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認定及支付不影響合同在違約行為終止之後繼續履行。2、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日,守約方即可向違約方發出信件促其履約,發信即日起超過十日仍未回覆並履約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000元,守約方同時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約定的違約金及產生的佣金、服務費、交易過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增加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另產權辦理協議中的第六條也有類似的表述。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定於20__年5月29日和20__年5月31日分別將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約保證金支付給第三方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但被告卻未按約定於20__年6月8日前辦理解除該房產抵押權的相關手續及不主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分別於20__年6月10日和20__年6月21日發出“告知函”和“履約通知函”給被告要求履約,被告仍未及時履約,原告遂於20__年7月8日發出“關於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後經協商,雙方又於20__年7月1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甲方(被告)保證自20__年7月12日起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乙方(原告)同意不追究甲方(被告)自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7月12日期間的違約責任,若甲方(被告)20__年7月12日起不能積極履行原合同,則乙方(原告)有權追究甲方上述期間違約責任。”

但20__年7月12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後,被告本可以於20__年7月29日領取其名下的產權權屬證書並交給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監管,可被告又拒不履約,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於20__年8月11日再次發出“履約通知函”,但被告直至8月24日前仍未回覆並履約,自第三方發信即日起被告已超過十日仍未回覆並履約。在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況下,原告無奈只得於20__年8月24日再次發出“關於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第三方於20__年9月2日將120000元保證金退還給了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於20__年9月3日與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委託律師代為主張權益,並通過銀行轉賬律師費3800元。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貴院。

此致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朝陽區石各莊村農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居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房屋買賣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西廂房一間除外)房屋歸原告所有,並判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的房屋(不包括西廂房一間)賣給原告,價款55000元。該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委會的確認。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價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原告把户口也轉入了該院,並長期在該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遭到被告的拒絕。20__年9月20日,騰退該院,被告突然以該院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是她的名字,農村房屋買賣違法等理由要求原告無條件騰退該院。

原告認為,農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內部進行買賣,當初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針對被告的無理要求,原告多次與其協商無果。故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及利息計算方式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 篇3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        地址:       ×

郵政編碼:      ×        聯繫電話:  ×

委託代理機構:             ×

註冊地址:               ×

營業執照註冊號:            ×

法定代表人:     ×        聯繫電話:     ×

郵政編碼:               ×

第2頁

買受人:

本人姓名:        國籍:     中國

居民身份證: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

共有人姓名:        國籍:     中國

居民身份證: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第3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證號 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城鎮商業和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暫定名 : 浩森·中央公園1#、2#、3#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字第號 ,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馬山縣房地產管理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馬房預售證第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__馬山縣白山鎮西華路___路___434___號______浩森中央公園 ___(項目)第____________【樓】__________【單元】_______【層】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住宅__,屬__鋼筋混凝土結構_結構,層高為____3____米,建築層數地上___23__層,地下____1____層。

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台_______個,非封閉式陽台_________個。

第4頁

該商品房 合同約定 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説明及分層分户尺寸圖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馬山縣金威信息測繪中心;

註冊地址:馬山縣白山鎮新興街(國土大樓);

營業執照號碼:XD;資質證書號碼:丙測資字4521108;資質等級丙級;

法定代表人:蘇州;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馬山縣白山鎮信息你姐4號國土資源局;

郵編:530699。

第四條 該商品房的權利瑕疵

1、出賣人告知買受人,該商品房存在下列權利瑕疵:

(1)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

(2)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

(3) × 。

2、出賣人在辦理該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前已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並承諾對該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權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種方式處理:

(1)本合同簽訂後 × 日內註銷該商品房的抵押權登記。

(2)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4)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5)____辦理商品房不動產登記前註銷抵押權登記________。

3、因出賣人原因導致上述註銷抵押權登記手續遲延辦理,雙方同意按下列 _(2)__方式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第5頁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 1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下列方式計算:

該商品房屬 預售 房,按建築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 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的購買費用已計入上述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約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與實測計價建築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建築面積為準。

商品房竣工交付後,實測計價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2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 、方式一

(1)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0.6%)的,雙方互不補差價;

(2)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1%以上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計價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差異比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計價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

第6頁

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築面積差異比=(實測計價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100%

(4)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出現差異的,不得另行結算。

2 、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1)實測計價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存在差異的,面積差異部分的房價款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2)買受人不得以合同約定計價建築面積與實測計價建築面積存在差異為由解除本合同。

(3)出賣人應在得到經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竣工測量建築面積結果後,將該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接到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到出賣人營業場所或指定的其他地點補交或者領回面積差價款;買受人逾期不補交差價或者出賣人拒絕退還差價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應補交款或者應退款的萬分之三向守約方計付違約金;買受人未按時前往出賣人營業場所或指定的其他地點領會面積差價款的,視為買受人放棄差價款。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3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按如下時間如期將總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賬號。買受人同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付清全部房價款,計人民幣圓整(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銀行按揭,詳見合同補充協議第二條。

雙方同意買受人支付的預售款應“專款專用”於所購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在該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前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為保證預售款專用於工程建設,買受人應將商品房預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户(此賬户須為預售資金監管部門、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共簽訂的《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户監管協議》中指定開設的專用賬户)

第7頁

專用賬户開户名稱:馬山浩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專用賬户開户行:廣西馬山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專用賬户賬號:。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三 的違約

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60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該商品房房價總額的 1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該比例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在6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6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該商品房房價總額的1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如買受人選擇銀行按揭付款,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開始辦理

第8頁

按揭貸款手續,並在交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指定的銀行提交全部符合貸款要求的真實資料並簽訂借款合同,交納貸款所需費用。否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條條款的第2條的(1)條執行。

(3)如買受人選擇公積金貸款付款方式,應在簽訂本合同後自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相關手續。出賣人在合同取得《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後通知買受人領取辦理資料,買受人應當在收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領取資料,並在領取資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齊全的符合貸款要求的申請資料並取得《受理回執單》,同時保證在向出賣人領取資料後30日內將公積金貸

款款項支付至出賣人指定賬户,買受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分別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①買受人逾期領取辦理資料或者領取資料後逾期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齊全的符合貸款要求的申請資料並取得《受理回執單》的,每逾期一天,應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500元;

②買受人向出賣人領取資料後30日內未將公積金貸款款項支付至出賣人指定賬户的,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條條款的第2條的(1)條執行。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20__年10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2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已取得規劃驗收批准文件、建築工程竣工合格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五方驗收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原因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

第9頁

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6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60 日後,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人行活期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二的違約金。

2、 × 。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2)該商品房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3)該商品房户型發生變化的;

(4)該商品房空間尺寸發生變化,導致層高變化或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5)該商品房朝向發生變化的;

(6) × ;

(7) ×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不退房。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人行活期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

第10頁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應按變更給買受人造成的實際影響,給予買受人相應補償。雙方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就補償問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關於本條款的其他約定詳見本合同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對延期交房的責任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約定如下:

(1)因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配合出賣人辦理完畢合同備案、銀行按揭手續,或買受人未付清房款、按揭款、有關税、辦證及代辦費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

(2)因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延期交房的;

(3)買受人所留通訊地址錯誤、不詳或地址變更未通知出賣人,導致交房通知無法送達買受人的;

(4)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簽訂的時間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時間辦理交接手續的;

(5)買受人拒不驗收房屋或因非正當原因拒絕簽署《房屋交接單》的;

(6)其他非出賣人導致買受人不按期辦理交房手續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出賣人有權拒絕交付房屋,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同時視為房屋已交接給買受人,與房屋有關的風險自出賣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轉移到買受人,買受人必須支付延期交房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和其他因延期交房引起的一切費用。該房屋的保修期自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日期算起。

該商品房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五方驗收合格後,即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如房屋存在局部瑕疵的,由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整改,

第11頁

不視為質量不合格,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交接房屋,出賣人在整改期間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發出的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辦理交房手續並接收房屋;買受人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視為買受人已受領房屋,出賣人已履行交房義務。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抵押權、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附件三)。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買受人應在出賣人交房後15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雙方確認屬實後,出賣人應進行整改達到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

3、 × 。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建築節能內容的承諾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築節能指標應符合雙方約定的內容(附件四)。與約定內容不符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

2、 × 。

第十六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為_20___年_10_月;

2、教育文體設施為 / 年 / 月;

3、醫療衞生設施為 / 年 / 月;

4、物業管理用房為 / 年 / 月;

第12頁

5、社區管理用房為 / 年 / 月;

6、環衞設施及環保設施為 / 年 / 月;

7、人防設施為 / 年 / 月;

8、郵政設施為 / 年 / 月;

9、園林綠化及景觀為 / 年 / 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買受人不主張相關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應當在上述日期到期後180日內將相關設施、配套建築達到相關條件,但非因出賣人原因導致的逾期除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約定。

1、屬於商品房預售的,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應當不超過30日),出賣人應按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 30 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1) 種方式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720 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為買受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並將以買受人為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付買受人。

(2)買受人自行辦理

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 日內辦結《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並將房屋登記機構要求的需出賣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提交買受人。

4、因出賣人過錯,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內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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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萬分之零點壹 的違約金。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2、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按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保修期內,買受人發現該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或其受託人;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接到買受人的報修通知後應在__72__小時內到場檢查(雙方另約時間的除外),並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與買受人商定具體維修日期,及時、合理安排維修。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檢查、維修期間給予必要配合。

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怠於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擔責任:

(1)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_____由雙方協商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按下列第 (2)方式賠償買受人:

(1)買受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 出賣人按《房屋質量保證書》對其相關工程質量進行保修,不負責保修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

雙方對該商品房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委託__具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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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檢測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另一方應當配合和協助檢測工作。檢測結果支持一方主張的,由對方承擔檢測費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房屋損壞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買受人不能改變所購商品房的建築外觀,不得在該商品房所在項目任何建築外部安裝加建物,不得破壞該商品房的主體結構及擅自改變內部使用功能,不得侵佔公共區域,不得破壞小區環境 。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

1、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廣西南寧龍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資質證號為【20__】桂建房物字4501A0028,資質等級:貳級。

2、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多層聯排住宅0.55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1.15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商鋪(業)物業服務費2.00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車位服務費0.58元/月·平方米,公共車位停車費(個)100元/月,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詳見附件五。買受人已詳細閲讀附件五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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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按下列___2___方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

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應當自受託之日起______日內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户,並向買受人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憑證。

2、買受人自行交納。

買受人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户。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根據規劃設計共有 299 個停車位,其中地上停車位 120 個,地下停車位 179 個。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停車位共×個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餘共299 個停車位產權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該商品房所在地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

第二十五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35_______頁,一式____伍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壹份,買受人壹份,馬山縣房地產管理所壹份,馬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壹份,按揭銀行壹份或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馬山縣管理處 壹 份。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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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簽章) : 買受人(簽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 【委託代理人】 :

(簽章) (簽章)

籤於 籤於

第17頁

附件一:房屋分層平面圖

第18頁

附件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構成説明及分層分户尺寸圖

按照《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__)及《南寧市房產面積測算細則》(南房字【20__】5號)的規定計算面積。分層分户尺寸圖詳見馬山浩森中央公園營銷中心現場公示的《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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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裝飾標準、設備標準

一、公共部分

(1)外牆:高級外牆彈性塗料;

(2)首層入户大堂:地面貼地磚,牆面、頂棚刮膩子及普通內牆塗料;

(3)標準層電梯廳:地面貼地磚,牆面、頂棚刮膩子及普通內牆塗料;

(4)安防(智能)系統:小區內設門禁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停車場入口管理系統;

(5)電梯:品牌電梯。

二、户內部分

(1)門

1、入户門:品牌鋼製入户門配機械鎖(當建築消防規範有要求時則使用防火入户門);

2、陽台門:鋁合金中空玻璃推拉門或平開門,不含紗扇;

3、內門:預留門洞(當建築消防規範有要求時局部需裝防火門)。

(2)窗

1、卧室及客廳窗:鋁合金中空玻璃窗,不含紗扇(當建築消防規範有要求時則使用防火玻璃窗);

2、衞生間及廚房窗:鋁合金普通單玻窗,不含紗扇(當建築消防規範有要求時則使用防火玻璃窗)。

(3)地面:結構板面。

(4)牆面:混合砂漿抹面。

(5)頂棚:結構板面。

(6)陽台

1、預(埋)留排水地漏;

2、欄杆:鐵藝欄杆;

3、牆面:高級彈性外牆塗料;

4、頂棚:高級彈性外牆塗料。

(7)廚房:

1、預留排煙道及排水口;

2、牆面:水泥砂漿抹面或混凝土結構面;

3、頂棚:結構板面;

4、地面:結構板面。

(8)衞生間

1、沉箱做好防水,預留主排水管道接口,回填由業主自理;

2、牆面:水泥砂漿抹面或混凝土結構面;

3、頂棚:結構板面。

供水系統:每户在户外設獨立水錶,冷水管安裝到户內公衞並安裝一個水龍頭,其他用堵頭封堵。

配電系統:每户在户外設獨立電錶,户內設總配電箱並安裝總開關,總配電箱後各用電迴路由用户自理。

電視、電話、寬帶:户內設總弱電箱,弱電箱前端及後端線路由用户自理。

管道燃氣:如當地管道燃氣運營公司已將市政主管道安裝至本小區,則由用户自行向燃氣公司申請開通,所涉及費用由用户自行承擔。

空調系統:無,預留空調外機位和外牆空調孔。

針對以上裝修標準,出賣人保留以更優質的材料及設備代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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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建築節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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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詳見馬山浩森中央公園營銷中心現場公示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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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

買受方確認:出賣方已就本合同正文的所有條款,特別是其中與本補充條款之間存在差異的條款或有可能限制買受人權利、減輕或免除出賣方義務和責任部分,以及違約責任部分,採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醒買受方注意並作充分説明。買受方同意購買出賣方開發的房屋。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本商品房買賣相關事宜簽訂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商品房限購責任約定

1、買受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出賣方已充分告知和説明了國家及地方關於商品房限購的政策規定,若買受方暫不符合在本市(縣)購房的條件,買受方自願承擔依因此暫不能辦理買賣合同備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後果,若屆時因買受方不符合限購政策規定而導致本合同被解除的,買受方同意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若造成出賣方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房價下降損失、因追究買受方違約責任而支出的律師費、鑑定費、訴訟費等,下同),買受方還應全額賠償。

2、雙方一致同意,若買受方暫不符合在本市(縣)購房的條件,則在具備備案條件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受理產權轉移登記後,雙方將合同約定的條件辦理相應備案或轉移登記,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期限自具備產權轉移登記條件,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受理產權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屆時若需要重新簽訂相應文件的,則雙方同意按照與本合同相同的條件簽訂相應的合同或文件,如買受方不配合導致相關備案或轉移登記不能辦理的,責任方應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若造成另一方損失的,責任方還應全額賠償 。

第二條、對付款條款的補充約定

1、銀行按揭:

(1)受買人同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付清首期款,佔全部房價款的20.00%,計人民幣: 元(大寫: )整(含定金)。

(2)餘款佔全部房價款的80%,計人民幣: 元(大寫: )整,由買受人向按揭銀行申請按揭付款。

2、買受方如需按揭貸款,有關貸款的條件、成數、期限、金額、利率以及應提交的資料,以買受方簽訂的貸款銀行的最後審批為準,出賣方不承諾為買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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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或組合按揭貸款手續。

3、如按揭銀行批准的按揭款少於買受方申請的按揭款的,則買受方應當接到銀行或出賣方通知後10日內將差額部分的購房款一次性支付給出賣方,並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及《按揭合同》交納相關按揭費用。如逾期應按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如買受方的按揭申請非因出賣方原因最終未獲銀行接納的,則買受方應當在接到銀行或出賣方通知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視為買受方單方面違約,買受人應按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5、銀行貸款審批通過後,如非因出賣方原因導致銀行未能按貸款合同發放貸款的,出賣方有權要求買受方接到銀行或出賣方通知後7日內支付全額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買受方應按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6、買受方應及時履行貸款合同的相應義務,因買受方未及時履行相關貸款合同義務,而導致出賣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賣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買受方追償,同時出賣方有權在不通知買受方的情況下收回該房屋

另行出售。買受方除賠償出賣方損失(含銀行索賠)外,還應當按總房款20%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另外還需承擔出賣方因實現債權、解除合同、處置房屋等產

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拍賣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7、本補充條款的貸款機構包括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本補充條款所列的貸款包括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與公積金組合貸款。

8、買受方確認:在簽訂本買賣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國家及房屋所在地的購房政策、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政策,並明確知悉國家及當地政府會不時對購房政策及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如因買受方不符合購房政策或貸款政策的變化導致買受方無法購買該商品房的,出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買賣合同,並按照該補充協議第十條履行相關手續。

9、買受方同意按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向出賣方支付該房屋的房價款,買受方保證其支付的購房款項及有關費用的所有資金來源完全合法並享有所有權。如第三方向出賣方主張對該筆資金的權利並最終導致出賣方將該筆資金退還第三方的,買受方應為出賣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出賣方退還第三人資金數額的兩倍。如買受方所付的房價款因收到司法機關強制措施致使出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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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使用,則買受方應在出賣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補足被強制之款項,否則視為買受方未履行付款義務,買受方應當按照按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產權登記辦理

1、買受方自行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應在接到出賣方通知後的15日內,向房屋所歸屬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證書及抵押權利證書(若有)的申請手續。

2、如買受方委託出賣方或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買受方應在房屋交付前:

(1)簽署代辦產權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2)按出賣方或出賣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所需證件及相關材料,簽署辦理產權所需全部相關文件;

(3)向出賣方指定的第三方交納委託代辦費;

(4)向出賣方預付辦理產權前/時必須支付的各項税費,包括契税、公共維修基金等,由出賣方代繳。

買受方履行上述義務,是出賣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後其他義務的前提。買受方同意,在產權證辦理完畢後,出賣方或出賣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將房屋的產權證書原件交出賣方或銀行辦理抵押權證等有關手續。如出賣方指定的第三方或出賣方另行通知的,買受方應在通知後30日內補充提供辦理產權登記需要的其他材料。

買受方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款並且出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應委託出賣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3、買受方違反前兩款約定的,每逾期一天,應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承擔滯納金,若因此造成出賣方向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買受方應賠償出賣方全部損失,並按照合同總價的10%承擔違約責任。

4、因出賣方原因導致無法按照本合同約定期限辦理出該房屋的權屬證書的,如逾期不超過180天,買受方不退房,出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如逾期超過180天,買受方可以不退房,出賣方按日向買受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買受方也可以退房,出賣方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方已付房價款無息退還給買受方,出賣方不再因此承擔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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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因逾期交房導致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逾期的,則逾期交房和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責任不得重複計算。

第四條、交付程序、標誌、房屋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的補充約定

1、買受方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繳費用(如有)後方可與出賣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包括房屋交付和權屬轉移登記)。因買受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繳費用而未能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視為因買受方原因導致未按時交付,出賣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出賣方在合同正文約定的交付之日前取得合同約定的批准文件,並已向買受方寄送《交房通知書》的,視為出賣方已履行了房屋交付通知義務。出賣方有權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情況提前交房,具體交房時間以《交房通知書》規定的交房日期為準。買受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該房屋已按照約定標準交付;

(1)買受方未按照《交房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買受方辦理交房手續的;

(2)該房屋交付時,除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及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外,買受方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收房。

如發生前述兩款約定的情況,該房屋自《交房通知書》約定的最後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物業服務費、水電費等轉由買受方承擔,且開始計算房屋及相關設備設施的保修期。

3、收房時,除了主體結構不合格等嚴重影響買受方居住的質量問題外,一般質量問題不影響交接手續的辦理,買受方不得延遲或拒絕辦理該房屋的交接手續。買受方可要求出賣方在房屋交付後的合理時間內承擔維修義務。房屋驗收交接時,出賣方應出示的證明文件將備置在該房屋銷售處供買受方查閲。

4、交房時,如出賣方為房屋提供的裝飾、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雙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處理:出賣方可以按約定的標準完善或使用等品質的材料、設備進行替代,不另行補償;對於室內的裝飾、設備,如無法完善或替代的,則出賣方應按照建設單位預算價補足裝飾、設備差價。買受方不得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

5、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出賣方延期交房的,出賣方不承擔逾期交房責任,出賣方可以據實順延交房時間: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恐怖活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解決、出賣方無法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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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的人為因素、惡劣天氣、施工期間政府有關不得開挖運土、交通管制、不準施工等的禁令、市政規劃、基礎建設和配套要求更改、非典等重大流行性疾病或文物考古、挖掘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殊情況(下同);

(2)因政府政策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

(3)因政府進行市政工程建設影響本項目建設的;

(4)因政府報批時間超過政府已公佈的辦事時限而導致延誤交房的;

(5)因動拆遷原因或者項目的市政配套設施原因造成延誤的;

(6)軍用設施規劃、搬遷及使用的影響。

(7)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發生變化及政府相關部門行為影響施工或項目推進的。

(8)出現政府有關部門限制性行為或強制性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管制、安全、衞生檢查等),均以政府發佈文件、通知中所載明的時間為據實延期時間。

(9)因商品房或小區其他建設的設計、規劃變更調整,影響施工的,報送

審批至審批通過的時間為據實延期時間。

(10)遇到重大考試(會考、大學聯考等)或者政府及其他部門組織的慶典、慶祝及其他社會活動的,政府有關部門發佈的文件、通知中載明的時間為據實延期時間。

(11)因市政工程(如道路、供水、供電、燃氣等)為建設到位,影響施工,或者影響交付房屋,或者影響房屋使用的,出賣方可順延至市政工程建設到位的日期交房。

(12)工期內出現中雨、大雨、暴雨或者連續兩天以上(包含兩天)小雨、颳大風(六級或六級以上),不論當天降雨、颳大風時間多久,均按日計算,具體以氣象部門記錄的降雨、颳大風的日期為據實延期時間。

(13)非出賣人原因,一天內停水或停電(無論白天、晚上、夜間),1小時以上不滿4小時據實延期半天,4小時以上(含4小時)則延期一天,以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發佈的文件、通知中載明的時間為延期時間。

(14)出賣人將房屋竣工材料或及其他單項驗收材料報告提交主管部門並被接受後,等待驗收或丈量的時間為據實延期時間。

(15)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按時足額付款、未按約定辦理完畢按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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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與按揭銀行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和相關合同)或者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的,買受人怠於履行義務的時間為出賣方可順延交房時間。

(16)其他出賣人無法預知、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誤的,包括但不限於地質原因、地下埋藏物、地下市政設施等。

因上述原因延期交房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6、買受方本人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到出賣方處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買受方如需委託第三方辦理交接事宜的,應當向出賣方交付經公證機關認可的委託手續,相關公正手續的辦理及費用由買受方自行承擔。買受方在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期限內(或出賣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內)不辦理的,按買賣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處理。

7、買受方本人無法在主合同約定期限前往項目現場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續,但委託代理除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辦理公證委託手續。買受方應於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前,向出賣方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一份;

(2)辦理面籤授權委託書。買受方與其委託代理人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前,挈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前往出賣方售樓現場,在

出賣方的現場見證下,當面簽署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並交付出賣方。

(3)提交使、領事館見證或認證文件。(涉外)

第五條、關於面積和層高差異處理

1、房屋交付時,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和實測建築面積有差異的(含公攤面積和/或套內建築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房屋單價不變,合同繼續履行,雙方按照實測建築面積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本合同正文中約定的層高數值為房屋一般部位的結構層高;實際層高可能因如下情形有差異:

(1)地下室、閣樓、設備平台等特殊使用空間的層高;

(2)精裝修房裝修後的淨高;

(3)根據設計要求,部分房間的頂板或同一房間的部分頂板可能存在高差;

(4)房屋中存在桁、樑等特殊部位,衞生間、廚房頂部有明管等部位的層高。

買受方對此均表示明白和接受,若發生上述情形,買受方同意不得因此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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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要求出賣方承擔任何賠償、補償或者違約金。

3、除上述第2款約定情形外,若交房時,房屋實際層高低於合同約定層高的,實際高度與約定高度之差超過國家標準規定施工允許誤差且出賣方無法修正的,高度誤差比每超過1%,出賣方同意按層高不足部分相應房價款的0.5%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除層高不足且低於國家對該類房屋的最低層高要求的,買受方不得再向出賣方要求其他賠償、補償,且買受方不得解除合同。實際層高超過合同約定層高的,不視為出賣方違約,買受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補償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六條、銷售廣告及樣板房

1、買受方確認,出賣方所製作的樣板房及其樣板區域以及售樓資料僅供展示和參考,與實際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出賣方所有廣告、模型及宣傳資料中的景觀效果、建築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與實際建成後的景觀、建築物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會差別或局部調整,最終以實際建成為準。買受方所購房屋面積、結構、裝飾、設備標準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為準。

2、買受方充分明白並知曉:出賣方通過發佈的廣告、宣傳資料、沙盤、模型、樣板間內容僅作為要約邀請,實際情況在簽約時可能已有變更。不作為買賣雙方確定各自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方對該項目及該房屋所作的具體確定的説明和允諾及對本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均已明確列明於本合同條款中,除本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內容外,其他內容均不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對房屋購買和房屋價格無重大影響。

第七條、規劃、設計變更

1、對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做出以下補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方不承擔責任,買受方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各進行的變更;

(2)根據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或政府有關規章的規定進行變更;

(3)由於任何出賣方不可控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致的變更。

2、買受方同意,除房屋結構形式、户型、朝向之外的其他變化出賣方無需通知買受方,亦不得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賣方有權根據項目需要合理設計和設置綠化、圍牆、路燈、窖井、可視電話、電話或ATM等弱電井/箱、分支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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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開關站、變電站、電錶箱、配電箱/房、垃圾箱、有線電視箱、水泵房、煤氣調壓站、車庫安全疏散口、排風豎井及其他公用設施及公用設備,也可以合理

設計和調整環境景觀、路網、圍牆、建築外立面的色彩、外立面裝飾部分細部處

理、門窗式樣等對買受方實際使用房屋無明顯影響的項目和部位。

3、本項目系分期開發項目,項目後期設計方案在報建過程中可能發生調整,以政府相關部門最終批准實施的方案為準,出賣人保留對後期地塊規劃調整的權利且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4、出賣方對該項目紅線外的環境及設施設備情況並無任何承諾,買受方已充分知曉並清楚該房屋毗鄰的樓宇、橋樑或道路、市政設施、小區周邊的建築物及其構築物、河道等對該房屋可能產生的影響(如:灰塵、噪音等)並願意接受。本合同簽訂後周邊環境和配套設施設備的變化也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5、買受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已充分認識後期地塊開發建設、施工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影響買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問題,買受人保證不因此而追究出賣人的任何責任。

6、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所約定的規劃、設計變更,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一 予以補償。

第八條、公共配套設施、設備

1、本項目系分期開發項目,除本合同約定於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設施外,其他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將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分期建成交付,但不遲於本項目最後一期竣工交付時間。

2、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所有權人或經營者確定。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燃氣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方向該設施的服務提供商辦理開通申請使用手續並交納相關費用,各項服務的具體開通時間,將由服務提供商根據申請業主的數量決定。買受方應在交房後的3日內辦理該房屋所屬水、電、煤氣等設施設備的過户登記手續,因買受方逾期辦理而造成出賣方損失的,買受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同明確另有特別約定外,買受方僅對其房屋所在建築物內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設備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責任,但按相關政府部門批准的最終規劃服務於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用房等歸該項目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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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明確約定配置給業主委員會或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共有房屋或公共設施之外,該項目的會所、地下車庫(車位)等未計入該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其他配套用房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及人防工程的受益權歸出賣方,出賣方有權用於出租、出售或自用。

5、在項目最後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賣方有權在小區內進行廣告宣傳活動。後期項目施工可能給小區帶來一定影響(噪聲、適當使用小區道路場地等),買受方對此無異議且不要求出賣方給予補償。

6、買受方同意小區其他業主無償單獨使用與該業主房屋緊密相連的圍合面積(含首層、天台、平台、屋頂花園、底樓花園或圍合綠地),出賣方有權根據施工需要,對圍合面積及形狀進行調整。圍合面積及圍合形狀具體以交付本商品房時的現狀為準,買受方不得對圍合面積及圍合形狀進行更改。買受方對該等面積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所有權,其使用年限與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相同,並應當遵守國家及本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臨時

管理規約》的規定,服從和遵守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圍合面積可能存在窖井蓋、各類管線及地下車庫/道等公共設施和設備,買受方使用時不得影響和損壞公共

設施和設備,並給予出賣方、物業管理企業和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全部必要的協助

和便利。

7、主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質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買受方不得以出賣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接受該商品房。

第九條、保修責任

1、出賣方對該房屋建築結構、主要設備及裝修設備的保修責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人為事件、買受方自行裝修、改動或不適當使用或其他非出賣方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出賣方不負保修責任。

2、維修工作完成後,雙方應當自出賣方通知到達之日起五日內進行驗收。買受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拒絕驗收,否則,視發出通知之日為維修合格日。

第十條、終止和解除合同

1、如買賣雙方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正當理由”係指法律明確規定或合同明確規定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同意支付違約金,也必須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有權不予同意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出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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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終止合同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並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2、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的損失包括:(1)合同約定的房價與解除合同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之間的差額;(2)守約方為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而支出的律師費、鑑定費、調查取證費等。

3、無論因出賣方原因或是買受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買受方都應在收到出賣方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與出賣方共同辦理解除合同及註銷登記手續。買受方逾期辦理的,每逾期一天應按該商品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五承擔賠償責任。且在買受方配合辦理完畢註銷本合同網上備案之前,出賣方有權不向買受方退還任何應退還款項,直至買受方配合辦理完畢,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4、買受方已辦理收房手續後本買賣合同解除的,自買受方收房至房屋已交給出賣方之日止,買受方應每日按購房款總額的0.02%向出賣方支付房屋使用費,除此之外,買受方還應繳納上述期間內該商品房的水電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物業服務費等因使用或佔有該商品房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買受方應於本買賣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妥退房手續並將房屋騰空退還給出賣方,如買受方逾期辦妥退房手續並將房屋清空退還給出賣方的,出賣方有權自行收回該商品房並對該商品房內一切物件作出處理,並有權向買受方追討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此給買受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出賣方概不承擔。買受方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賠償出賣方損失。如買受方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買受方應予以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費用。如出賣方要求按現狀收回房屋的,則該商品房的裝修部分買受方不得拆除,出賣方對此不作任何賠償。

5、如買受方以按揭方式購房或公積金貸款方式購房的所簽訂的買賣合同解除的(按揭或公積金貸款已由銀行放貸到出賣方指定賬户中),出賣方將在買賣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內,將已發放至出賣方賬户的按揭貸款本金返還予按揭貸款銀行,買受方尚欠貸款銀行貸款利息、手續費、違約金、保險費等其他一切費用由買受方自行承擔,出賣方應返還的款項中,對於買受方尚欠按揭貸款銀行的按揭款及利息,出賣方有權直接返還給按揭貸款銀行或予以扣除。同時出賣方將買受方已交的首付款返還買受方;買受方已付的銀行貸款利息自行負責,出賣方不再承擔。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及文件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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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方確認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個人資料都真實、有效,出賣方可按此以書面方式向買受方送達任何文件、回覆及其他任何聯繫,且採用掛號或特快專遞

郵寄或直接送達,若買受方變更地址須在變更後五日內向出賣方提出書面通知,也以相同方式送達出賣方。

2、若買受方為多人時,出賣方向其中任何一人進行聯繫或郵寄任何書面文件,即為向買受方全體進行聯繫或郵寄了書面文件。

3、若以掛號或特快專遞郵寄的方式,在投郵後(以寄出的郵戳為準,無需以公正方式證明)第5日將視為已送達買受方,若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以買受方簽收時視為已送達。如因買受方所填住所地不準確、無人簽收或拒絕簽收導致通知退還或由買受方住所地物業、門衞代為簽收的,由買受方承擔責任,並視為出賣方已經履行相關通知義務。

第十二條、其他

1、買受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購房的,如向出賣方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並限定代理範圍的,則按其提供的書面授權委託書確定代理方的代理權限;如未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則其中任何一人的行為(包括付款、收房或簽訂除本合同和補充條款之外的其他合同、協議)均視為其他聯名購房人同意的共同行為,任何一人的行為效力及於其他聯名購房人。

2、買受方同意出賣方保留該項目樓宇的命名權,出賣方有權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更改全部或部分樓宇的名稱。

3、買受方同意:出賣方或本項目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允許本項目中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在樓宇屋頂和外牆以合理方式標示其單位名稱、字號、或設置宣傳材料(具體條件和規定由物業管理單位另行制定),買受方對此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取得相關收益。宣傳材料的內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出賣方和其關聯企業對產品介紹或企業形象宣傳等所製作的廣告牌、霓虹燈、彩旗、橫幅等合法的宣傳形式。

4、在買受方辦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前,如買受人擬將該房屋購買人更名、加名或減名(無論是否涉及直系親屬),或將該房屋轉售、贈與他人或與他人置換,出賣方沒有義務配合買受方辦理購房手續更名。

5、如出賣方已墊付了該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買受方同意在簽署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繳交該款項,逾期繳交的,買受方應承擔該款項自出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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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付日期算起的利息,並按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其他約定承擔責任。

6、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和補充條款中涉及的各類款項的利息,一律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補充條款效力

1、買賣合同正文條款與本補充條款不一致的,以本補充條款的規定為準,合同未盡事宜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書面變更協議進行約定。除此之外,任何口頭(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或諮詢等)或通訊通話或單方面文件均不能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法律有規定或本合同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2、對本補充協議各條款,買受方均已充分閲讀,且在簽約前已就該全部條款與出賣方進行了充分的協商,確認非格式條款。買受方確切理解本補充協議各條款之準確含義,並均表示接受和認同。

3、本補充協議自甲乙雙方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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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     】:

(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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